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蔡易余帮PTT击退“讼棍”车参圣诊所啦

楼主: clear0928 (clear)   2015-05-01 18:13:49
借帐号po文
鲁鲁本人挺看不起一些靠爸 靠妈 靠祖先的富二代 官二代
但事实上 也有一些人虽然身为权贵 名流之后
自己还是很有才 很有能力 很强der
不过强归强 还是可以因为家世背景得到一些庇护 好处阿 真好~~
像这篇的蔡易余 或者是苏贞昌他女儿 都靠自己考上律师
不过因为政治背景还是有些好处 好像都在顾立雄的事务所工作
但比起连败文 陈致台来说(嗯~上色正确)
他们已经很不靠爸了 而且很努力 也有自己一番事业
还有之前看完有连家唯一正常人之称的连咏心八卦 感觉也超强 不太靠爸
http://disp.cc/b/796-8hA0
另外还有张悬吧 虽是官二代 但完全没有架子 很有自己想法
而且不畏封杀 敢秀国旗呀~~~~~~~ 大推 http://news.tvbs.com.tw/entry/509797
以上鲁鲁个人想法
不知道各位鲁鲁或温拿心中有哪些不靠爸 不靠妈 不靠爷奶 不靠祖先的人选呢??
还有觉得哪些超靠爸 超靠妈 超靠祖先的的人呢??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铭言:
: 为了庆祝PTT站方击退“讼棍”车参圣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红的80P币(税前)
: 刚刚查到的 蔡易余 办过的有趣案子.............
: 车参圣诊所小护士写手在FB组“终于战胜黑眼圈”粉丝团,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护士,却说友人介绍而动刀,许多手术对照图也是护士,却说只是朋友,
: 不写诊所资讯,却叫人快私讯便知详情。
: 还有许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广告,觉得烦,留言超恶超烦 、吓死人了
: 惊吓程度直逼怪谈、不要买广告、封锁
: 后来“FB假推荐真广告”“护士ptt装路人推文护航,攻击同业”等行为在PTT被踢爆,
: 一堆乡民留言批评护士们,
: 结果爱告人的车参圣医生不去告护士们,却去告写文、推文众网友
: (ps.之前车参圣跟律师伙伴们颜文正 杨沛生 告过最扯的案子是“操弄关键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争议大整理懒人包 http://ppt.cc/9~RT
: 然后八卦是我梦到............
: 车参圣请律师写“律师函”去请PTT站方删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为了保障言论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属于不实虚构,才可以删文。”
: 结果车参圣诊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护士写手骗人广告就是事实呀,最好提的出)
: 然后..........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说三遍)
: 一开始法院裁定说:
: “请代表诊所3小护士们提供ptt可以当被告的证明....” http://ppt.cc/8Pvd
: 后来就是“蔡易余”帮忙的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 里面有说到PTT站方成立的小历史呢
: 是说车参圣整型诊所也太浪费司法资源
: 不仅告网友 也告根本没有营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费尽心力才成立的耶 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论
: 还有好想问
: 不知道这两位 蔡易余 吕承翰 律师 有没有收PTT站方的律师费呀?
: (我会成为天才小钓手吗? >////< 羞~~ )
: ***************************************************************
: 【裁判字号】 103,诉,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诉字第446号
: 原   告 黄佩若
:       朱家娴
:       刘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诉讼代理人兼
: 送达代收人 颜文正律师
: 被   告 批踢踢实业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诉讼代理人 蔡易余律师
: 复代理人  吕承翰律师
: 上列当事人间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 理 由
: 一、按当事人书状,依民事诉讼法第116 条第1 款规定,应记载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
: 人、其他团体或机关者,并应记载其名称及公务所、事务所
: 或营业所,此为法定必须具备之程式。次按,当事人能力为
: 诉讼成立要件,无论诉讼程序进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应依
: 职权调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当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无当事人能力者,法院应以
: 裁定驳回之,民事诉诉法第40条第3 项、第249 条第1 项第
: 3 款分别定有明文。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所谓非法人
: 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
: 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当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实业坊(以下简称PTT )为被告提起请求
: 排除侵害等之诉,无非主张PTT 系一知名网站社群,设有站
: 长、有经费来源、有组织架构,为管理完备之社团,属非法
: 人团体一情,惟为被告否认,辩以其仅系网络资源之平台等
: 语。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团体之要件而有当事人能力,属法院
: 应依职权予以调查审认之事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号判决参照),所谓“非法人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
: ,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
: 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属之。经
: 查,本件原告起诉,仅于起诉状上记载被告PTT 之邮政信箱
: 为送达方式,未据载明被告PTT 之事务所或营业所(见本院
: 卷第3 页),经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无当事人能力
: 提出补正释明,嗣经原告于民国103 年4 月7 日之陈报状中
: 提出被告PTT 相关之网络查询打印资料以观(见本院卷第72
: 页、第76页至第96页),并未见被告PTT 有事务所或营业所
: ,且被告PTT 为一网络平台,其登入之入会会员并无庸缴入
: 会费,其使用之电脑网络设备早期为站长杜奕瑾捐助(见本
: 院卷第82页),嗣由第三人黄京光、庄惠婷、汤茗富、颜先
: 骏等人分别赞助主要硬件、软件设备(见本院卷第83页),
: 入会会员或捐助人亦非其组成员,被告PTT 除站长杜奕瑾一
: 人外,并无事证可认其尚有其他组成员;据上所述,被告PT
: T 并无独立事务所或营业所,亦无事证可征其由多数人所组
: 成,纵其设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之非法
: 人之团体,应不具诉讼上当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并无当事
: 人能力,堪以认定。
: 三、综上所述,本件并无事证可认被告PTT 具备当事人能力之诉
: 讼成立要件,且亦无从补正,则依首揭说明,原告之诉即不
: 合法,自应以裁定驳回之。
: 四、爰依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1 项第3 款、第95条、第78条规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陈静茹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
: 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 元。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书记官 詹雪娥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5-05-01 18:34:00
陈致台算靠爸吗 你是有多讨厌他?他不也是靠自己读上去的 考上律师也是靠自己 难道靠陈水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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