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铭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 难得看到许多人在讨论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工作,在此把
: : 支付命令的问题点整理一下,给大家参考。
: : 以目前案例来说,支付命令最常被滥用的有几个方式:
: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
: : 不加理会;诈骗集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 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
: : 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却没有任何
: : 有效的救济管道。
: : 抛弃继承未异议,支付命令要还钱
: : B先生父亲去世后,因为父亲生前负债过多,B先生就到法院办理抛弃继
: : 承。几天后,B先生接获父亲生前债权人甲银行向法院所声请的支付命
: : 令,B先生觉得自己既然已经抛弃继承,就无需理会。20日法定异议期
: : 间过后,甲银行就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B先生的薪资。目前法律上,B先
: : 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债一世人
: : C小姐大学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没想到任职的公司却收到法院扣薪公
: : 文。C小姐跟法院调阅资料后,才发现多年前母亲向银行借款,竟然未经
: :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为保证人。银行为规避民法保护未成年
: : 人的规定,还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由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 : 受送达,并要求其不得声明异议。如此,银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对C小姐强
: : 制执行,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 太太离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钱
: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愤而带小孩回娘家。由于D女士尚未迁出户籍,这
: : 位先生谎报债权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等法院将支付命令送达户籍地,
: : 这位先生再代为收受送达,隐瞒不让D女士知道,拖过20日法定异议期
: : 间,即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D女士名下房产。目前法律上,D女士却没有
: : 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 支付命令的问题其实在于:
: : 支付命令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债的人过
: : 来了解状况,就可以发出。而当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内如果没有
: : 提出异议,等同于“判决确定”。
: : 如果要更改判决,就必须依循“再审”途径处理。但再审的条件十分严
: : 苛,除非发生非常严重的错误,否则败诉的当事人就不能否定该判决所
: : 确定的内容,不能再争执那个确定判决是错误的。而再审能提出的时间
: :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过就无法提出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异议20天
: : 内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判决确定;确定30天内没有提出再审,就无法推
: : 翻这个判决,这个债务就变成法院认证确定了。
: : 举例来说,有人发现对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伪造,向法院提出再审,
: : 结果法院却要求“先找到是谁伪造”,还要“判决确定”才可以提出再
: : 审。再审时限只有三十天,当然就来不及了。
: : 那么司法院对支付命令的问题怎么说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发出新闻
: : 稿,回应认为:
: : “不当滥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制造假债权,或以支付命令作
: : 为诈骗工具,实系少数例外情事”,法院“应确实审查”;又说,司改
: : 会举出的例子是“因诈骗集团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众法律知
: : 识不足,或因亲属间不当或非法代收诉讼文书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数例
: : 外情事,遽以变更现行制度”,还说“已经有异议时间、又可以(在30
: : 日内)提出再审,救济手段完备”。最后,司法院还说,如果支付命令
: : 没有既判例,“债权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确定私法上权利之效力,其权
: : 义关系将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导致大家改用诉讼求偿,民事诉讼变
: : 多。
: 坦白说 司法院的这些保护债权人的说辞 当初也都可以用来反对修改抛弃继承法律规定
: 例如:“债权人恐因继承人抛弃继承修法后....,其权义关系将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
: 结果最后也是靠修法 解决法律弱势族群中 未成年背负一辈子债务的惨境
: 身为理科的小弟 实在很难想像 既然法律上讲求无罪推论
: 那怎么在债权的认定不是讲求无债权推论?
: 比如修改成“收到支付命令后 如果不表示同意 视为异议”
: 这样改反对的人一定会说 那想赖帐的人 当然不会表示同意
: 可是不这样改 依现行的规定 真正有欠钱又想赖帐的人 还不是当然会申请异议
: 唯一有影响的就是原po这些枉死的人
: : 可是,台湾以前就已经修法,把和支付命令类似的“本票裁定”改为仅
: : 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也没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为使用诉讼方式提
: : 起诉讼,执票人还是会声请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司法院会有这
: : 种逻辑跳跃的回应出现。而且,法律如果已经有被滥用的案例,本来就
: : 该检讨,怎么还会回应“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审查就好”?而且分明许
: : 多人提出再审,结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还认为“救济手段完备”
: : ,司法院的想法实在令人费解。
: : 目前司改会等民间团体已经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项修正:
: : 一、修正民事诉讼法521条第1项、第2项:
: : 修正确定之支付命令只有执行力,而无实质确定力,也就是不会成为真
: : 正的判决,未来有问题也不用走再审的途径。
: : 二、增订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3项:
: : 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诉”,并且可以先提
: : 供相当的担保时,先停止强制执行支付命令,等确认债权确实存在的时
: : 候,再执行支付命令。
: : 三、增订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5项
: : 这条是过度时期处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再审:
: :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证物是伪造、变造
: : 2. 债务人在支付命令送达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 没有在法定期间声明异议。
: : 3. 有受较有利益裁判之证据者
: : 4. 不公平或是违法的状况
: 其实追根究底 这整件事情也不能说什么乌龙法官 恐龙法官 毕竟法律就这样规定
: 同样是害死人的继承陷阱 修法之后 法官还能再怎么乌龙恐龙或鸟笼?
: 该负责的就是立法院 攸关人民息息相关的生命财产法律不随时代调整
: 整天在那里出国考察 只考察个网络霸凌专法 网络实名制...
: 支付命令陷阱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应该趁著这次新闻热度 加上又要立委选举
: 鞭策立委改掉这种为虎作伥的法律...
该负责的是立法院 没错啊
可是也不想想这些人是谁送进去的
颇喝
总统府 立法院 这两个进去的代表
送他们进去的人都是什么咖小
送他们进去压榨自己
这种M属性的人很难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