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健保署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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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规定,未具中华民国国籍或未在台设有户籍, 而在台湾地区领
有居留证明文件且非受雇者,应在台居留满6个月后,才符合参加全民健保之资格。因此
,经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准来台长期居留之境外人士,在台湾地区领有居留证明文件
者,应依上述规定参加全民健保。
二、因劳动部并未开放大陆人士在台工作,未来如果服务贸易协议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来
台之大陆人士,如持有居留证明文件,则依健保法相关规定,自在台湾地区居留满6个月
之日起,以第6类第2目被保险人身分参加健保。反之,非持有居留证明文件入境台湾之大
陆地区人士(如持有“停留”、“观光”签证者),或纵持有居留证明文件,但未在台居留
满6个月者,均不具健保投保资格,不得参加健保。
三、大陆人士若取得居留证明文件,亦须在台待满6个月才能参加健保,因此较不会发生
有带病投保的情形。
四、有关健保费负担部分,因全民健保采“量能负担”原则,经济能力较高者负担较高保
费,故具有雇主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身分之被保险人(即该文所称“加入公会
”者),健保费由该等被保险人全额100%负担外,其余被保险人之健保费,由被保险人,
投保单位及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例如一般公司行号的受雇者,其健保费即由自己负担30%
,雇主负担60%,政府负担10%。又符合健保投保资格之境外人士(包括外籍人士及大陆人
士),其健保费负担与国人相同,并无差别待遇。
但陆方只让台商享有健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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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 大陆在台医疗由台湾人纳税的钱来支付大陆就医的健保
还是台湾政府去和大陆要健保费用?
台商在大陆就医很明显就是由台湾政府支付额外费用 而台商依然享有健保权利
果然台湾人都很NICE
会不会以后我们孙子也没机会投票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