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北缆,柯文哲坦诚,他自己也认为“这是政策的转弯”,因为他不同意在阳明山大规模
开发,不赞成盖大型旅馆、会馆。
他说,在这前提下,厂商开发意愿不高,既然要撤案,就北市府跟厂商谈一个退场机制,不
希望厂商亏太多钱,当然也不会北市府全部买单,就讲个数字,大家都可以接受,把这个案
子结束。
北投缆车从山下站到山上站串起一车车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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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有利的变更公告所牵动的庞大商机,认为无利可图而未参与招标。
于是在仅此一家投标下,同年6月21日由力麒公司取得最优申请人资格,8月19日与北市府完
成议约程序,12月9日成立本案的特许公司俪山林与北市府完成签约,投资及营运期间自
2005年12月13日起32年,缆车的营运开始日,至迟不得逾签约日起18个月(即2007年6月13
日),逾期1日罚新台币(下同)23万元。
从此,揭开北缆一连串数不清的官商弊端。迄2012年12月21日,虽然北缆表面上取消山上站
的餐饮设施,但最后北市府仍不得不要求其实施环评,惟北市府却又在环评审查程序草率进
行形式上审查后,放水有条件通过,而所附条件却又让俪山林动弹不得,也被反对的当地居
民与环保团体骂翻天,简直闹剧一场。以下分机关别依次介绍其弊端与读者分享此一令人叹
为观止的跨世纪荒谬剧。
二、内政部、阳管处vs俪山林
(一)假“研习住宿设施、温泉游憩设施”偷渡“温泉旅馆”
1. 2005年4月18日公告招标,6月1日截止收件,阳管处竟然大异寻常地报内政部营建署在5
月12日公告北缆计画个案变更阳明山公园(即山上站)允许使用项目,增加研习住宿与温泉
游憩设施,同年12月13日俪山林公司完成签约后,即于同年月15日提出与其于5月间投标之
计画书大不相同的“民间机关参与兴建暨营运北投线空中缆车BOT案北投线空中缆车兴建管
理暨素地开发计画书”,增加大量“研习住宿设施”183间与“温泉游憩设施”64间。此举
已然违反促参案件在招标阶段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即事后不得透过协议往得标人有利
方向变更得标条件,以致对其他参与投标而未得标或认招标条件不佳而未参与投标之人不公
平的情形发生。且依一般人普遍的认知与台北地检署起诉书说法,实际上即是在兴建“大型
观光温泉饭店”。阳管处、北市府与俪山林公司却在玩弄词汇,自欺欺人说此仅为教育住宿
用途,非经营温泉旅馆。
2. 不寻常的举动,背后必有不寻常的原因。果然,台北地检署长期监听跟监结果,证实俪
山林当时董事长郭铨庆分别在2006年1月底及2月间透过名为李国书之人在台北市长安东路的
“基隆海产店”转交贿款100万元及200万元予当时阳管处蔡佰禄处长。因此,可以推知双方
在2005年5月12日前即有所期约,迨顺利得标完成签约后,即兑现期约承诺,交付贿款。
(二)变更后的环评关卡
1. 由于前述的变更,导致兴建的量体及因此衍生的挖填土石方暴增,因此,营建署国家公
园组对此一重大变更计画颇有疑虑,尤其应否因此而必须办理环评乙事。俪山林原以为藉行
贿取巧可以坐享暴利,反因而受困于应否环评争议。
2. 由于兹事体大,营建署本部一直要求厘清俪山林的变更设计是否应进行环评,郭铨庆担
心因此拖延开发期程,遂同时透过行贿当时内政部政务次长颜万进对营建署与阳管处施压,
以及再度对蔡佰禄行贿500万元,无奈当时营建署李武雄署长坚持发文询问环评法主管机关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意见。环保署于2006年7月21日做出函释,虽未如外界预
期将“研习住宿设施、温泉休憩设施”认定为观光温泉旅馆,但认为乃是教育设施,依“开
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暨范围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第23条第1款第1目规定
,位于国家公园内开发基地面积超过1公顷,即应实施环评,而山上站的基地面积达3.56公
顷,因此仍应办理环评。俪山林可说是典型的“偷鸡不著蚀把米”。
(三)夜路走多遇见鬼
1. 夜路走多的俪山林,终于遇到鬼,长期派员监听与跟监的台北地检署,在事证明确与赃
款俱获后收网起诉。最后郭诠庆、蔡佰禄与颜万进都被有罪判刑确定。
2. 东窗事发后,北缆自然停摆好一阵子。俪山林为自救,公司负责人迅速改由郭诠庆之女
郭淑珍继任,表面上也对外宣称放弃“研习住宿设施”,改为只经营“餐饮设施”,但有趣
的是仍保留163间餐饮的VIP房,显然“此地无银三百两”。更荒谬奇怪的是,发生贿赂公务
员这么大的弊端,俪山林公司的信用显然有很大的问题,北市府不仅没有与之终止BOT契约
,反而一再替俪山林护航,认为那是公司负责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符其双方BOT契
约所规定得为终止的情形。北市府如此赤裸裸的护航,不禁让人怀疑,台北地检署在侦办此
一行贿弊案时,是否遗漏了北市府官员部分?
(四)难以遁逃的环评义务
1. 虽然北市府极力护航,但因行贿弊案的发生,让后来的营建署与阳管处官员在处理此案
时更加小心谨慎。加上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秘书长林子凌担任国家公园计画委员,紧盯此
案弊端及阳明山高度严重的地质问题不放,以及后来猫空缆车又发生塔柱边坡大规模崩塌事
件,虽然俪山林表面上已放弃“研习住宿设施”,但北市府为杜悠悠之口,不得不要求俪山
林单就北缆本身也应该环评。
2. 另有一个小插曲值得一谈。蔡佰禄于2006年3月间再收取郭诠庆的500万元贿款后,眼见
无法挡住营建署本部函询环保署此案应否环评的发函,决定于同年6月7日退休,并在退休前
夕的6月2日偷偷摸摸地把俪山林申请变更的“研习住宿设施”与“温泉休憩设施”的建造执
照核发给俪山林,妄图造成既成事实图利俪山林。但东窗事发后,此建造执照被认定无效并
由阳管处通知俪山林。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济,主张“研习住宿设施”与“温泉休憩设
施”既非温泉旅馆亦非教育设施,因此无须环评。退而言之,其已取得建造执照,应受信赖
保护。然而行贿得逞的对价,怎会有立基在善意前提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所以,行政法
院完全不采信俪山林的说词,判其败诉确定。俪山林公司汲汲营营,到头来终究一场空。
三、环保署vs烫手山芋-北缆环评
(一)形式认定,纵容规避环评
1998年在营建署召开会议决议由北市府主办北缆计画后,时任市长的陈水扁于当年及计画于
隔年总共编列1442万元的环评经费预算。嗣因市长改选,马英九当选,随即改弦易辙,由环
保局于1999年7月15日发文表示未达当时认定标准第19条第3款规定(开发基地超过10公顷或
其挖填土石方达10万立方公尺以上),免实施环评。惟因北缆主要路线经过国家公园,依国
家公园法第14条第1、2款规定需报内政部准许,内政部对北缆计画应否环评有所疑虑,乃要
求北市府需函询环保署厘清。北市府当时是主办机关,也就是北缆计画唯一的开发单位(尚
未BOT招标),所以负责推动的工务局陈威仁局长(现任行政院秘书长)、新工处李四川处
长(现任新北市副市长)为规避环评,乃以开发基地面积95,556平方公尺、挖填土石方
69,145立方公尺函询。令人讶异的是,环保署(当时署长是郝龙斌)竟然毫不检视并为实质
判断,完全照单全收,于2001年3月30日回函认定此案免环评。
一个开发行为是否应办理环评,依“认定标准”的规定,主要依开发基地所在区位与其开发
规模来判断,而后者因为是量化标准,因此不管环保署如何加严或累积开发面积计算,始终
容易透过人为操作加以规避,但区位问题则难以规避。北缆开发基地的实际面积究竟多少?
北市府与后来得标的俪山林说法一再歧异,先是95,556平方公尺,接着96,424平方公尺,嗣
又96,578平方公尺,但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位于北投公园的山下站仅以站体所占用的垂直投
影面积计算(因此特定将北投公园的土地为其量身订做分割出一笔面积538平方公尺的土地
地号),而不是一般通用的以“开发基地面积”计画!我们都知道一笔建地要盖房子,因为
有建蔽率的规定,所有至少必须留设法定空地,而不可能将之百分之百盖满。然而在马英九
主政的堂堂首都之尊北市府,竟然自以为高明,视建筑法第11条规定如无物,轻贱人民可能
无知,故意用上述计算方式来主张免环评。
姑且不论北市府故意分割土地,以规避可能必须用当时整个北投公园仅为单一笔土地的面积
计算,实际上依当时北投温泉亲水公园细部计画规定,北投公园周边土地之建蔽率为8%,
(即每100平方公尺仅能盖8平方公尺),依此反推山下站量体538平方公尺,其能请领建造
执照的开发基地面积至少必须538÷8%=6,725平方公尺。试问环保署与北市府,单单538平
方公尺的基地,如何取得建筑物单层量体面积也是538平方公尺的建照?如果以6,725平方公
尺反推,上述三种北缆开发基地面积,先减去538平方公尺,在加上6,725,均已超过10万公
顷,要不要环评?
(二)纵容球员兼裁判,规避环评主管机关
任何开发单位提出任何开发案,首先应判断其应否实施环评,判断依据在环评法第5条及其
授权环保署订定的“认定标准”。如判断结果应实施环评,则依环评法第2条:“本法所称
主管机关:有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
府。”、同法第7条:“开发单位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应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查。”及其施行细则第12条前段: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或审议开发行为之层级定之。”等规定,分
析判断该开发案的环评主管机关究为中央的环保署或直辖市、县(市)政府。
于北缆BOT案,北市府是此BOT案之主办单位,俪山林公司是得标厂商,而其用地横跨台北市
与阳明山国家公园。北缆BOT案实质内容除了缆车外,尚包括许多的餐饮、贩卖商场等设施
,不管认定为交通设施、观光设施或游憩设施,因为部分基地位于国家公园范围内,依国家
公园法第14条第2项规定需取得内政部核准,所以应该是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一是中央的
内政部、一是地方的北市府。作者此一主张,下列机关与法院见解也都加以肯认:1.环保署
于95年8月16日环署综字地0950059393号函谓:“本案属台北市政府理北投空中缆车BOT案开
发计画内容,且位于国家公园内,必须经过国家公园主管机关许可,依据上开规定及过去审
查案例,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及国家公园主管机关。”;2.台北市长郝龙斌94
年4月23日于台北市议会第10届第7次定期大会提报“北投缆车”专案报告(报告书P6),说
明此BOT案“依法定程序送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及本府交通局进行审查。”;3.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诉字第03899号判决也认为:“本案因位属国家公园范围,由台北市政
府采BOT方式办理,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及台北市政府。”
北缆案即有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现象,依中央与地方权利划分,中央有监督地方之权,地
方政府则不能凌驾中央,则北缆的环评应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转送环保署审查,
方属合法。何况北市府同时为此BOT案主办机关,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立法目的与
对促参案件之定性,促参案件乃将其应兴办之公共建设透过BOT委由民间办理,依促参法其
对BOT复有监督、管理甚至接收之权利,属于隐性之共同开发行为人,难以期待北市府机关
代表之环评委员能公正客观审查自己所属机关全力推动的案件(王毓正教授称现象为机关偏
见─即机关已持有特定立场,不可能为公正客观立场为审查,反而会刻意将审查方向与结果
引导向机关所期待的立场),所以更应该依环评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回避审查,由中央的环保
署负责环评审议才合法。
四、北市府的违法护航,罄竹难书
(一)违法让俪山林以缴纳代金免除山下站应设法定停车空间之义务
俪山林公司签约后,应依北投温泉亲水公园细部计画及相关建筑法令规定,在山下站设置停
车公间小客车1665个、机车3340个、游览车92个车位,因山下站与北投公园腹地有限,仅能
往地下挖筑,俪山林公司为避免挖填土石方量暴增,超过应办理环评之土石方量,及为节省
开发成本,遂于同年11月24日向台北市政府递交“北投线空中缆车(北市辖段)BOT规划设
计案一都市设计审议申请计画书”时,申请以缴纳代金方式处理,陈威仁与李四川无视于“
台北市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条例”第2条规定:“建筑基地位于都
市计画已开辟完成之停车场用地或设有公用停车空间之公共设施用地周围五百公尺半径范围
内,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建筑物应附设之停车空间,得由起起人申请以缴纳代金方式
代之…”,竟联手签报以当时(94年11月)尚未辟建完成或距离远逾500公尺之新北投捷运
站北侧105k06立体停车场、中和街平面停车场及七虎公园旁之233号公园拟附建之地下停车
场混充为准予缴纳代金方式免设法定停车空间之依据(资料出自台北市政府会议纪录),明
显图利。
(二)马英九率先背弃台湾,主动适用中国法律
为了规避环评,所以北缆开发面积“必须”低于应办理环评的门槛,北市府竟连缆车路线的
路幅宽度也动手脚。北市府预定采购的是法国POMA公司的缆车系统,但缆车下方路幅宽度,
马市长放著台湾已既有的索道路幅宽度15到16.02公尺的规定不用,竟然归顺中国,采用其
10.91到11.90公尺的最低标准,简直是令人匪夷所思。
(三)为了财团,不惜污染属台北后花园的阳明山国家公园
北市府为了协助财团,也在难以处理的污水排放问题放水,《北投线空中缆车差异分析报告
》指出,俪山林预计将位于阳明山国家公园内各场站餐厅或厕所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国家
公园内的野溪。该报告还说,阳明山地区雨水充沛,预期该污水会迅速被雨水或山泉水稀释
,排放到各河川后,对水体、水质影响程度已属轻微。
但根据内政部对阳明山的环境调查报告显示,阳明山是台湾最北部的水源发源地,大台北地
区许多乡镇的自来水源,长期仰赖阳明山,因此,这里被列为重要水源水质保护区,为确保
园内的水质,还得定期做水质普查,调查水污染源并进行长期监测。餐厅所产生的事业废水
是每天排放,而俪山林所称可以稀释污水的雨水却不可能每天出现,此种荒谬的说词,北市
府也能照单全收?
(四)纵容俪山林违反水利法,抢建墩柱
根据二○○六年七月市府内部会议资料发现,马英九也在明知的情形故意违反水土保持法。
北缆在水土保持计画尚未审查通过申报开工前,就偷跑先行施作部分墩柱,而遭北市府依水
保法开单罚款六万元。然而,为了让俪山林可以先违法施工,工务局却回过头找建设局协调
,要求该局先行同意部分水保计画来解决,并由新工处专签给英明的马市长,由马拍板决定
突破现行法规,同意先办理部分水保计画审查。其实所谓“突破法规”,明眼一看就知道不
过就是为了“违法放水”所玩弄的辞令。
(五)俪山林早已违约,北市府视若无睹
依其双方BOT合约规定,北缆开始营运期日不得逾签约日起18个月,因俪山林的贪念与不法
行贿的耽搁,北缆完成签约迄今,已将近8年,不仅尚未营运,甚至连全面动工都没有,北
市府竟敢以此为“不可归责”事由既未终止BOT合约,也未对俪山林做出任何罚款。
(六)环评审查,闹剧一场
1. 攸关乘客生命安全的地质及结构安全问题,从未厘清
(1)2012年12月21日北缆环评通过,其结论第 2、(5) 点内容谓:“有关本案缆车塔柱及
站体座落之地质暨支柱基础地质及基础结构含基桩、施工工法安全性部分,应送应用地质技
师公会、大地工程技师公会及土木技师公会等相关第三公正单位审查通过后,并依相关法令
送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始得动工;另有关水土保持审查部分,应纳入地质安全项目”第2
、(6) 点则谓:“本案应于施工及营运阶段每月进行设施之倾斜及沉陷情形监测(监测位置
至少应包括各边坡、塔柱及站体),必要时应采取因应措施,并应依监测计画切实执行,其
成果应按季提报本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备查。”按开发基地的地质情况如何,属于环评法第
6条第2项第6款“开发行为可能影响范围之环境现况”,更是同条项第7款“预测可能的环境
影响”及第8款“环境保护对策”内容的根基。于本件北缆案中,地质的脆弱与敏感,自始
至终就是环评委员、在地居民与学者专家最关切、争议也最大的关键焦点,即使不反对兴建
缆车者,亦不断强调缆车的兴建,前提必须确保地质与结构安全,但从上述文字即可知道北
市府竟然是在不清不楚、糊里糊涂的情况下予以通过。
(2)由101年8月17日第118次、101年11月28日第122次环评审查会议纪录可清楚看出,当时
许多环评委员始终对北缆的地质与结构问题,提出严重质疑:
a. 陈俊成委员认为:“6. 塔柱落于严重崩塌区,未来施工将产生更大范围崩塌,并对
下游造成土石流威胁风险”(118次会议纪录第2页)“有关环境地质影响,需要一个很专业
且很公正的团体来认定…”(122次会议纪录第3页)
b. 张怡怡委员认为:“2. 部分开发塔柱施作点即使有监测、应变措施说明,亦属于不
安全山坡地开发,宜有更具体的安全施工及防治措施。5. 应将本次风灾及近年气候变迁影
响纳入开发地风险评估”(118次会议纪录第2页)“有关塔柱施工安全设计,请大地工程处
或相关专业单位协助审阅。包括地质施工深度(T3)、缆索间距加大(T3-T4)、安全材质(腐蚀
)等”(122会议纪录第2页)
c. 白仁德委员指出:“4. 塔柱安全部份,应由有认证的相关单位做确认,例如相关
的技师公会或政府部门的相关单位,来确认塔柱安全问题。”
d. 郑福田委员指出:“缆车塔柱建设安全及营运安全问题:有关地质安全问题,地质
调查是否不够周密详实?塔柱之设计及建造,宜由相关专长委员及市府主管机关严予审查。
”(122次会议纪录第4页)
e. 营建署也表示:“龙凤谷到阳明公园之间的地质安全是比较令人关心的,报告书
p7-29等相关图文资讯,仅为一些分析的成果,不够具体,希望能够针对这个区域用专章的
方式,针对地质的组成、结构做一详细的分析,对于后续不管是环评会或国家公园委员会在
审查时,可提供专家学者进行判断是否安全。”(122次会议纪录第4页)
(3)直到作成有条件通过结论的101年12月21日第123次审查会中,仍有委员明确表示“目
前所提资料尚不足以做结论”:
a. 黄俊鸿委员明白指出:“本案环境影响评估书目前的状态略嫌粗糙,有关工程地质
、锈蚀、风场、山下站替代方案及相关交通的问题…有关工程地质、锈蚀还有风场问题,…
我是觉得这些事情都厘清以后,这个案子就可以比较明朗,以目前环境影响说明书的状态,
还不足以让大家觉得放心。…”
b. 周聪桂委员亦指出:“场站与塔柱基础地质与周边坡地地质调查与安全性分析仍不
足,安全有疑虑,应请申请单位补充调查后,由应用地质技师公会、大地工程技师公会…等
会同审查。”
c. 洪启东委员亦认为:“ 有关地质的问题,台湾甚至于北投地区的坡地到底适不适
合,有没有成熟的技术发展缆车,我觉得这是要严肃面对的。”
d. 王亚男委员亦认为:“本案为重大工程开发案,安全问题为首要问题,必须厘清后
才能决定,不宜贸然通过;地质问题应重新调查、评估,确认安全无虑后再进行。”
2. 环境风向、风速测量与推估部份:
环评结论第2. (8)点谓:“应现场量测环境风向、风速并提出推估模式加以说明,并纳入定
稿。”惟北缆横越阳明山山区,风向、风速对缆车行进的影响,自不应轻率忽略,且属于环
评法第6条第2项第6、7、8款所要求“开发行为可能影响范围之环境现况”、“预测可能的
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内容的基础。此部份于历次审查会中,也迭经委员质疑,
101年11月16日第122次环评审查会议中,张怡怡委员与黄俊鸿委员即分别提到:“请补充现
场(塔柱/场站位置)风向/风速环境监测资料,说明选点是否已避开‘风口’、‘风向正
交’地段或因应对策。”、“这个缆车的系统规范是采用中国大陆系统,所以缆车沿线路线
的风场、风向、风口…等都有相关规范及规定,需要有专业的学术单位来认定及审定,并进
行现场的实际调查。”
3. 关于缆车及钢索材质是否能耐当地青磺泉高腐蚀性部份,亦有4位民间环评提出质疑,
但北府仍先斩后奏,强行于环评结论以:“2.(7) 缆车各项仪器设备应提送第三公正单位及
专业单位审查并依其建议采用耐腐蚀之材质,另应指派经训练合格之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负
责设施之管理、操作、保养与维护。”方式带过。
4. 环评结论中最离谱的,莫过于越俎代庖,在未经俪山林提出,也未经任何环境现况调查
与影响评估分析,北市府为替俪山林护航尽快通过环评,竟然擅自做主迳将山下站地点改至
北投二号公园,在审查程序中却未有任何讨论。其结论文字为:“2.(1)请依环境影响说
明书内容之替代方案,将山下站缆车场站改设于北投2号公园邻近区位,并补充相关资料,
纳入环境影响说明书。”由此条件内容最后一句“并补充相关资料,纳入环境影响说明书”
即可知,2号公园替代方案的详细内容于作成环评审查结论时并未纳入环说书,亦未经委员
审查。经检视第118次、第122次至第123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所有提问与讨论均依环说书内
容,以山下站设于“北投公园”为前提进行,将山下站缆车场站改至北投2号公园的替代方
案,其开发行为内容究竟如何?可行性如何?于审查过程中从未有任何讨论,开发单位也完
全未就改采此一替代方案提送任何资料。着实是闹剧一场!依据环评法第1条所揭示的预警
原则精神与第3条所揭示的合议制精神,若委员认为山下站设于北投公园不可行,而必须采
取设于2号公园的替代方案,则应令开发单位于审查过程中,依环评法第6条第2项所列内容
提出替代方案的详细资料,并就此替代方案的内容详细予以审查,并与开发单位及居民沟通
讨论。然而北市府于环评结论做成过程中,从未就替代方案内容为任何审议讨论,竟于最后
一次审查会议中忽然决定以替代方案作为条件,且改采替代方案之开发行为内容仍属不确定
、未经委员审议,显已违背环评法第6条第2项与环评法第3条,未来势必难逃被撤销命运。
五、结论-冷血的马政府、乖舛的北缆案
从2则马英九与反对北缆案的北投居民的对话,可以做为马英九个性与北缆案为何弊端丛丛
的最佳注解。北投居民曾在马英九与林泉里长会面时,当面递交反北缆连署书给马,要求停
止兴建北缆,没想到,马不但当面退还连署书,还告诉居民:“慢慢签吧!我这边一样可以
连署到比你们更多的人来支持。”;另外,马英九在北投区参与市民有约活动时,一位同时
是中央大学土木工程学系教授的北投居民曾反映北缆将冲击交通及带来垃圾问题,马英九的
回应竟是:“这是北投人必须承受的苦”。意思当然是他个人完成台北市重大建设的政绩最
重要,至于市民的死活与甘苦,则不关他的事。在这种思维下,为贯彻个人意志,即使违法
也必在所不惜,当然也就注定了北缆弊端丛丛的乖舛命运。
北投缆车环评 判撤销
北市府称不代表停建 居民劝别上诉
【综合报导】台北市府十六年前开始推动的北投缆车开发案,因爆发环保争议及内政部前
次长颜万进收贿等弊端,多年前停工至今。北投杨姓居民等十人,不满北市府前年决议有
条件通过北投缆车案环境评估,打行政诉讼反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北市府环
评程序有瑕疵,昨判决撤销环评决议。全案可上诉。
法官审理后认为,北投缆车计划由北市府与俪山林公司共同开发,北市府却由自己的环保局
负责环境评估,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等法令,正确作法是呈报内政部转由环保署进行环
评,因此判决撤销北市府前年通过的环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