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借30万要还570万 法官判不算重利》 陈母哭︰难道要我去司法院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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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7
〔记者吴政峰、项程镇、张筱笛/综合报导〕“难不成要我去司法院抗议?”两名男子收
取百分之两万一千六百的年利率,基隆地院法官判决不涉重利罪,原告陈女昨不愿出面,
陈母则哭着说,接到判决书时,心都凉了,看着提领一空的存摺,空洞的眼神下,藏着对
未来的茫然。
朋友出借资金 未谈利率
陈母说,老伴已过世,她独自拉拔4个女儿和儿子长大,小女儿大学毕业后,就在自家经
营的电脑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前年在一场餐会上认识林、马二男,2人知道小女儿有5万元
的资金需求,便以朋友之姿出借,并没有谈到利率。
没想到金主隔天就变债主,跑到店内要钱,单纯的女儿不知如何应付,陆续开立13张公司
支票支付,还把店内的营收现金给他们,但是债务就像无底洞;最后,无力支付的女儿把
2张存了许久的定存单解约,变现200万元还债。
陈母表示,这段期间光是律师费就花了12万元,没想到嫌犯竟然无罪,她气得拍桌痛骂“
这合理吗?”强调一定会上诉。
律师︰可提确认债权利息不存在
对于判决结果,律师公会全联会前任监事林振煌律师指出,他当律师20几年,未曾听闻这
么高的利息。刑事部分,陈女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民事部分,则可以违反民法法定利率年
息20%为由,提起“确认债权利息不存在之诉”,民刑事都应有机会平反。
律师陈纬庆认为,依社会经验法则,当事人会签出这么高的利息,即可证明借款时必为急
迫、轻率、无经验,否则就是心神丧失,有遭诈欺的可能。
接受高额年息 证明借款急迫
一名检察官则说,法官判刑应考量真实情境,若双方是合意契约,被害人为何要报警?再
者,若无急迫性,谁会接受这么高额的年息?“又不是头壳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