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dsalkj (wildwind)》之铭言: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扯!30万借1月还570万 法官说不是高利贷
3.完整新闻内文:
如果这不是高利贷,那什么才是高利贷?
今日出版的《自由时报》报导,基隆市38岁陈姓女子,向2位男子借30万元,但她在27天
后却被要求连本带利还570万元,年息相当于21600%,比法定上限20%多到离谱。
检察官将2男依重利罪起诉,没想到法官认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为,被害人须在“急迫
”、“轻率”或“无经验”的情况下,交付“显不相当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确高于坊
间利率,但前述三个要件则不符。判2男无罪。(叶国吏/综合报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7/611658/?utm_source=FB
刑法344条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或难以求助之处境,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
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重利,包括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与借贷相关之费用。
民法205条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
权。
民法180条
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
在此限。
一般我们会提到所谓高利贷的解决都是以民法来解决
就是205条的条文,换句话说这位小姐除了本金和最高法定利率以外的钱都是可以以这条
主张高利贷免付钱的!
然而,就像最常举到的例子,赌博的债务虽然有赌债之人其实不需要还钱.但是如果你还了
也不太可能说另外一个人不能拿你的钱吧!毕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才会有民法180条
跟你说你自己爱多还还得钱,抱歉你自然拿不回来.
一般这种我们讲的高利贷的问题都是以民法解决,而且说实话这种SOP我真心不觉得有什么
问题...
然而这次霉体用重利罪来定义高利贷才是问题的所在,重利罪的问题是你坑别人钱还骗人
等等的,觉得你很可恶才另外设刑法来加以处罚.不然借钱还钱,利息太多这种问题
都马只是民事之间的问题,用这种关系来特地做为惩戒的依据本来就不太应该...
总归一下,法官在这边只是说不符合重利罪的构成要件而已,不是说这不是高利贷...
媒体刻意偷渡概念然后大家就可以各种骂恐龙法官......但实际上不管是法条还是法官
本人就算是没有特地去看判决书我也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好被骂恐龙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