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误一生的支付命令

楼主: look   2015-05-15 12:48:45
※ 引述《rahim03 (随风而去)》之铭言:
: ※ 引述《look ()》之铭言:
: : 理性勿战
: : “连续”收到“公文”,却没有警觉,我不觉得这修法有救。
: : 问法院、甚至派出所员警都可以得到解答。
: 其实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会认为修法没救
: 这样说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来看
: 有什么是同样状况下会没救的,麻烦举例一下???
: 而且这个A先生如果不是后来有惊觉了,他会出来申冤吗?
这案例没说明他为什么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连续收到“公文”,能直接当成诈骗而不予理会的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形容
: 以德国支付命令来看,到执行阶段还有给人一次抗辩机会
我不反对,但能不能修的好
用我这个一般人的角度,要民众走进法院绝对是麻烦事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来就是是鼓励民众走进法院
要等到执行阶段再来处理问题不是上策。
: 请问有几个人到了财产都被法院拍卖执行了还无动于衷的?
多的是财产被拍卖掉了才突然出现的债务人
: 真的有这种人,那再来谈不要救他比较适当
: 再来,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逻辑
: 以为这个世界要绕着法律、法院文书打转
我以为更多人认为债务人都是被害人。
: 所有人收到都应该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态度去面对
: 如果胆敢没这种敏感度或态度,让他从无到有突然负债几千万也是合理
: 是否,你的意思是这样??
我感叹鬼岛的法学常识教育很失败。但这问题可能更麻烦。
: : 关键字:不理会
: : 这个案例看起来有点年代了,继承修法后,银行应该不会再这样做。
: : 质问银行或向法院查询都懒,法律怎么救你?
: : 声请请支付命令不难,但异议其实更简单
: 又来一样了,就算是现在识字率也没有100%
: 更别说对于法律不娴熟、不了解或不知道后果严重性的人民
: 远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书打转,其他人可没有啊
: 设计一个制度不是把责任都推给人民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了解薄薄一张纸后果有多严重的人
: 都有足够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对足够的程序保障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你看看民事诉讼开庭制度
: 原告去告别人要钱后,要跑多久程序
: 被告要经过多少程序,才能变成一造辩论判决
: 然后就连一造辩论,法官还是要审查原告提出的证物
: 还是要审查原告所说的事实真实性如何
: 判完被告还可以上诉
: 结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张纸,20天就可以决定生死
: : 1、保证无效
: 保证有没有效这里重要吗?
顺便提一下而已
: 支付命令连伪造的证物都可以申请核发
: 谁管你实际上保证有没有效啊
: : 2、收受送达未异议,这收受送达也是无效的,去声请撤销确定证明比较容易成功
: : 修正的草案对这种情形不见得比较有帮助
: 这边可能你要说明一下送达无效的理由在哪了?
: 有任何实务见解供参吗?到底为什么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达会无效?
我认为1086第2项的解释足以解决这问题,但我没有任何实务依据,欢迎指教。
: : 这个更好争执送达的效力,当事人间有利益冲突,不是本人亲收都会认定
: : 送达无效。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当债权人,找一个人合作就可以了,就变成普通的同居人
不见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况我也不懂何谓普通的同居人
: : 支付命令的目的在于筛检不必要的诉讼,减轻法院负荷,
: :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目前的制度问题不是上面的案例,而是
: 如果都把责任推给被害人,都不认为制度有问题
: 你这边的心得确实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债几千万是你自己问题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达产生的疑问也不甘制度的事
我就是认为透过送达的严格认定阻止确定力的发生,比任何救济都来的快速有效
: 但我终究不懂,即便债务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责任
: 到底凭什么只要20天就决定生死
这个是立法权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么来的。
: 要这样干,干脆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诉状后
: 20天内没回复,一律视为认诺,照原告希望判决,被告不得上诉,这样好不好???
: 上级审赶快把现在地院有些认为一造辩论基于衡平
: 还是要审酌原告所提出的证物和事实这种见解废弃,反正被告不来是被告的事
: 公平正义?发现真实?丢海里囉
你觉得甘有可能?气话人人会说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筛检不必要的诉讼,但是他也没有确定力
: 本票裁定相对人还是可以争执,如果因为没确定力所以就没用
: 干脆废除本票裁定好不好?还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确定力好不好?
: 我以为只要制度让一个人受害,就要想办法把制度完善
: 支付命令早已经远远远远远不只一个人受害,金额也很庞大
: 没想到诉讼经济可以天王成这样,可以说那都是少数人,不要理他 Orz
我没有说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本票裁定是基于票据法来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觉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较。
: : 1、成本低:不分金额一律500,邮资还是法院负担,我觉得很不合理。
: : 2、送达的认定:户籍一直是法院对于住所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近来实务上
: : 操作会加以限缩,实质去调查送达地是否为债务人管领力所及之处所。
: : 能不能就支付命令的送达给予特别规定,我觉得更能减少滥用的问题。
: : 3、既判力要不要拿掉,我没有定见,但是如果能同时增加法院员额
: : 我乐见其成。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不过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据不晓得在哪?
实际上欠债不还的人远大于真的没欠债的人
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带着能拖就拖的心态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铁定非常有感的
我不反对修法,但怎么修真的是大哉问
: 本票裁定只有执行力而已,难道没有减少任何工作量?
: : 不专业心得,要鞭请便
作者: terry1020 (灵界侦探)   2015-05-15 12:59:00
只有20天的时间,本人还不一定知道,你确定不用改?刚好出国或外地工作而没收到,稳死而且没救济手段
作者: phix (88)   2015-05-15 13:00:00
会伤害无辜的人的法律 不行吧
作者: meteor780212 (菜ㄟ)   2015-05-15 13:01:00
平常要上班,还要特地请假处理?
作者: chengn1 (有几株深绿可以卖)   2015-05-15 13:15:00
借问 如果找300位乡民 周一至周五每人接力发支付命令给同一人 会如何?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3:16:00
你还可以掰这么多,前面都讲得很清楚,现在要修的是救济也就是有多一些机会可以救济,又不是要废支付命令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05-15 13:17:00
楼上,你要出$15,000吗?还要负责写状纸和寄信喔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3:17:00
而送达这件事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救济这明明是两个不同的议题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05-15 13:18:00
讲错了,是十五万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13:20:00
支付命令不是债权人发的,是债权人声请法院发的,所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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