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zardfizban (疯法师)》之铭言:
: → VVizZ: 新北有新北的法 台北有台北的法 中央无法 地方自治 05/01 12:53
: → VVizZ: 条例说可以 那才可以 拿新北的剑斩台北的官?先说服市议员 05/01 12:53
: → VVizZ: 再说吧 05/01 12:54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12/34568169/
: 2012年10月12日
: 垃圾乱丢 监视器10天揪38件
: 取缔乱丢垃圾包,北市环保局今年砸近百万元,采购二十七支移动式监视器架设在垃圾丢
: 包热点,上月下旬全数架设完毕,其中设在五分埔商圈、永吉路段监视器上路十天就已采
: 证三十八件违规案。环保局长吴盛忠昨说,若成效良好明年拟再添购。民众反应两极,反
: 对者担心没隐私。
: ====
: 我懂了
: 你的意思是说台北巿的法条说可以设移动式监视器抓乱丢垃圾,却不能定点设监视器抓违
: 规停车。
: 是这样吗?
不知道是不是我昨天拿柯粉用平交道监视器执法打脸的新闻后,今天就没人再用了
拿环保案件来比拟交通违规案件。
其实争点是这样 监视器可不可以拿来执法开罚有两个问题要讨论
1.当初监视器的设置目的
目前北市所设的14000多支监视器 依照当初议会所通过的自治条例已经说不能用来
作交通违规的开罚了,所以就算你只用这些监视器的10支来开罚,它的使用依然违反
当初的设置目的。 所以这篇新闻环保局可是 自行编预算采购 专门用的监视器
所以柯文哲要使用监视器来取缔违停 也就必须请交通局编预算来买并维护新的摄影机
2.法律是否授权得以监视器执法
目前交通案件的授权就是要看 道交法的规定 这前面讨论很多就不在赘述
环保案件的部分 以本文所举台北市环保局用移动式监视器执法为例
目前具有执法法源
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办理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稽查工作执行办法
环保局稽(巡)查人员依法执行稽查、告发工作时,对违反本法之人、
行为或其事证,得以摄影机或录影(音)机等摄制照片或录影(音)带
,其为驾驶车辆者,应包含车辆牌照号码,作为查证违规行为人之身分
及违规行为之佐证。
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移动式摄影机架设使用管理要点
而且也有规定 "架设移动式摄影机以执行取缔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行为之采证为限"
所以环保局用自己购买的监视器依法执行对 废弃物清理的稽查 告发 是合法的
笨蛋 重点是在依法行政取得授权 所谓人权的保护 讨论的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公权力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完全不管法源有没有授权给你的时候 就是侵害人权
当没有法源可以让你使用或调阅监视器用来举发人民违规时 你为了节省人力跟避免麻烦
就自己去调阅非使用目的监视器来做为处罚人民的依据 那当然就是非法行政 侵害人权啦
很多人都只会找片面的新闻来类比 请问你们再拿那些新闻来类比的时候
有认真研究过背后的法源基础是什么吗? 没有 反正你们就跟柯文哲一样叫做"用常识"
来判断。其实根据法律的常识判断来讲,如果政府没取得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
应该是先推定政府违法,然后有法源才能说是依法行政。而不是像柯文哲的逻辑是
反正法律没规定,就表示我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这是根本就不是法治国家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