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zero (【林】)》之铭言:
: 依此串讨论来看,我的理解是
: 新闻案例情况是
: 吴伪造本票,以此为由申请债权支付命令
: 朱以为假的没理会,没提出异议
: (另外以法规来看,好像就算完全没收到,经30天后也是成立
: 虽然经手的司法官源可以判决未尽通知予以驳回
: 但依法条来判定成立看来也可以说是合理可行)
: 经期限后,法院认定此债权成立(看来是认定债权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朱的产权开始要被法拍,经刑事鉴定本票是伪造
: (虽是伪造,但吴看来非他亲自签名伪造,吴是无罪的)
: 虽然本票鉴定是伪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确认的是好像是债权已成立
: 此时就算确认本票是伪造,好像也无法立即推翻债权关系
: 所以债权衍生的法拍仍继续执行
: 朱好像就算继续对债权关系提出上诉再审,看来未再审确定前也无法立即停止法拍
: 不知理解有无错误
: 若是这样,怎么说,感觉就像是所谓的法匠在判案
: 法规有其立意及考量,但实务上已有明显缺失
: 有些法官当时审案,甚至之后板上法学相关人士讨论还是死守规章文字面来处理、解释
: 而支付命令法规的相关漏洞,诈骗集团看来已经摸熟了
: 台湾修法动作,若没高官名人出事,来个XXX条款,不然都是慢慢修
: 何况此情况看来,也是有法学界人士主张不需修法
: 而只是当事人不异议、不作为,形同自己放弃权益的个案而已,就差没直说是他自己该死
: 一般人平民百姓,正常来说会有多少个债权关系?
: 一个?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十万个?一百万个?
: 支付命令要给债权人便利,是对哪种人便利?
: 说到减轻司法资源负荷,那这种司法成本应该由谁去负担?
: 以减轻债权人负担为出发点,那债权一开始,像是银行发卡这种行为,本身需要承担多少
: 审查义务?
: 还是不用管太多,反正法规会帮忙承担一些追讨成本,所以就审查随意一点?
: 这种一个对上成千上万债务人的特殊债权人,甚至是以此为获利方式的特殊债权人
: 使用支付命令是否需要跟一般的债权人一样?
: 明显有漏洞已被利用,那是否只能期待经手人自我心证把关,还是制度面上有修改的地方
: 这些应该都是可以讨论的吧?
今天的重点应该是朱男根本不把
法院文书当一回事吧,打个电话到
法院服务处问一下是会花多少时间
?今天如果不是支付命令而是开庭
通知,朱男也以为又是诈骗集团
不理会?接下来法院因当事人经
合法通知不到庭依吴男声请一造
辩论,并依照吴男所提出之伪造的
判朱男败诉,朱男收到判决又以为
是诈骗不理会而使判决确定,那结
果跟支付命令有何不同?所以只要
朱男放地图兵器认为所有法院文书
都是诈骗而不理会的观念不改,再
怎么改法律也神仙难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