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zero (【林】)》之铭言:
: 吴伪造本票,以此为由申请债权支付命令
: 朱以为假的没理会,没提出异议
: 经期限后,法院认定此债权成立(看来是认定债权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朱的产权开始要被法拍,经刑事鉴定本票是伪造
: (虽是伪造,但吴看来非他亲自签名伪造,吴是无罪的)
: 虽然本票鉴定是伪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确认的是债权已成立
: 此时就算确认本票是伪造,也无法立即推翻债权关系
: 朱好像就算继续对债权关系提出上诉再审,看来未再审确定前也无法立即停止法拍
停止法拍是多余的,只不过拖了时间,最后还是会败诉。
要破解确定的支付命令,必须在30天内提起再审之诉,
然后提两个理由:
1.在再审之诉辩论终结前提出(本票、信用卡申请书)伪造或变造经宣告有罪之确定判决。
2.送达无效。
掰送达无效其实不难,因为对造很难取得你居住状况的反证。
你只要能证明你不住在那里、且代收人不知道如何联络你即可。
反制掰送达无效的大绝招是公示送达,但在支付命令不适用。
所以理由2 比理由1 好用。
实务见解参照:
【裁判字号】 101,再简上,1
【裁判日期】 1011121
【裁判案由】 再审之诉
【裁判全文】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1年度再简上字第1号
上 诉 人 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阳
诉讼代理人 陈志远
被 上诉人 吴明化
诉讼代理人 谢美娥
上列当事人间再审之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1年4月20日
本院三重简易庭100年度重再简字第1号再审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经本院于101年10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废弃。
被上诉人在第一审再审之诉驳回。
第一、二审诉讼费用新台币缗仟伍佰玖拾捌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被上诉人于原审起诉主张:
(一)缘上诉人于民国99年2月26日向钧院声请核发系争支付命
令略以:被上诉人与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美国运通公司)成立信用卡契约,并约定未清偿之
消费帐款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计算之利息。又上诉
人自持用信用卡后,即于各特约商店消费签帐,讵未缴付
全部消费帐款或每月最低应缴金额,嗣后美国运通公司于
98年8月10日将上开债权让予上诉人,上诉人乃计算至90
年6月21日止,被上诉人积欠消费帐款本金新台币(下同
)176,311元及自90年6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9.99计算之迟延利息未清偿,案经钧院核发系争支
付命令并经确定,上诉人并据以向钧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强
制执行,经钧院以100年度司执字第51258号受理强制执行
在案,然该支付命令经送达之际,并无支付命令声请状缮
本,且系被上诉人之配偶持被上诉人之私章签收,被上诉
人不明究理,乃未依法声明异议,迨本件强制执行之际,
被上诉人乃于100年7月20日具状向钧院调阅上开系争支付
命令民事声请卷宗,始发现该支付命令所检附之信用卡申
请表上,就其签名、户籍地址、住址、联络人及职业字段
之记载文字均非被上诉人所为,故该申请表显然遭不知名
之人士伪造、变造而使用之物证,此物证若经使用于本件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债务争执事件,则被上诉人即有不负
清偿责任之证据,更无积欠任何信用卡债务,而有发现未
经斟酌之证物可受较有利益判决之事实。为此爰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521条第2项、第496条第1项第13款之规定,提起
再审之诉。
(二)于上诉审另补称:
因为家里于90年以前曾经失窃,遗失相关证件为身分证及
金钱,当时被上诉人有向光华派出所报案,因上诉人起诉
,被上诉人乃向派出所调阅报案资料,但因为新庄大淹水
,所以相关资料都没有留存。被上诉人并未申请信用卡,
申请之资料系他人伪造,被上诉人不应负担本件信用卡债
务。为此,答辩声明请求:驳回上诉。
二、上诉人则主张:
(一)查本件标的之金额在50万元以下,按民事诉讼法第505 条
“除本编别有规定外,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
级诉讼程序之规定”准用同法第427条第1项“关于财产权
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适
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及第436-1条第1项前段“对于简
易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地方法院…
”之规定提起上诉,且查无不得声明不服或得以抗告声明
不服之事由,合先叙明。
(二)次查,原审漏未审查再审之诉之合法要件,应属判决违背
法令,理由胪列如次:
1.按“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未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
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前项支付命令有第
496条第1项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审之诉,并以原支付命令
之声请,视为起诉”,民事诉讼法第521条订有明文。又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
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
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
或变造者。…前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
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确定,或因证据不足以外之理由,而
不能为有罪之确定判决或罚锾之确定裁定者为限,得提起
再审之诉”、“再审之诉,应于30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前项期间,自判决确定时起算,判决于送达前确定者,自
送达时起算;其再审之理由发生或知悉在后者,均自知悉
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
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第2项及第500条第1、2项定
有明文。
2.次按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号判例谓“支付命令之声
请,除应表明当事人及法院外,只须表明请求之标的并其
数量及请求之原因、事实,以及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此
观民事诉讼法第511条之规定自明。因债务人依同法第516
条对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异议,故债权人在督促程序
就其所主张之事实毋庸举证,其债权凭证之有无,与应否
许可发支付命令无关。再抗告人以债权凭证有伪造情事为
理由,对于依督促程序而发之支付命令及假执行裁定声请
再审,核与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尚有未
合”。又按释字第393号解释“‘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
造或变造者’得据以提起再审之诉,系指该证物确系伪造
或变造而言,非谓仅须再审原告片面主张其为伪造或变造
,即应重开诉讼程序而予再审。而所谓证物确系伪造或变
造,则又以其伪造或变造经宣告有罪之判决已确定,或其
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又“
对于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主张有民事诉讼法492条第
1项第5款至第8款(旧法)情形之一,而未主张宣告有罪
之判决已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
足者,应认其诉为不合法,但主张同条项但书情形之不存
在,非再审之诉之合法要件”,最高法院36年5月23日民
刑庭总会亦著有决议可资参考。故就确定之支付命令,欲
依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主张该支付命令所凭之
证据系伪造或变造者,一方面因支付命令依法得不附证物
,且原支付命令亦未有依据何种证物为认定之记载,此与
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所定“为判决基础之证物
系伪造”已有不符;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仅主张系争美国
运通信用卡之签名乃他人伪造,并未提出有合于民事诉讼
法第496条第2项所定“宣告有罪之判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
确定,或因证据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为有罪之确定判
决或罚锾之确定裁定者”,则按前开释字第393号解释及
最高法院36年5月23日民刑庭总会决议之意旨,被上诉人
对业已确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审之诉应不合法。原审并未
审查上述提起再审之诉之合法要件,而依一般诉讼程序审
理,原审判决应属违背法令。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一)
原判决废弃;(二)被上诉人在第一审再审之诉驳回。
三、按“支付命令,固属裁定之性质,惟依民事诉讼法第521条
第1项规定,确定之支付命令,因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
,是以同条第2项明定,对此项支付命令,有同法第496条第
1项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审之诉。再“再审之诉,应于30 日
之不变期间内提起”、“前项期间,自判决确定时起算,判
决于送达前确定者,自送达时起算;其再审之理由发生或知
悉在后者,均自知悉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已逾5年者,
不得提起”,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1、2项及第500条第1、2
项分别定有明文。经查,本件被上诉人主张因系争确定支付
命令遭强制执行之际,其于100年7月20日具状向本院调阅该
支付命令民事声请事件卷宗,始发现该支付命令所检附系争
信用卡债务之美国运通信用卡金卡会员申请表,其上之签名
、户籍地址、住址、联络人及职业字段之记载文字均与再审
原告签名及现状不符,被上诉人始知悉系争信用卡申请书系
遭他人伪造之情事,遂提起本件再审之诉等情,业经本院依
职权调阅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33号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查明
上情无误,是被上诉人于100年7月20日阅卷后始知悉系争信
用卡申请书系遭他人伪造之情事,嗣于100年8月16日向本院
提起再审之诉,此有本件再审起诉状其上本院之收状日期戳
在卷可参,是依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2项前段,自被上诉人
知悉再审之理由后,至提起再审之诉时,尚未逾法定30日之
不变期间,则本件再审之诉,程序上自属合法,合先叙明。
四、查原审固以被上诉人确未向美国运通公司申请系争运通卡,
而该申请表显然系遭不知名之人所伪造,而认原确定判决即
支付命令有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为判决基础之证
物系伪造或变造者之再审事由等语,惟按依民事诉讼法第49
6条第1项第9款规定,虽得对该确定之终局判决提起再审之
诉,然当事人以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而提起再审
之诉者,须以宣告有罪之判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确定,或因
证据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为有罪之确定判决或罚锾之确
定裁定者为限,始得提起再审之诉,亦为民事诉讼法第496
条第2项所明定。则查,被上诉人既未于书状表明有何所称
上开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已经宣告有罪之判
决或处罚锾之裁定确定,或因证据不足以外,而不能为有罪
之确定判决或罚锾之确定裁定之证据存在,是纵原审认被上
诉人确未向美国运通公司申请系争运通卡,该申请表显然系
遭不知名之人所伪造等情,而有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
变造之情形,然该为判决即支付命令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
造,既未经判决宣告有罪或裁定处罚锾确定,依上开民事诉
讼法第496条第2项规定,被上诉人主张原判决有为判决基础
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之再审事由,尚无理由。
五、再按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以如经
斟酌可受较有利之裁判者为限,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之终
局判决声明不服,为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13款所明定
。是依此再审事由提起再审之诉,除须该证物系诉讼程序事
实审之言词辩论终结前业已存在而未经斟酌外,尚须该新证
据若经法院斟酌,可受较有利之裁判者而言(司法院院字第
43 1号解释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81号、18年上字第710
号判例参照)。惟支付命令仅系就债权人请求之事项及所提
出之书证为形式上之审查,与判决之行言词辩论程序须为实
质上审查有别。而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之再
审事由,系以前诉讼程序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已存在而未
经斟酌之证物为限,是系争支付命令之核发依法既未经言词
辩论之实质审理程序,性质上亦无适用该款再审之余地(台
湾高等法院86年抗字第455号裁定意旨参照),则是被上诉
人以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13款为由提起本件再审之诉
,亦显无理由,并予叙明。
六、综上所述,本件为判决即系争支付命令基础之证物纵系伪造
或变造,惟既未经判决宣告有罪或裁定处罚锾确定,且系争
支付命令之核发依法并未经言词辩论之实质审理程序,性质
上亦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再审之余地
,则被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9款及第13款
之规定,提起本件再审之诉,为无理由,不应准许。原审为
上诉人败诉之判决,尚有未洽。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不当,
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
第2项所示。
七、又本件判决结果已臻明确,而本件被上诉人于系争支付命令
经送达之际,如确未收受支付命令声请状缮本,尚非不得据
向民事执行处声明异议,此外,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经
本院斟酌后,认对于判决结果已不生影响,爰不逐一论述,
并予叙明。
八、末按法院为终局判决时,应依职权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上级
法院废弃下级法院之判决,而就该事件为裁判或变更下级法
院之判决者,应为诉讼总费用之裁判;受发回或发交之法院
为终局之判决者亦同,民事诉讼法第87条定有明文。查本件
第一审诉讼费用为裁判费839元,第二审诉讼费用为裁判费
2,759元,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3,598元,应由败诉之被
上诉人负担,爰并予确定其应负担之诉讼费用额如主文第3
项所示。
九、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第
3 项、第450条、第78条、第87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同
时表明上诉理由;如已于本判决示后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于判
决送达后10日内补具上诉理由(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
)。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11 月 21 日
书记官 张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