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603解释的隐私权部分内容:
...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
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
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
问题不在于"公开场合"拍到车牌、人脸,或车牌、人脸是否符合个资,实际上当发生
这个问题时,已经有人被侵扰,形成被害人,这时候公权力就可以追查是谁揭露。
问题在被侵扰事由要违反宪法22条"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有人说被记者拍到,结果丢工作要求偿,说是上班时间翘班才会被拍,那是自己错啊!
有人说被行车纪录器拍到,结果家庭失和兼丢工作要求偿,那还是违反公序良俗阿!
我实在想不到因为被揭露,结果做的事情不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却因此受害而要提告的
事由...
如果有~~那应该已经发展成一种有名的职业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