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支付命令”已读不回 他竟被骗走土鸡城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09:21:13
※ 引述《linzero (【林】)》之铭言:
: 依此串讨论来看,我的理解是
: 新闻案例情况是
: 吴伪造本票,以此为由申请债权支付命令
: 朱以为假的没理会,没提出异议
: (另外以法规来看,好像就算完全没收到,经30天后也是成立
: 虽然经手的司法官源可以判决未尽通知予以驳回
: 但依法条来判定成立看来也可以说是合理可行)
: 经期限后,法院认定此债权成立(看来是认定债权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朱的产权开始要被法拍,经刑事鉴定本票是伪造
: (虽是伪造,但吴看来非他亲自签名伪造,吴是无罪的)
: 虽然本票鉴定是伪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确认的是好像是债权已成立
: 此时就算确认本票是伪造,好像也无法立即推翻债权关系
: 所以债权衍生的法拍仍继续执行
: 朱好像就算继续对债权关系提出上诉再审,看来未再审确定前也无法立即停止法拍
: 不知理解有无错误
: 若是这样,怎么说,感觉就像是所谓的法匠在判案
: 法规有其立意及考量,但实务上已有明显缺失
: 有些法官当时审案,甚至之后板上法学相关人士讨论还是死守规章文字面来处理、解释
: 而支付命令法规的相关漏洞,诈骗集团看来已经摸熟了
: 台湾修法动作,若没高官名人出事,来个XXX条款,不然都是慢慢修
: 何况此情况看来,也是有法学界人士主张不需修法
: 而只是当事人不异议、不作为,形同自己放弃权益的个案而已,就差没直说是他自己该死
: 一般人平民百姓,正常来说会有多少个债权关系?
: 一个?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十万个?一百万个?
: 支付命令要给债权人便利,是对哪种人便利?
: 说到减轻司法资源负荷,那这种司法成本应该由谁去负担?
: 以减轻债权人负担为出发点,那债权一开始,像是银行发卡这种行为,本身需要承担多少
: 审查义务?
: 还是不用管太多,反正法规会帮忙承担一些追讨成本,所以就审查随意一点?
: 这种一个对上成千上万债务人的特殊债权人,甚至是以此为获利方式的特殊债权人
: 使用支付命令是否需要跟一般的债权人一样?
: 明显有漏洞已被利用,那是否只能期待经手人自我心证把关,还是制度面上有修改的地方
: 这些应该都是可以讨论的吧?
今天的重点应该是朱男根本不把
法院文书当一回事吧,打个电话到
法院服务处问一下是会花多少时间
?今天如果不是支付命令而是开庭
通知,朱男也以为又是诈骗集团
不理会?接下来法院因当事人经
合法通知不到庭依吴男声请一造
辩论,并依照吴男所提出之伪造的
判朱男败诉,朱男收到判决又以为
是诈骗不理会而使判决确定,那结
果跟支付命令有何不同?所以只要
朱男放地图兵器认为所有法院文书
都是诈骗而不理会的观念不改,再
怎么改法律也神仙难救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5 09:22:00
楼下说法律人神逻辑害死台湾
作者: ta29 (nyo)   2015-05-15 09:23:00
所以你地址啥时公布
作者: ev331   2015-05-15 09:23:00
讲完没
作者: hihi29 (无)   2015-05-15 09:24:00
法律人神逻辑害死台湾 至少置底文章看一下吧
作者: WINWIND1029 (豁达)   2015-05-15 09:24:00
教育普及,以及网络盛行,其实这种状况会降低很多..
作者: Skyblueway (Sky)   2015-05-15 09:24:00
法院滥发支付命令,加上被利用bug,又没有救济的管道。法律应该是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而不是一再要求人民要自己去确认。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5 09:24:00
不过你的案例得以证据系伪造作为再审事由。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5-05-15 09:25:00
收一封不够 那你有收第二封吗?
作者: WINWIND1029 (豁达)   2015-05-15 09:25:00
我陈情过类似的案件,支付令+装潢诈骗,立委也没辙
作者: cutebaby (cute)   2015-05-15 09:27:00
为什么政府允许这种乱象出现,又为何政府机关让人民直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09:29:00
有民诉基本概念的都知道判决正当化的基础本来就在于程序
作者: uujidggl (幼)   2015-05-15 09:29:00
而且置底有说代领的情况.那就更冤了...置底家暴的那个也很靠北...
作者: ta29 (nyo)   2015-05-15 09:31:00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09:31:00
光说20+30日后就没救就不尽正确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5 09:31:00
置底那些案例都满好笑的 我看根本是想像出来的而且一堆错误内容 应该是要骗骗没脑筋的人吧
楼主: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09:34:00
租屋的 例涉及到送达的问题,但支付命令送达会发生的问题判决一样会发生
作者: u831208 (Abooh)   2015-05-15 10:07:00
明明吴男发出超过百封支付令,没有诈骗可能?合法但不合理,那就是法该修,怎是要人民继续认帐?
作者: hihi29 (无)   2015-05-15 10:09:00
证明了法律人都活在自己的世界啊 别整天死背法条多出去走
作者: u831208 (Abooh)   2015-05-15 10:12:00
护航恶法的,炫耀自己对有缺陷的法律很了解很了不起?
作者: jason791111 (签了啦~)   2015-05-15 10:12:00
1.法院未能把关寄有鬼的支付命令就有错了还强逼人民去接受2.朱男已接收很多假的文书再收到莫须有的欠款不理会也属正常 你又知道朱男前期收到假的没去查证过???
作者: leolarrel (真.粽子无双)   2015-05-15 10:27:00
法律人果然都活在自己的世界,只会嚼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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