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官:监视器就是没法律依据

楼主: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4-30 12:23:17
: 台北市长柯文哲抛出要以监视器抓违停,遭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批评侵害人民隐私。柯昨
: 回应,并不是要把全市1万4000支监视器全部拿来抓违停,了不起10个热点而已,没那么
: 严重好不好;钱建荣听了直摇头说,10几支和1万4000支有何差别?没法律依据,就是没
: 法律依据!如果没人反对,难保以后不会成为1万支。
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是否无证据能力?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未必一律无证据能力,必须综合一切情况判断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07号判决(节录)
http://tinyurl.com/lla3u7z
(二) 至于实施行政程序之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则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之4之规范意旨)。 盖税捐稽征及行政罚之裁处程序,系以确定国家具体之课税权及
裁罚权为目的,为保全证据并确保税捐之征收及行政罚之执行,固有实施行政调查之
必要,惟行政调查之方法若足以侵害个人之隐私权及财产权,即不能漫无限制;且为
确保依法行政原则,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 (行政程序法第1条揭示之立法目的参照
),实施行政程序之公务员自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然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
,若不分情节,一概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其证据能力,从究明事实真相之角度而言
,难谓适当;反之,一概以究明事实真相之必要为由,肯定其证据能力,从人权保障
之角度而言,亦属过当。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例如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6规定
,税捐稽征机关故意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与事实不相符者,不得作为课税或处
罚之证据),为兼顾程序正义及发现实体真实,应由法院于行政救济程序个案审理中
,就个人基本人权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依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予以
客观之判断,亦即宜就违背法定程序之程度、违背法定程序时之主观意图(即实施行
政调查之公务员是否明知违法并故意为之)、违背法定程序时之状况(即程序之违反
是否有紧急或不得已之情形)、侵害被调查人权益之种类及轻重、违反诚实申报税捐
义务行为所生之危险或实害、禁止使用该证据对于预防将来违法取得证据之效果、行
政机关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可能性,及证据取得之违法对行政处分相对
人之行政救济有无产生不利益与其程度等情状予以审酌,以决定应否赋予证据能力(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号刑事判例意旨亦采类似见解)……。
(八) 惟纵使被上诉人(按: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违背法定程序取得本案9批进口货物之
结汇资料, 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依前揭说明,仍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
均衡维护,依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予以客观之判断……。
其实系争事件我认为争议在于
一、于证据调查层面是否有法源依据要求的强烈必要?
行政处分当然必须有法源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取得证据是否需要严格的法源依据?
换句话说,若基础行政处分(罚单)欠缺法源依据,该处分当然是具有重大瑕疵而无效
  ,并无争议;但是行政机关采证取得证据时,取证行为欠缺法源依据或违背法定程序,
  是否导致行政处分变成重大瑕疵而无效?例如,警察开启自己的汽车,结果迷糊误开到
  别人的车,而车锁老旧居然能代用而开启,赫然发现车子里有K他命(目前仅处行政罚
  锾);又或者警察违法破门进入搜索地下工厂,结果意外发现有多人在内聚众抽菸。如
  同这样的非依法定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律导致基础行政处分罹于无效,就很有讨论
空间。
二、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否能导出违法取得证据无效的结果?
  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
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
从系争事件看起来,用摄影机对特定路段连续拍摄,是出于维护交通秩序的必要,而且
对资料蒐集,具有特定针对性(只针对车牌、车型、停车时间,但不考虑驾驶人是谁)
,又此举当然能增进公共利益,至无疑问,且交通举发本即是该管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内所得行使者。所以从个人资料保护法而言,为了举发违规而在路口插监视器,看不出
来何以违背本条规定。
三、纵使违背本条规定,证据取得仍可能有效
从行政法院的见解来看,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未必一律无效;假设真的违背本条
规定,亦无规定说违背本条规定取得之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之明文,也就是说,该证据取
得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是必须经由法院审酌。换句话说,这偷拍的监视画面能不能做
为证据,由法院老大说了算。
所以说,是否因为“证据取得无法源依据”,就能导出“证据资料无证据能力”,进而造成
“做成的行政处分一律无效”的结果?我认为还是有不小的讨论空间。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5-04-30 12:24:00
其实就是法官爽不爽采用的概念 ( ′-`)y-~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5-04-30 12:25:00
理组遇到文组还是要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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