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重婚罪 早该废了吧,不是吗?

楼主: Rapper (Rapper)   2015-05-14 22:15:16
※ 引述《ron19971997 (rR)》之铭言:
: 法务部对于通奸除罪化态度开始明朗,看来真的要除罪了吧~
: 但另外一条在刑法中与维护家庭制度也十分相关
: 的重婚罪,讨论度却甚低...
: 我一直不明白,重婚罪到底何德何能,入罪化而且刑度还不低
: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是非告诉乃论罪喔
: 有些人或许会问,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是非常重要吗?
: 但其实民法规范的很清楚,去登记结婚时
: 如果已经有配偶,是不得登记的(当然也不能一次登记两个配偶)
: 意思是说,这条罪名根本不可能成立啊
: 当初民法把结婚从仪式婚改为登记婚时,早该把重婚罪删了
: 为什么刑法要浪费一行在这种没有用的法律上!!!
: 有没有八卦?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tv/tv266.htm
以下内文节录
...去年(2007)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将行之多年的“仪式婚”制度,一举全面改采“登记
婚”制度,并经总统明定于公布一年后生效,“登记婚”制度将从今年(2008)5月23日
全面开始施行...
另外,在法律采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登记婚”自97年5月23日起开始施行,也
就是说从97年5月23日起,凡在97年5月23日以后结婚的新人,一律必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
结婚的登记,婚姻才受法律的保障;而在97年5月23日以前结婚的人,一律适用旧法,换
言之,只需要有公开的结婚仪式,即使始终未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姻仍然合法
有效;但如果在97年5月23日以前只有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公开仪式的人
,由于新法未规定在新法施行之前已办结婚登记之人自新法施行后视同已婚,所以在97年
5月23日以前,当初只有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公开仪式的人,不因为新
法的通过施行,而享有法律对结婚的保障。
  建议这些未有公开结婚仪式只办结婚登记之当事人最好在新法施行前补行结婚的公开
仪式,俾使无效的婚姻因结婚仪式的补行而合法有效。否则,一旦新法施行后,除非先提
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诉讼,先涂销户籍誊本上当事人已婚的结婚登记,否则恐怕会因户籍
誊本上有已婚之记载致户政事务所不受理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致当事人无法合法结婚之窘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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