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乡民认为这可能不是冤狱
而是以下三种可能:
1.有其他共犯
2.吕嫌拿他人唾液栽赃
3.有好事路过看道艳尸诱人下去舔
本鲁键盘包大人推论以上三者皆不太可能成立
1.如果齿痕是共犯做案留下的,为什么齿痕吻合吕嫌?
如果齿痕是吕嫌作案留下的,为什么DNA不吻合吕嫌?
本鲁推测要码齿痕鉴定有瑕疵(像苏建和案的刀痕鉴定就是明例)
不然就是齿痕发生在前根本和命案无关(吕嫌和死者曾有交往关系)
2.如果吕嫌知道要用唾液栽赃给他人,为什么遗漏了死者阴道?
没道理知道唾液有DNA,却不知道精液也有DNA
如果吕嫌知道要擦掉自己的唾液,却为什么遗漏了齿痕?
没道理湮灭证据只做一半,人都死了磨掉或刮花一层皮也不难
本鲁推测吕嫌的确有跟死者发生性行为
但是是在命案发生前的事 与命案无关
3.路人看到尸体会下去舔??
如果真有这种事...
那本鲁推测那个人一定还在PTT上...
另外这个案子一审二审都获判无罪
直到更一审开始才变成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还打枪吕嫌的上诉,自此定谳
结果有趣的是
最后居然是最高检察署声请再审
可能连检方自己都发现严重错误
本鲁觉得很奇怪
如果是政治案件上法院
乡民一致认为司法不公、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可是如果是杀人案件上法院
法院就变成英明神武、都是废死团体和辩方律师在乱
原来不只白海豚会转弯
有趣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