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某大卖场工作
有件事因为这涉及到很多基层劳工的权益,
所以我就在这PO 了
谢谢您的阅读 =]:
公司4月开始要员工在假表上签名,
说"因19天国定假日挪移需员工同意"
http://postimg.org/image/3nbsa849z/
所以意思是不是 如果我们在假表上签了名,
等于同意放弃补假/双倍薪?
之前上司叫我签就签了, 也没多问 ,
而且所有人都签了
我猜其他人签,也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吧
不然谁愿意无条件放弃补假/双倍薪?
而如果我下个月拒绝签名
假设全公司只有我不肯签,
公司可以用这理由解雇我吗?
我想过问部门主管,
可是根据过往经验,
感觉他就是会对上面 恭恭敬敬,
言听计从 怕事的人 问了不会有用
因此上来 请教各位我该怎么做?
问的卦是:做服务业的都要这样吗?行窥?
另外,虽然这是2011的新闻,我想它仍然适用:
http://web.pts.org.tw/hakka/news/detail.php?id=70815
劳动节挪员工假 大同.家乐福有份
家乐福公关 戴幸芳:“总公司现在是采取双周80小时,已经优于劳基法,我们在年初已
经跟员工讲定,今年休假的是哪些天数,各分店的状况,因为是属于排班制度,所以他们
会用其他的天数来休假。”
不过劳委会指出,如果是配合双周84小时工时,而挪移员工的假日就必须事先跟劳工协商
,并公告挪移的是哪些工作天,否则一律都得补假。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长 孙碧霞:“劳动节是国定假日,就应该要休假,工资照给,(雇主)
有把国定假日调移的话,第一个要先经过劳雇协商,第二个要很具体说明,那国定假日是
调移到哪些原来应该要工作的工作日。”
劳委会表示,劳基法规定的国定假日,一年有19天,一旦遇到星期天,即使是只纪念不放
假的国父诞辰纪念日,劳工还是可以依法在隔天补假一天,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又没有正
当理由说明,依劳基法最高可处6万元罚锾。 (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