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监视器抓违停遭批 柯:国道摄影机每天在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5-05-02 12:39:39
懒人包:
1.这个政策的目的是“减少违规停车”、“提高开单效率”,还是“减少警力浪费”?
 ※ 不同的目的,会有不同的手段、配套。
2.隐私权有两种,个人能选择是否揭露个人资讯的权利叫做空间隐私权。
 ※ 即使在公共场合,这些资讯仍能辨识个人身分、位置等资讯,自与隐私权相关。
3.科学仪器侦测后启动的特性会使被纪录的违规停车事件在违规初期必然属于“驾驶人
 在场”的情形,有剥夺当事人“事前听审权(陈述意见权)”的疑虑。
 ※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允许科学仪器举发“驾驶人不在场”的违规停车。
4.“热点”概念太模糊不足以入法,改成“特定的红线区域”双方才有机会达成共识。
5.权利不是不能被限制,只要中间经过严谨的法理探讨,最后就只是价值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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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GrfMky ]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讨论]监视器抓违停遭批 柯:国道摄影机每天在
时间: Fri May 1 18:49:55 2015
要有效降低违规停车的方法有很多,大体上可以分做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设计规划:
  1.红线改黄线;2.临时停车区;3.出租车招呼站;4.收费停车格前X分钟免费。
二、惩罚条件变更:
  1.编辑违规停车开单指导手册,明确可开单类型并同时保留行政助手的裁量权限;
  2.被检举人不申诉则罚锾给予折扣(这是单量变大后,降低裁判负担的配套)。
三、提高惩罚效率:
  1.行政助手(交通助理人员)加强热点巡逻;
  2.提高民众检举意愿(奖金?)、降低民众检举障碍(专线、APP或网站);
  3.透过科技手段进行巡逻或告发。
本次的争议是在于三、3.的科技手段,故本篇只就可能存在的“监视器”方案进行讨论
,其他降低违规停车的方法是不在讨论范围的,以上于此合先叙明。
==
在讨论可能存在的监视器方案前,必须先区分清楚是使用何种设备执行作业。
一、运用现有的监视器执行:
  这便是政府扩权争议之所在--“行政目的变更”。
  录影监视系统(下称监视器)设置目的是维护治安,实务上主要用于侦查方面,具
  有“被动”、“事后”的性质,如无犯罪侦查或厘清责任等需求,不得使用录像。
  若要用监视器来举发违规停车,会使其转变为“主动”、“事前”的使用。这中间
  的变动足已触及原先退让的隐私权(指空间隐私权,即个人可选择是否揭露个人资
  讯的权利)界限,不仅有行政目的变更的问题,也有过度侵害隐私权的疑虑。
二、特设科学仪器执行:
  特设科学仪器较无前述的争议,但满足特定条件(譬如:感应器承受X重量Y时间
  ;或固定点被遮断Z时间)后启动的特色,会使被举发的“红线”违规停车事件在
  违规初期必然属于“驾驶人在场”的情形,因此有剥夺当事人“事前听审权(陈述
  意见权)”的疑虑。
***
接着,假设大家认同违规停车有等同于超速、闯红灯等的重大危害程度,因此能在特定
情形下,接受前页所提及的一切疑虑,那让我们接着向下讨论可能存在的监视器方案。
一、发现后迳行举发:
  可再向下区分为 1.24hr人工监控 、 2.电脑筛检画面/科学仪器启动纪录 两种。
  1.24hr人工监控:
   暴露未违规的资讯,无法通过空间隐私权的检讨。
  2.电脑筛检画面/科学仪器启动纪录:
   这个方案争议最大,因为并不是每种状况我们都肯认它能使事前听审权退让,譬
   如黄线的禁止停车线(难以判断是否能立即驶离)、个案申请的禁止临时停车线
   (本身即属于非必要划设的区域)等。
   因此,如果能再限定为特定的红线区域(譬如:交叉路口、医院大门、消防栓等
   ),应该能更容易达成共识。
二、透过科学方法发现后,通报责任人员到现场排除障碍并开单:
  这是最没有疑虑的方案,不过与现今接获检举后到场比较,似乎没有变革的实益。
==
我个人是非常同意“法律是服务人,而不是人去服务法律”这句话的,但要修法的时候
也还是要谨慎地探讨背后的法理基础。
行政目的变更、空间隐私权、事前听审权这些质疑并不是无的放矢,刚好也趁这个机会
将监视器的使用时机、使用方式做一个通盘性的检讨,即使不修法也能让一般民众更理
解监视器政策,这才是公共政策辩论的意义。
以英国的例子来看,他们在大规模使用监视器取缔违规停车后,已经在去年(2014年)
修正了这项政策,将使用范围限缩到“只有在特定区域才能迳行举发”,并发布许多项
配套措施(十分钟免费临停、弹性化开单等)来处理违规停车的问题。
(详参 https://goo.gl/90eZde ,来源是专门转发英国政府政策的网站)
其他像法国是有在使用监视器取缔违规停车,但具体内容因为看不懂法文所以没办法提
供;而美国是透过专业部门DPT(Department of Parking and Traffic)取缔违规停车
;日本更是直接委托民间公司取缔违规停车。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行何种方案都必须要进行修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
《台北市录影监视系统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不可能只透过台北市政府就完成建置。
作者: r13974682 (UU)   2014-05-01 18:58:00
作者: tcpic (麻雀)   2014-05-01 19:06:00
作者: pups914702 (想不起帐号由来)   2014-05-01 19:57:00
作者: didolydia (杂学之女)   2014-05-01 20:26:00
专业分析推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4-05-01 20:33:00
分析的很好 不过我认为他不是要处理违规停车的问题他只是要解决因为违规停车产生的员警长时消耗就像过敏 医生可能只是先开症状药给你 再寻找过敏原不过还是要说这种分析真的很清楚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05-01 20:37:00
专业分析推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4-05-01 21:08:00
推 收录精华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4-05-01 23:16:00
这篇有谁可以贴到李茂生FB吗?这比劈头就骂人是希特勒来得有建设性不过柯P自己也要检讨讲话以及决策方式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4-05-01 23:49:00
我觉得这就是他的style 另外不是市长决策下面的就要达成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5-01 23:52:00
李茂生脸书风格是干你什么事?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4-05-01 23:59:00
喔喔,又有人高潮了吗?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4-05-02 00:14:00
要修法恐怕一年内都搞不定 画黄线ok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4-05-02 02:44:00
若愿意画黄线,柯P早画。把管制降级是掩耳盗铃。
作者: Mman (我知道阿 混蛋!)   2014-05-02 05:13:00
也太强了吧 请问您的本业是?
作者: ddmarine (二是不怕脏的学游戏)   2014-05-02 09:01:00
解释得非常清楚,推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5-02 10:29:00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05-02 10:52:00
原po要不要转八卦 那边依然持续跳针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15-05-02 12:40:00
想说这分类…
作者: Mahoutsukai (魔法使い)   2015-05-02 12:41:00
什么样的人会订出这种法... 总之KMT不倒台湾不会好
作者: coolda (cool)   2015-05-02 12:43:00
作者: silentence (小飞号:号:)   2015-05-02 12:45:00
比一堆谩骂实在多了XD
作者: agwolf11 (蠢蛆蛆)   2015-05-02 12:45:00
就是法律问题呀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5-02 12:46:00
只能推了,一堆文在那边战无意义的东西
作者: billy19 (ChiX)   2015-05-02 13:05:00
现行法律的确不支持柯的做法,要做就该修正,法界的学者专家不过就是提出柯作法在适法性的疑虑罢了,并非谩骂且持续跳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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