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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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嘉义地方法院 刑事
裁判字号 102 交易 257
【裁判字号】 102,交易,257
【裁判日期】 1021129
【裁判案由】 业务过失致重伤害
【裁判全文】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号
公 诉 人 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选任辩护人 蔡碧仲律师
黄馥瑶律师
上列被告因业务过失致重伤害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2年
度侦字第1630、4456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诉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甲○○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
电信)网络工程师,驾驶工程车为其附随业务,为从事驾驶
业务之人。其于民国102年1月7日下午4时23分许,驾驶车牌
号码0000-00号自用小客货车(中华电信工程车),沿嘉义
市东区忠孝一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忠孝一街与保顺路
交岔路口时,本应注意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时,应遵守灯光
号志,而闪光红灯表示其应停车再开,即车辆应减速接近,
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
得续行,而其行进方向之忠孝一街系属支道,另保顺路方属
干道,是其应礼让行驶于保顺路之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
全时,方得续行,而依当时天候晴、日间自然光线、柏油路
面干燥、无缺陷、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并无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于注意,贸然通过上开交岔路口,适有吴○怡驾驶
车牌号码0000-00号自用小客车,搭载其女张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详卷,下称张童,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
保障法第69条规定,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刑事案件被害人儿童
身分之资讯),沿保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揭交岔路口时,
亦疏未注意幼童应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设备于车辆后座,且
疏未减速慢行,贸然前行,致甲○○所驾驶之自用小客货车
右侧车身与吴○怡所驾驶之自用小客车车头发生碰撞,张童
因车祸冲击,受有脊椎外伤并脊髓完全性损伤,导致四肢瘫
痪之严重减损一肢以上机能之重伤害。因认被告系涉犯刑法
第284条第2项后段之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罪嫌等语。
二、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告诉
,又其告诉经撤回者,法院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刑事诉讼
法第238条第1项、第303条第3款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业务过失致重伤害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认被告
对被害人张姓女童系涉犯刑法第284条第2项后段业务过失致
重伤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条前段之规定,须告诉乃论。兹
被告已与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诉人吴○怡达成调解,愿
与所任职之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区电信分公司嘉义
营运处连带赔偿新台币(下同)660万元(含汽车第三人责
任险40万元及汽车强制责任险之医疗给付,不含汽车强制责
任险之残废给付),并已先行给付告诉人185万元,剩余475
万元中之40万元汽车第三人责任险由告诉人自行检附单据向
美亚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给付,435万元则由被告及
其所属中华电信公司于102年12月14日前给付,而经告诉人
具状撤回本件告诉,有调解笔录及刑事撤回告诉状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页、73页),依上开说明,本件应为谕知
不受理之判决。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陈嘉临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判决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本之日期为准。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11 月 29 日
书记官 黄郁萍
※ 引述《ccshih5566 (stone)》之铭言:
: 大给后
: 因为我是个理性的酸民 所以在酸之前一定要做做功课
: 听说这个小女孩很可怜 出车祸然后瘫痪惹
: 想要看看影片 出车祸的情况 到底是怎样撞车的
: 为什么 youtube的影片都找不到呢
: 好像都被删光光惹 有影片被删光的八卦吗
: 到底是谁撞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