Re: [爆卦] 五十天误一生的支付命令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8 01:03:29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难得看到许多人在讨论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工作,在此把
: 支付命令的问题点整理一下,给大家参考。
: 以目前案例来说,支付命令最常被滥用的有几个方式: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
: 不加理会;诈骗集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
: 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却没有任何
: 有效的救济管道。
民事的游戏规则如下:
一、民事法院没有强制人民到庭陈述的权力
刑事和民事不同,刑事重在处罚,所以在原告(即检察官)指控
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接到开庭通知不论何种理由没出庭,
法院有强制人民出庭的权力,所以可拘提人民到庭的权利,以厘清
人民到底有没有检察官所指称的犯罪事实,如果拘提不到人民,法院
就不能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更不用说是下认定有犯罪事实的判决
但是民事重在解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如果原告(债权人)
主张债务人有欠钱事实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接到开庭通知不论何种理由
没出庭,法院并没有被告出庭的权力。
二、民事法院所认证的事实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
因为刑事重在处罚,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一定要尽量接近真正的真实
所以要依“职权”调查有利被告的相关证据(包括检察官所提出的
或未提出的)以确定原告(检察官)起诉被告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存在
。但是民事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没有意见的事实而不是真
正的真实,所以除了涉及身分关系等重大利益的事项可依职权调查证据
外,须经当事人主张后始会开始进行调查证据。
但是问题来了,因为民事法院没有强制被告到庭参与诉讼的权力,所以
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下,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与被告没有意见的事实呢?
这时候就用赋予被告陈述意见机会这个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
民事法院会将原告有向法院主张被告欠他钱这件事情告诉被告,让被告
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而也是这个赋予被告表达机会的动作,始得民事法院
得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没有意见的事实是什么
三、原告被告不争执的证据资料,民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判断证据的真伪
基于民事法院的工作不在认定真正的事实而是原告被告没有意见的事实,
所以用给付票款诉讼当例子,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如本票),在被告没有
跟法院说这个本票是假的情形下,只要本票记载了法律规定需要记载的事项
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将票款送鉴定认定本票的真伪,而只能认定本票是真的
作为判决的依据
(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项
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因他
项陈述可认为争执者,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3项
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已于相当时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于言词辩论
期日不到场,亦未提出准备书状争执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但不到场之
当事人系依公示送达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综合第一、第二、第三游戏规则把案例的情形代入诉讼的话
诈骗集团拿伪造的本票起诉请求A先生给付票款新台币51万元,于是民事法院
先寄准备程序的开庭通知暨起诉状给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自收
取后以为是诈骗不求证置之不理,于是准备期日A先生没有到也没有提出任何
答辩状(如说没有欠钱,没有开本票等等),但民事法院看邮寄的回证上面是
A先生亲收的章所以没问题,因此寄送言词辩论期日的开庭通知书及起诉状给
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收后还是以为是诈骗不求证置之不理,
于是言词辩论期日一样不到场当然也不可能提出任何答辩状。这时候诈骗集团
请求民事法院一造辩论判决判原告胜诉,依照游戏规则三民事法院不能对诈骗
集团说:等等,虽然没有人对本票是不是伪造的有争执,但我看你们原告就是
一副坏人脸,所以本票有可能是假的,还要送鉴定看看再说。而只能依卷存资料
:有一张记载了应记载事项的本票存在,可以证明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新台币
51万元的票款债权存在,但A先生于相当时期受合法通之后(亦即是民事法院告诉
A先生有人跟他主张本票债权新台币51万这件事)完全没有表示意见,只能认定A
先生也承认了诈骗集团对他有新台币51万元的债权存,所以诈骗集团及A先生双方对
同意了有票款债权新台币51万的事实
(附注:这边说明一下民事非讼形式审查与诉讼实质审查的不同,如果是非讼的形式
审查,纵使是A先生说本票是伪造的,民事非讼法院也没有权利将票据送鉴定看
是不是真的,只能请A先生诉讼去主张,但是民事诉讼的实质审查就可以,两者最
基本的差别在这里,民事诉讼实质审查依照游戏规则三绝对不是在没有人争执证
据真伪的情形下,民事法院有权利推定本票是伪造的而送鉴定,但是刑事法院在
保障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
于是民事法院把判决书寄给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自收取后以为
是诈骗置之不理当然也没有在20日内提起上诉,判决确定了,诈骗集团拿去声请
强制执行,A先生财产被查封了,A先生发觉不对了,A先生要声请回复原状(
就是回复到可以上诉的状态),因为A先生有亲收到判决但主观上以为是诈骗
也不求证就迳行不上诉有没有疏失?不求证应该是有疏失吧?有疏失就不能声请
回复原状,那判决有没有确定,有确定,有没有既判力(就是任何人不能再对
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票款新台币51万这件事情争执)有,能不能声请再审?因为
已经多次的告知A先生有诈骗集团向A先生主张有票款新台币51万这件事情,也
确认A先生知道这件事情(这就是所谓的赋予事前程序保障),但A先生都不处
理,所以A先生不能于确定后再来主张本票是伪造的,没有欠诈骗集团新台币
51万元的票款(如果可以争执就是所谓的事后的程序保障)
所以由以上可知,民事法院之所以认证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新台币51万元的票款债
权,是因为民事法院已经赋予了A先生陈述意见及辩论的机会,但A先生自以
为是诈骗,不打电话求证,没有任何作为,而放弃了陈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就
被认证了,但真实上A先生有没有欠诈骗集团新台币51万元?没有,这种情况
比起案例的例子有何不同?疏忽一次跟疏忽三次,三次比较可恶,不事后救
济没关系?司改会要不要顺便建议干脆把民事既判力这种东西废除?如果在承
认程序保障的赋予(就是给予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为既判力基础的前提
下,是法官的判决或是司法事务官的裁定又有何不同?因为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是要赋予程序保障而不是看是谁作成的公文书不是?
所以在因为送达规定不完备而产生A先生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令或是准备程序、言
词辩论程序开庭通知及民事判决的情形下导致了A先生迟误法定不变期间(就是可
以声明有意见的时间)而不能再争执票款新台币51万存不存在,没有让A先生
有事后救济的机会而要修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A先生“自以为是”诈骗的情形
下对法院公文默不关心(不打电话求证之类),等事情不可收拾后再来要求法律
为他量身订做修改?基于平等原则是不是干脆把上诉期间、既判力这种东西也一
并废掉比较好,任何人只要执行时就算是确定判决一样可以重来一次争执不是更
好更保护人权?不然也可建议学刑事诉讼,反正法院不论有无赋予被告陈述意见
的机会,都要为了被告的利益依职权调查没人争执的证据资料是不是真实,然后
被告不论任何理由没有到庭诉讼程序就不能进行?要不要顺便赋予民事法院拘
提被告的权利?如果基于人权保障不赋予那就永远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如何?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5-05-18 01:06:00
你写太认真了乡民不会看的不过确实没有经过实质攻防 赋予既判力还是有点危险在一般民众对程序保障赋予的效果没有认知的时候的确会造成很多问题
作者: joannieau   2015-05-18 01:23:00
A先生的反应对熟悉法律的人来看也许很离谱,但就一般人来看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让支付命令拿掉判决效力而留下执行力,其实并不违背支付命令当初设计的目的,但是让人在财产被执行的时候有补救的机会,又有什么不好?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8 01:31:00
其实很多人真的都是到执行的时候才开始注重自己的权利所以真心的希望规定成不论诉讼或非讼的开始都是从执行才开启,不然之前的种种程序保障其实都是做白工....,因为在还没有实际感觉被人家剥夺财权前,都麻觉得无所谓乡民以为执行处很喜欢去查封拍卖别人的财产吗?唉~~
作者: a2768387 (how che)   2015-05-18 02:13:00
作者: look   2015-05-18 02:44:00
有说理给推而且我要再三宣导,支付命令真的不需要什么高深法律专业
作者: vetjeff (杰夫)   2015-05-18 02:47:00
那今天一堆诈骗集团伪造法院公文导致民众不相信真的法院公文,这部分法院有想办法去解决吗?很多事情不是只有一方有问题,民众态度有问题,法院一副事不关己的草率态度也是问题所在。
作者: look   2015-05-18 02:49:00
就那4个字最难而已,就像老师问小明,小华说你拿他东西没还是不是?不讲话我当你承认喔。
作者: vetjeff (杰夫)   2015-05-18 02:50:00
如果你觉得修法不妥,那是不是请政府大力宣导收到类似公文不要不理,甚至能更完善整个公文防伪技术Look 兄,如果今天老师用这种态度处理一桩校园偷窃案不被嘘爆我输你 XDD
作者: look   2015-05-18 02:52:00
反诈骗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啊,难道165是法院管的吗我举的例子并不算是窃盗喔,不然改成借好了而且诈骗案件的大宗应该假冒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还有书记官居多,而且都是当成真的,法院支付命令反而被当成假的这不是很奇怪吗?ve大我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支付命令,多半就是一张纸两页用双挂号邮寄,要有人签名才能收的,信封上还会记载法院的电话地址,说真的,版上很多人举老人家当例子。我自己看过的例子,年纪大一点的人收到支付命令或者法院的公文都紧张的要命,到处问东问西还没遇过不把它当一回事的。
作者: vetjeff (杰夫)   2015-05-18 03:03:00
我没说法院要负责反诈骗哦,但是法院公文被伪造这么久了,却不闻不问那也是一件满耐人寻味的事情。
作者: look   2015-05-18 03:05:00
我很少听到法院公文被伪造,冒充检察署的比较多你可以举个例子来看看吗?我看还是先睡觉好了,累
作者: vetjeff (杰夫)   2015-05-18 03:10:00
我只能说之前反诈骗宣导做太好吗?尤其法院又是诈骗集团最爱用的机关,更何况一般民众多久才收到一次政府公文?谁知道真伪?当然民众自己也要负查证责任,可是当你如果收过很多次诈骗公文,也查证后是诈骗,后来来了一个真公文却疏忽了,导致永不翻身,你觉得这样比例来说合理吗?http://youtu.be/38gqLdZB8Go 南投地院这服务就很不错!对一般民众来说 法官 检察官 书记官 这些都是法院人员,难到检察署不是法务机关吗?一般民众没收过类似公文的根本不会知道法院跟检察署有啥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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