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一个可以完整规避现行法律规定警察不得使用监视器举发的解套方法
1. 市政府让员工以私人名义和附近住家商办协调,租下外墙的使用权,插上监视器录影
,这时候是用私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与市政府无关,效果等同一般住家商办的摄录影
机。而24小时不间断对路口拍摄,因为是公共场域,在合理隐私期待下,并没有隐私
权可以主张。
2. 该私人录制的影片,LIVE上传至Youtube设定为公开, 由市府员工或交通警察在办公
时收看,发现有违法停车情事,剪辑成片段并整理为证据。此时公务机关收看的,是
私人录制的影片,所获得的资讯也不是由公务机关所收集的,公务机关所收看的,乃
是原本就公开于公众场合的由私人散布的合法资讯,任何人均能使用。而且于公务时
收看网络上的任何交通讯息,与其职权本有重大关联,难指为违法。
3. 但由于此时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的迳行举发的规定,警察机关无法
因为Youtube上拍到了违规停车而主动开罚。所以在员工下班后, 用私人名义以同法
第7条之1向警察机关检举,警察机关收到检举之后,就可以合法调查私人录制取得的
Youtube影片,来认定事实而为举发。
4. 以上全部的过程都是以私人名义做成,与公权力无涉,也全部均属合法。
公法成功遁入私法。
5. 如果论者认为这种方法有问题,那就必须对全部的私人持有的行车纪录器、摄录影机
、监视器的适法性提出挑战。
※ 引述《whour (whoami)》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 2.完整新闻标题: 陈佩琪挺夫 “员警盯和监视器有何不同”
: ※ 标题没有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