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支付命令”已读不回 他竟被骗走土鸡城

楼主: linzero (【林】)   2015-05-15 01:18:22
依此串讨论来看,我的理解是
新闻案例情况是
吴伪造本票,以此为由申请债权支付命令
朱以为假的没理会,没提出异议
(另外以法规来看,好像就算完全没收到,经30天后也是成立
虽然经手的司法官源可以判决未尽通知予以驳回
但依法条来判定成立看来也可以说是合理可行)
经期限后,法院认定此债权成立(看来是认定债权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朱的产权开始要被法拍,经刑事鉴定本票是伪造
(虽是伪造,但吴看来非他亲自签名伪造,吴是无罪的)
虽然本票鉴定是伪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确认的是好像是债权已成立
此时就算确认本票是伪造,好像也无法立即推翻债权关系
所以债权衍生的法拍仍继续执行
朱好像就算继续对债权关系提出上诉再审,看来未再审确定前也无法立即停止法拍
不知理解有无错误
若是这样,怎么说,感觉就像是所谓的法匠在判案
法规有其立意及考量,但实务上已有明显缺失
有些法官当时审案,甚至之后板上法学相关人士讨论还是死守规章文字面来处理、解释
而支付命令法规的相关漏洞,诈骗集团看来已经摸熟了
台湾修法动作,若没高官名人出事,来个XXX条款,不然都是慢慢修
何况此情况看来,也是有法学界人士主张不需修法
而只是当事人不异议、不作为,形同自己放弃权益的个案而已,就差没直说是他自己该死
一般人平民百姓,正常来说会有多少个债权关系?
一个?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十万个?一百万个?
支付命令要给债权人便利,是对哪种人便利?
说到减轻司法资源负荷,那这种司法成本应该由谁去负担?
以减轻债权人负担为出发点,那债权一开始,像是银行发卡这种行为,本身需要承担多少
审查义务?
还是不用管太多,反正法规会帮忙承担一些追讨成本,所以就审查随意一点?
这种一个对上成千上万债务人的特殊债权人,甚至是以此为获利方式的特殊债权人
使用支付命令是否需要跟一般的债权人一样?
明显有漏洞已被利用,那是否只能期待经手人自我心证把关,还是制度面上有修改的地方
这些应该都是可以讨论的吧?
作者: chang505 (眼线)   2015-05-15 01:19:00
很蠢的法案却不修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5 01:31:00
强制执行要停止执行要声请。然后要供担保
楼主: linzero (【林】)   2015-05-15 01:34:00
拿本票说我欠钱,然后本票是假的,一般人逻辑是根本就没欠钱这回事了。但法律却可以把欠债关系又当成另一回事继续成立,怪不得有人会说是法匠,是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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