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公告:外勤逐日记工时 超时发加班费
2015-05-07 07:38:55 联合报
劳动部昨天公告“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包括房仲、保险业务和记者
等五十五万名在外工作者,雇主即起应依指导原则逐日办理工时记载,且劳工若超时工作
应给加班费,否则可依“劳动基准法”开罚二到卅万元。
记录工时的方式也不以签到簿或出勤卡为限,行车记录器、GPS记录器、手机打卡、电话
、网络回报、LINE等App通讯软件和发稿纪录,只要是有“迹”可循皆可。但雇主被劳检
时,应提出书面纪录。
要是正常工时(每日八小时)结束后,雇主以通讯软件、电话等方式要劳工继续工作,劳
工可记录工作起讫时间,并辅以对话、通讯纪录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雇主应即补登工
时。
有人资主管抱怨,在外工作者看似工时长,但也常有不少自由运用时间;有劳工则说,“
谁敢拿对话纪录向雇主要加班费?”批评新规恐怕“看得到、吃不到”。
所谓在外工作者包括新闻媒体工作者、电传工作者(图稿设计)、外勤业务员(房仲、寿
险、金融理专)和大客车驾驶等,其中又以外勤业务员最多,近四十五万人。
不少房仲和保险业务员,常在客户下班后的晚上时间才能带客户看房子、谈保险;记者也
常因突发新闻忙到深夜。
但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质特殊,过去几乎没拿过加班费;雇主也有苦难言,认为在外工作者
出勤纪录很难记载。
劳动部长陈雄文说,劳雇双方对工时认定和出勤记载认知差异大,劳动部日前为此召开六
次会议,邀请相关劳雇团体、机关和学者专家,共同研订出指导原则。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司长刘传名说,雇主应逐日记载劳工正常工时,若要劳工加班,应记载
交付工作起始时间;劳工若正常工时结束,被交付的工作做不完,须回报征得雇主同意才
可加班,雇主则应记载劳工工时终止时间。
刘传名说,要是有经常性加班必要,劳雇双方可事先约定一定时数内免回报征得雇主同意
,雇主再依劳工回报的实际加班时数记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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