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3万字“大巨蛋报告书”草稿 内文:建请移送马英九
苹果日报 2015年05月08日11:42 http://goo.gl/cgeu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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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巨蛋案调查报告书提前曝光。资料照片
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今天下午将公布远雄大巨蛋案调查报告,但媒体人周玉蔻却
抢先在脸书PO出多达3万字的“调查报告书”草稿版,其中明确写出马英九、李述德涉嫌
违法图利远雄赵藤雄,建请移送特侦等单位依法处置。
调查报告书中针对总统马英九部分写道,时任市长马英九虽未参与议约过程、也非议约主
谈人,却于议约过程中于93年9月20日与远雄进行私下会谈,主导契约重要之争点,且其
结果显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另外,从马英九一开始挑直接指派“李建
中、刘宗荣、杨忠和”三人担任甄选委员,可见马英九主导大巨蛋BOT案“重要的人事不
假他手”,加上李述德、吴清基、陈威仁、林志盈、许志坚、廖咸浩、陈清秀等7人“甄
选委员会至少有10票是其钦点的票”,由此可知马英九充分掌握人事。但马英九事后面对
记者发问时,却称“不是亲自参与”,显然不实。
报告书中针对马市府时期、财政局前局长李述德违法部分,则认为李述德在主持议约会时
“未附理由,退让利益过大,应认已违反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因此,该报告书也写道,“查得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违法图利远雄赵藤雄部分之相关
全案资料,移送特侦组等单位依法处置,并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应移请立院审议,决定是否
针对马英九进行弹劾。(叶国吏/综合报导)
以下报告书“人的究责”、“建议事项”全文:
伍、人的究责:
问题意识:
1、议约过程中,财政局长李述德经市长马英九批示担任议约小组之主谈人(参93年4月20
日签程),其于议约过程中,是否有损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构成违法?
2、议约过程中,市长马英九越过议约小组,与远雄赵藤雄私下会面,是否有损及台北市
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构成违法?
1、 财政局长李述德部分:
(1) 李述德于主持议约会议前,已充分知悉市政府议约时之最佳立场。
1、 依93年6月4日所召开之议约专案小组之会议内容,专案小组已就本案所涉及之重大议
题提出报告,其中就本案是否能兴建住宅得以出售地上权部分,提出相关法令表示土地使
用管制规定,明文规定,并未允许可做为住宅使用用途。且就地上权之出租、转让及设定
负担部分,李述德也重申促参法第51条之规定,故其认为本案地上权应不得转让或出租,
惟地上建筑物得以出租。
2、 同一会议上,李述德就权利金部分,认为大巨蛋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经营
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现金流量,故认有空间请远雄提出合理之“营运权利金”且应依每
年营业额之百分比,且远雄于甄审会议上亦有承诺,若计有盈余愿提出四分之一之权利金
。因此,可认对台北市政府而言,本案地上权应不得转让或出租,且远雄应提出合理之“
营运权利金”。
(2) 李述德主持与远雄之议约会议时,未附理由,退让利益过大,应认已违反台北市政
府及市民之利益。
1、 议约之经过,远雄于93年9月1日之第三阶段第二次会议时仍表示就营运权利金部分,
如有税后盈余,愿意提拨千分之一给市府,显见并未坚持营运权利金为零。且李述德也以
基于让社会大众感觉好一点,仍然希望远雄调整,依营业额度百分比,故并未有放弃争取
营运权利金之打算。然于议约第三阶段第三次议约会议谈及营运权利金时,李述德一反先
前立场,变成“府里的高层认为干脆这个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们也不要求,回到都审
的程序处理。”,致使本案之营运权利金为零,牺牲市府之权益。显然已涉及不法图利远
雄之行为。
2、 就营运资产(按即地上权)部分,经议约之结果变成得出租、附条件转让,明显违反
之前台北市政府之立场,增加契约期满后移转之困难。依远雄所提出本条修正之理由系为
配合其原欲于本基地范围内纳入住宅之使用组别,由市政府承诺兴建住宅,故有必要将地
上权随同住宅予以转让、出租及设定负担,使其能弹性运用(参93年6月4日所召开之议约
专案小组之会议内容)。然争取住宅之兴建,远雄代表也曾在会议上公开表示住宅系非常
敏感字眼,显见议约小组及远雄对于住宅系违反申请需知及招商公告乙事,应了然于胸。
3、 虽台北市政府认为远雄得于签约后,循都市计画审议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请,经
都市计画委员会决议,其申请是否能通过尚未可知悉,而事实上,远雄以住宅规划投标,
已有不符公告需知之争议,故同意营运资产得出租、附条件转让及设定负担,有为远雄兴
建住宅出售开后门之嫌,己徒增日后移转困难,显有违反台北市政府之利益。
4、 李述德所主持下之议约,于未附理由下,诸多违反公告之兴建营运契约(草案)明显
增加远雄之利益而减少不利益,此已有监察院之监察报告可参。李述德经市长委以议约小
组主谈人之大任,于议约前透过各局处之沟通,已充分了解台北市政府之最佳立场,但却
于议约及甄审过程中,未依据促参法及公告须知及合约草案,严守维护市府权益应有之立
场,擅自免除远雄应付“权利金”,且承诺让远雄可以将“营运资产得出租、出售”,并
承诺协助远雄做“都市计画变更”之声请,使其可做住宅出售或出租,又擅自放弃市府应
有的“接管权”、删除附属事业应填补大巨蛋亏损,及监察院纠正文所指39项对市府不利
之退让,其涉及不法图利至为明确,且其行为已损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二、 市长马英九部分:
马英九为市长,本身并未参与议约之过程亦非议约主谈人,却于议约过程中于93年9月20
日与远雄进行私下会谈,主导契约重要之争点,且其结果显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
大利益。
1. 兹查,93年9月1日第三阶段第二次议约之过程中,远雄于此阶段表示就营运权利部分
,如有税后盈余愿意提拨千分之一给市府,显见远雄至93年9月1日为止并未坚持不愿给付
营运权利金。然而,于93年9月23日第三阶段第三次议约会议时,李述德于会议上明白表
示,“我们这条就照9月20号协商的结论…因为这是重大议题,所以特别由远雄赵董事长
跟市长亲自见面,做一些沟通之后,大家有共识。”,谈及营运权利金时,李述德表示“
府里的高层认为干脆这个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们也不要求,回到都审的程序处理。”
2. 议约小组自93年6月17日历经十次之议约会议,就前述重要之营运权利金、地上权、住
宅开发等议题多次谈判,台北市政府议约小组均未放弃立场。而李述德的角色,至少至93
年9月1日时,就“权利金”的立场,仍主张远雄应支付权利金,且应每年营业额百分比计
收,仍不敢退让为零。关于市府是否协助远雄办理都市计划变更的申请,使远雄可做“住
宅”使用,仍未做明确的同意,列为待决未定事项。
3. 然经过李述德在93年9月23日议约会议录音档显示,李述德表示9月20号马英九与赵藤
雄会面后,权利金决定为零,且市府同意在签约后要协助远雄办理都市计划的变更。显然
营运权利金确定为零,及市府同意协助远雄做都市计画变更之声请,系由马英九亲自跳过
议约小组及甄审委员会而做的决定。从而可见,马英九系图利远雄的主要决策者。
4. 再参酌,马英九从一开始挑选甄选委员,即跳过幕僚所推荐的名单,自己另外以手写
指派自己属意的甄审委员“李建中、刘宗荣、杨忠和”三人,可见马英九系主导整个大巨
蛋BOT案,重要的人事不假他手。加上其甄审委员中府内局长(主任委员)李述德、吴清
基、陈威仁、林志盈、许志坚、廖咸浩、陈清秀共七人,也是马英九亲自勾选,可知甄选
委员会至少有10票是其钦点的票,以确保足以通过任何议案。也可见本案马英九充分掌握
人事,而重大事项的决策,也都是由马英九亲自做成,不得诿为不知。
5. 因此,马英九在104年4月间,记者发问时称不是亲自参与本案,显然不实。再加上,
本案签约后,马英九与赵藤雄在95年10月13日同上台视节目,叙说大巨蛋签约的过程,藉
以向市民邀功。从其节目所述,亦可见其主导大巨蛋乙案,依其出版的著作,谈及为了大
巨蛋案常与李述德交换意见。现在诿称不知,显然是争功诿过,不足采信。
6. 本案巨蛋经评估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经营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现金流量
,属台北市政府重大开发计画,自82年历经多次计画修正,各单位投入诸多人力、物力。
马英九既已同意组成议约专案小组并授权由李述德担任议约主谈人,从行政流程以观,议
约小组需将议约结果依规定层签至市长,如市长有任何指示自可依合法行政流程指示议约
小组研究、办理,自无避过行政应有之流程,而私下与远雄董事长赵藤雄会面,且会面后
,议约内容之大异其前,确属重大关键。
三、其二人之行为是否已构成刑事图利违法之虞:
1、 其二人为刑法上之公务人员身份,具犯罪主体之适格,台北市政府为本案之主办机关
,就本案事务有主持及执行之权责,且李述德受市长之授权担任议约会议之主谈人,因此
议约之过程应认为其执行职务之行为。
2、依促参法第11条之规定,权利金及费用的负担属应记载事项,另在公告需知第2.7,权
利金系应由申请人自提,金额按其年营业额百分比计收,因此依规定应收权利金,并无不
收权利金之权利。又依台北市政府所估算之数字,本案每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
经营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现金流量,属主办之公务人员所应知悉。权利金之金额为何,
一直是议约小组所努力之点,然而马英九透过私下会面之方式,使得本案远雄之权利金确
定为零,显然已有图利厂商之嫌。
3、本案依促参法之规定,既已组成甄审委员会,并有府内之议约专案小组,依行政流程
议约经过会呈签至市长,马英九显然并无与远雄私下会谈之必要,故核诸其行为前后,所
致议约结果之变异,显然难认合乎常情。又私擅决定不收权利金,显然不法图利厂商之事
实明确。
陆、建议事项:
一、 建请市府将本案查得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违法图利远雄赵藤雄部分之相关全案
资料,移送特侦组等单位依法处置。
另关于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图利、背信、渎职之刑责部分,则由本专案小组另行向
特侦组告发。
二、 甄审委员与厂商不当接触部分,应函请公告公共工程委员会处理,是否已不适合再
列名为各政府机关采购案或促参案件之审议委员。
三、 关于马英九涉嫌图利远雄部分,除移送特侦组侦办其图利罪责外,亦有政治及行政
责任,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应移请立法院审议,决定是否进行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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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摄周玉蔻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