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的说法是严重错误的,根本连BOT的精神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互相冲突都搞不清楚
首先,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
雇佣等。
换句话要能适用政府采购的前提,必须是政府出钱向厂商购买财务或劳务服务才有可能
如果是政府要把权利标出去,并收取权利金,根本没有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余地
虽政府采购法第99条规定
机关办理政府规划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环保、旅游等建设,经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核准开放厂商投资兴建、营运者,其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除其
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但此并不包括文创设施,所以并无任何法条可支持蔡律师的此种见解
相反的,依工程会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号的解释
此时反应该优先适用促参的规定
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upload/affair/ebook/2a85ace9c4c3d523df8eb4903532cf57.pdf
第二,就资产处分的,依促参法第51条的规定,可分为特许经营权与营运资产二大类
前者,依同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依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改善计画或第五十三条规定之适当
措施所需,且经主办机关同意者外,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或为民事执行之标的。
后者依同条第二的规定,只要经主管机关同意就可以了。
这二项规定都没有完全禁止BOT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所以我不知道蔡律师所谓
台北文创公司要把资产、建筑物卖给诚品是不合法的依据从何而来
第三,至于蔡律师说,权利金的计算要以要以诚品所开的发票作为权利金计算标准,不
用换约、修改合约就可以达成,这根本是滑天下之大稽。因为诚品不是BOT契约的当
事人,亦非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对象,你如何能对他课予权利金?而对富邦而言,它的营
业收入就只有租金而已,那如何能将诚品的发票金额计入,这在会计报表上就无法连接
起来,如果要硬盖,就有违反商业会计法的嫌疑,律师如何能对当事人提此如此严重
违背法令的法律建议?
综合上述,要解决此一争议的最好方式,就是台北市政府与富邦协议收回部分之特许
经营权,而再由台北市政府依促参法之规定办理招标,将其转交予诚品经营,至于其
资产取得的方式,可由台北市政府先价购回来,再转租与得标者,或由得标者直接与
富邦协调,依促参法第51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方为适法,绝非如蔡律师所言,将
诚品的业金额计入富邦的营业收入处理!!
※ 引述《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别吵了!现在就可以依法以诚品所开发票计算权利金
: 3.完整新闻内文:
: 作者:蔡瑞麟(律师)
: 听闻台北市政府、诚品、富邦三方就松菸BOT案达成共识,要让诚品可直接对台北市政府
: ,由诚品与台北市政府签约,这样诚品所开的发票,就可以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0.5%权利
: 金的基准。
: 这条路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BOT所依据的是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
: ),民间机构取得BOT案后所兴建的公共建设,依促参法第48条,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
: 定。然而,要由谁来取得BOT权利,政府要与谁发生契约关系,却必须准用政府采购法的
: 规定公开招标。
: 所以,无论是台北文创公司要把资产、建筑物卖给诚品,由诚品直接对台北市;或是由台
: 北市政府画出某部分BOT权利给诚品,在法律上都是行不通的。
: 按照BOT合约,乙方应于营运期间,每年依营业总收入0.5%计算,缴交营运权利金予甲方
: 。只依台北文创公司的营业收入收取权利金,本来就是台北市政府的渎职!要以诚品所开
: 的发票作为权利金计算标准,不用换约、修改合约就可以达成,而且,若不这样计算,台
: 北市政府将有图利他人的嫌疑
: 结论:
: 1.要给谁不是柯P说了算,要公开招标,不然为什么可只可以给诚品,不能给乡民呢?
: 不然就是图利特定厂商,即便之后市库钱有变多
: 2.郝市府的决策:诚品开发票收不到钱的问题
: 不能由另一个错误决策来补正:把BOT使用权/产权出售来达成
: 3.不要用感情看事情,要用法律看事情
: 4.柯P错了就要拉住他,不然只是会害他
: 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http://goo.gl/uTtF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