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蛇我并非法律系与交通大队队员
但我努力翻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ref.交通部、内政部)
其中211规则中内容为下:
特种闪光号志各灯号显示之意义如左:
一、闪光黄灯表示“警告”,车辆应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
二、闪光红灯表示“停车再开”,车辆应减速接近,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
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
行车管制号志之红、黄色灯号得视需要改成闪光运转,其显示之意义与特种闪光号志
完全相同。
我想问问大家意见,以下为我假设案件,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一位阿伯,你要当他阿sun也可拉,简称A
A闪红灯时若以减速到了路口,左顾右盼没车继续往前开到路口2/3处
被一位大婶,简称B女,闪黄灯没减速直接撞上
问题来了
1.如果A当时没停车再开,就这么减速左顾右盼没车过马路
被撞后,他要付多少责任阿,A7B3?
2.如果有停车再开,那被撞的话,是否A就无罪?那样要怎确认A有停车阿
并不是每种小路口都有四面八方监视器防守阿
如果问题1成立的话,被撞还要负责不是太衰了,撞人还有钱拿根本温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