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rola (sometimes I love you)》之铭言:
: ※ 引述《ken70218 (Ken)》之铭言:
: : 这就是理组和文组的差别
: : 员警站岗执勤和监视器有何不同?
: 一种是警察取缔违规,录影取证
: 一种是无差别对所有人取证,再过滤(有人坚持这是电脑ㄟ捡土豆)出违规
: 警察“对可能犯刑案的对象监听” VS 警察“监听所有人 再过滤出有没有人犯案”
: 两者会一样吗?
: 其次,监听的对象是刑案嫌疑者,尚且要经过申请开票,
: 只是违反交通规则有更严重吗?违规停车是犯罪吗?要判刑吗?
: : 就如同开大肠癌手术治疗
: : 可以用传统开腹手术让你痛不欲生
: : 但是可以用腹腔镜手术甚至是最新的机器人达文西手术
: : 让你几乎不会疼痛 术后马上可以下床走路
: : 我想连文组的都会想优先选择腹腔镜或是机器人手术
: : 目的一样都是要切除病灶 只是手段不同
: 其实您举的例子非常好!
: 让病人受最少伤害后遗症更少的手术方法更好,不是吗?
: 所以行政法上也是一样,在行政手段选择上,要以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为最优先!
: 既然有这么多方法可以改善违停,更好的方法当然是后遗症更小、不伤肠胃的方法,
: 而且违停相对只是感冒之类的轻微病症,
: 会有人为了感冒引起的头痛去切除前额叶或是作放射治疗吗?
: 如果上面的例子大家觉得奇怪,难道违停是严重的犯罪吗?
: 那就先去修改刑法,看要把违停改成关几年的重大犯罪再说吧!
这样说好了,隐私权是什么?
米国认为人天生就有独处的权利
德国认为隐私被侵犯时会造成人不安,侵害人格发展权,所以隐私权是保护人格发展权必
要的权利
所以米国的隐私权和德国的隐私权会有不同的发展
米国认为公众场合是没有隐私,因为很难想像一个人要在公共场合独处
德国认为重点不在于场合,而是要放在有没有可能侵害人格发展权
最有名的案例是米国警察从嫌疑犯丢的垃圾找出犯罪证据有证据能力
但是德国警察扣押嫌疑犯的日记,该日记不能当作证据
回到台湾,目前603号解释明显偏向德国学说
那么可以分成2部份来看
违停的人很难主张隐私权被侵害
重点会放在没有违停但是被拍进去的人
基本上电脑在拍不会选对象
但是如果一律主张只能拍违法者,不能拍平民百姓,根本不可能装监视器
最后会导致全台湾所有监视器都要撤掉
所有为了中和两者冲突,有发展所有行政目的原则
也就是一个监视器的目的只能单一,不能所有都拍
例如街头监视器只能用于犯罪之用,不能用在抓逃漏税
这样去中和监视器侵害隐私的可能
所有抓违停的监视器只能用在抓违停用途的话
原则上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