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15 ()》之铭言:
: 我先讲结论,这篇主要不是要对KP监视器抓违停议题作攻防,
: 毕竟具体方案、如何实践他应该都还没有提出,
: 而且没有法源依据,现阶段算是KP理盲、理亏无误,
: 但我想探究的是法律与科技之间应该如何取得良好平衡的八卦,
: 也就是关于这个议题引发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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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KP于交通会报提出在热点设监视器抓违停的做法,
: 同时被打枪后又举其他例子反问为何要死守法条,
: 对某些人评语脑袋装大便的时候。
: 许多法学专家出来说话了,除了反批之外也提出了许多例子,
: 这些例子中我认为比较难过关的是不该用大砲打小鸟,违反比例原则,
: 毕竟只是违规停车的问题,使用人力可以解决没必要用到机(仪)器。
: 但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导致不少科技背景的人提出看法,
: 影像辨识等等技术的做法在这就不再提了,搭配这些技术使用下,
: 许多问题应当已经可以解决,但还是卡在一个论点,使用机器对付人民。
: 论战展开了,
: 学法的人骂都不担心权利遭受侵害反而双手奉上,
: 学工的人反骂不懂科技、固守法条、是个法匠。
: 确实,科技背景有时候缺乏法学领域相关素养,
: 想着透过科技的力量,让生活更加便利;
: 而法律背景有时后也是缺乏技术领域相关知识,
: 想着踩住法律的底线,让权利不受侵害。
: 支持(或提倡)改善做法的人抛出修法的方式,
: 法界人士批评不该修改法律,不该让法律配合个人、配合行政,
: 前者则反批法律无法与时俱进,
: 在目前科技进步之下,这两者究竟该如何取得一个良好的平衡?
: 在此先承认,我所学偏科技方面,言论也许会比较偏,
: 也确实较缺乏法学素养,但是对于是否造成滥权也会担心。
其实不存在这些问题
高速公路照相杆就是最好的法源依据
监视器的原理也是画格
事实上监视器就是一只每秒至少拍照25次以上的相机
照相超速都可以取缔了
照相违停为什么不能做
说句实在点的
干 我用行车纪录器检举你还不是他妈的一样要办
阿行车纪录器跟监视器有啥两样
那一堆用行车纪录器检举的是不是都要被告侵权?
要不要再拉个战场讨论行车纪录器会不会侵犯人权?
再务实一点说
不管是影像辨识的演算逻辑
还是人为辨识的逻辑
还不都是依照法律
今天监视器抓违停是侵犯人权
那他妈的监视器抓犯人不也侵犯人权
这中间根本不存在比例原则问题
你有证据表示你是因特殊情形
自然可以经过申诉裁撤你的行政处罚阿
我是蛮赞成柯P的 有些人就是脑袋装大便
摄影器材就摄影器材 硬要分相机跟监视器
那干脆先把测速照相机拔光算了
保全业也不用营业啦
侵犯隐私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