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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5-02 00:44:58apple
打脸最高检 大法官解释:立院可调侦查卷证
2015年05月01日18:15
(更新:新增颜大和回应)
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前年爆出立法院长王金平关说案,导致立委拟修正《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但当立院为审查草案向特侦组所属最高检察署调阅关说案侦查卷证时,遭时任检察总
长黄世铭悍然拒绝并以最高检名义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今作成释字第729 号解释,打
脸最高检认定“立法院可以调阅侦查文件”,但必须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及符合“立法院院
会决议”等前提。
对此,现任检察总长颜大和说:“尊重大法官的解释,立法院日后若提出,只要符合大法
官释字第729号的限定要件,检察机关会配合。”
不过,颜大和对这则即时新闻的标题“打脸最高检”颇不认同,他强调“最高检察署当时
的处置,与今天大法官解释的见解是一致的,我们也认为立法院向检方调卷,必须符合一
定的前提与要件。”记者则向颜解释,大法官并不认同最高检以“若检察官有违法、不当
情事,应由监察院调查”为由,拒绝立法院调卷。
最高检当初声请释宪的理由是“检察官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应受《宪法》保障,侦查卷证
为犯罪侦查不公开事项,非立法院得调阅之范围;纵侦查终结,若检察官有违法、不当情
事,亦应由监察院调查”。
而释字第729 号解释,也认为侦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调阅相关卷证,若要调阅已经侦
查终结的卷证,仅限于目的与范围均明确的特定议案,并与行使《宪法》职权有重大关联
,且不得妨害另案侦查。
另外,大法官认为不论调阅侦查卷宗正本或影本,都应经过立法院院会决议,而且使用调
到的卷证时,应限于行使《宪法》职权所必要,并注意维护关系人权益(如名誉、隐私、
营业秘密等)。
至于最高检察署当时以“纵侦查终结,若检察官有违法、不当情事,亦应由监察院调查”
为由,拒绝立法院调卷,对此,释字第729 号解释打脸最高检察署,指出“立法院行使文
件调阅权,与监察院监察权之功能目的有别,无侵犯监察院调查权之问题,有关机关不得
拒绝调阅。”
对于当时立法院杠上最高检察署的纷扰,解释文特别提到“立法院行使文件调阅权,如与
受调阅机关发生争议时,立法院与受调阅之机关,宜循协商途径合理解决,或以法律明定
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主管机关应尽速建立解决机关争议之法律机制。
”(丁牧群/台北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01/602781/
5.备注:
今上天騜:反了反了,通通造反啦!!我觉得大法官都是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