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文哲打定主意要用监视器 台大学者:法

楼主: VirgilAeneid (维吉尔)   2015-04-30 09:40:36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其实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上有很多东西,其实都不见得符合比例原则的!
: 比方说我昨天举的例子,在捷运和公共汽车上装监视摄影机,
: 照下来的大概都是些阿婆掉钱、为廷摸奶之类的鸡毛蒜皮小事,
: 因此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比例原则;
: 但问题是,万一如果我们把它都撤掉了,结果遇上郑捷,那该怎么办?
: 所以比例原则是一个大方向,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东西是必须取舍的。
: 回过头来说,在违规热点装监视器,是不是一种值得取舍的社会公益,
: 就像防止郑捷犯案一样呢?
: 有些人认为是,也有些人认为不是。
: 所以结论就是两边因为立场不同,找不出交集,
: 简单说就是四个字,"各说各话"。
: 桑德尔在"正义: 一场思辩之旅"里面也讲过了,到底要不要把胖子丢下去?
: 如果把胖子丢下去不道德,那把马英九丢下去是不是就比较道德?
: 我想很多人或许都会认为"如果把马英九丢下去能挡住火车,那就丢啊",
: 但是也会有不认同的9.2,或是认为"狗的生命也是一条命"的狗本人士吧???
: 所以就是这样一回事,这是一个讨论不出什么玩意的论题,
: 柯文哲还会继续抛新话题,而礼貌生一派接下去也还会继续找他麻烦...
: 就这样子了。
既然礼貌生一派被说成是找麻烦派,
那就看看吕秋远怎么说的,
好啦,我知道很多人也会批评他也是脑袋装屎的,
不过他已经有这个觉悟了.
http://tinyurl.com/qfxldr8
吕秋远
12 小时前 · 编辑纪录 ·
冒着被指责脑袋装大便的风险,我还是写了这篇文章。
如果违反交通规则,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的规定,原则上必须是交通勤务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才有开单的权限,如果是违规停车,则可以由
经过训练的交通助理开单。
例外规定也有,第一种情况,就是民众迳行举发(第7条之1),查证属实后,可以由上述
人员开单。第二种情况(第7条之2),则是“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可以
迳行举发。所以,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摄影机或是相机拍照,迳行
举发“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众)要以拍照或摄影处理违规停车,必须
符合“当场不能或不宜举发”的前提,而且驾驶人不在场,才能迳行举发。
依法来说,违规停车,不论临时或非临时(驾驶人不一定在场),如果要开罚单,都得
现场开单,不能迳行举发。而除非是符合第7条之1(民众检举,违规类型无限制)与
第7条之2(迳行举发,需符合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而且违规类型也有列举
限制)的情况,才可以用照相或摄影的方式举发。
这么说来,违规或并排停车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摄影迳行举发?依法来说,违规停车
与超速不一样,确实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而且
驾驶人必须不在场。但是如何证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证明驾驶人不在场?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坚持要定点照相或摄影举发,又不能证明不能或不宜拦截开单举发
,以及驾驶人不在场,将来就有可能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取缔规定,驾驶人
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罚单也有很高的机会被法官撤销。
遑论另一个层次较高的观点,就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路口的监视录影系统使用目的
,主要在“维护公共安全及预防犯罪”,与一般用以取缔超速或闯越红灯之自动照相系统
设备不同,所以他机关仅于为维护治安或公务使用之必要时,始得调阅、复制,治安警察
将该监视器所摄得有关被违规人于系争路口之车行资料,提供交通警察,作为处罚之事实
依据,系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个人资料,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须符合个人资料
保护法第16条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为之。
也就是说,台北市政府如果无法提出该以犯罪侦防目的而设置之监视系统摄得资料,何以
得提供交通警察作为案件裁罚基础之法律依据,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会是违法
取得个人资料,衡诸其对于人民隐私权之侵害系属重大,难以经由比例原则之衡量而获致
合法之结论,应该无法作为裁罚事实之依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号判决
,也同此见解)
换言之,违法取缔所制作的罚单,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销外,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28条的规定,台北市政府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还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得负担
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法律当然要为人服务,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们只能就现行的法律取缔交通违规,
否则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缔超速,因为于法有据、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监视器
,因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现行的法规就只是有条件的同意以科学仪器取缔违规停车,
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监视器处理违规停车,那么将来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临罚单撤销与
求偿的问题,市长准备好了吗?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4-30 09:41:00
柯粉:党工不意外
作者: corlos (ナニソレ、イミワカンナ)   2015-04-30 09:41:00
市长太沙猪了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09:42:00
写这些,没阅读能力又不懂法律的还是不会看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5-04-30 09:42:00
柯皇万岁万万岁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30 09:44:00
上色还是有人会无视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09:45:00
7-2条写的怎跟他说的天差地远...不管是闯红灯超速还是违规停车要迳行举发都要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才能迳行举发.哪有超速跟违规停车不同的区别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04-30 09:47:00
各种论点都有也讨论到烂了...真不爽记得你4年后选票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09:47:00
再来就是驾驶人不在才能开的条件是"非固定式"科学仪器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4-30 09:48:00
所以他有说如不行要讨论修法 囧 一堆人在跳针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09:48:00
才有的限制..怎会随便套在固定式的上面
作者: zsyian (zsyian)   2015-04-30 09:49:00
警力吃紧,无法到场进行"当场"举发...就是一种"不能"了
作者: pttx6714 (shiny)   2015-04-30 09:50:00
结论 先修条例 再架摄影机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质)   2015-04-30 09:51:00
结论 法律跟不上这个方案
作者: hcwang1126 (王小胖)   2015-04-30 09:56:00
不要起争议啦 不如热点机动罚十倍 这应该市长就可以决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09:57:00
警力吃紧 可以聘交通助理阿 你建制系统要钱 还不如聘交通助理 顺便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率母法都明定可以由交通助理来作了 滥用警力的还是警察局本身阿而且交通助理也没说要怎么聘 改成论件计酬效率应该会不错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质)   2015-04-30 09:59:00
可是市长也不能违法啊。那要让法律跟得上时代是谁的责任?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01:00
这不存在法律跟不上时代的问题阿是你手段选择的价值判断问题
作者: w10211 (Reclusion)   2015-04-30 10:02:00
终于看到同论点了。警力不足就是种“不能”啊。当然照目前的法条来说是不合法。所以就是要修法啊。法条就都不用修?
作者: ychih5566   2015-04-30 10:03:00
柯硬要监视器不讨论其他方案 以解决问题看难道不奇怪?
作者: w10211 (Reclusion)   2015-04-30 10:03:00
都不能与时俱进?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03:00
你把条文找出来了还贴出来是要打吕秋远的脸吗??七条迳行举发的种类里面是不是有科学仪器采证这一项违规停车必须驾驶不在场才能开单的情形是不是只有非固定才有??固定式的明明就不管车主在不在都可以开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05:00
又还在跳针警力不足 母法都说得由交通助理去做了 谁叫你傻傻的派警察在那当稻草人的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06:00
可以派交通助理员呀.但是交通助理员不比警员.要知道预算
作者: alamabarry (.............)   2015-04-30 10:06:00
文组的就是很爱原地打转解释法律吵来吵去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06:00
法律允许的办法你不去走 偏偏要走争议大的又要修法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07:00
剩下看违规照相举发了
作者: alamabarry (.............)   2015-04-30 10:07:00
改成违规照相机不就好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07:00
都知道预算卡在议员手中 那议员不会卡你修法吗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08:00
预算可以大笔一挥就划掉.修法送进去没啥合理的理由也没有预算好弄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09:00
交通助理应该是两边都可以解套的折衷方案 看要不要而已既合法又有助达成行政目的 还有促进就业的附带效果 选我没错
作者: quii11 (寒静)   2015-04-30 10:10:00
超速~比较容易符合“不能或不宜”~违停会有驾驶在不在场~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4-30 10:10:00
不然人权观跟效率观两派永远在那里干来干去 什么事都办不了
作者: quii11 (寒静)   2015-04-30 10:11:00
需要证明~~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12:00
XDDDDDDDDDDDDD这位大哥.您知道这边指的科学仪器就是照相摄录影机等可以科学采证的仪器吗
作者: nike00000000 (总动员的进步,提升人类S)   2015-04-30 10:13:00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14:00
交通部公布的科学仪器位置.就是指固定式违规照相机
作者: nike00000000 (总动员的进步,提升人类S)   2015-04-30 10:14:00
法国 立法者表示: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15:00
至于说啥有效性..那是不是只要监视器被认证为可信任的有效性没问题就可以当科学仪器来举发呢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19:00
其实吕秋远说的正确 民众检举 就能用摄影举发并不是像脑子装大便的人 说三洨监视器都不能使用违停热区 之所以叫违停热区 就是有很多人检举违停热区必定符合第7条之1(民众检举,违规类型无限制)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22:00
果然有人连基本的法条阅读能力有都问题...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29:00
违停热区想用监视器开单 就是要解决员警无法现场开单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29:00
第7条之2第1项第7款之规定,限制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0:00
只要清楚说明 检举如何符合第7条之1 就能用监视器开单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0:00
举发者才可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违规。违规停车有何当场不能或不宜开单举发之情形?根本就排除以科学仪器开单取得证据资料的情形,还跳针啥固定式、非固定式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32:00
问你呀.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有何不能或不宜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3:00
热区中不缺检举 如何符合7-1 更是很简单的事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3:00
第7条之2第1项的眉角,就在前提需当场不能或不宜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34:00
闯红灯有啥不能或不宜?你没看过在路口直接拦闯红灯的吗警方不在现场要怎当场开单???莫名其妙耶不能设置警力24H站岗还不叫不能的话.什么叫不能照你的解释把所有警力铺到每一个路口两位就没有不能的问题了齁~~还说有法条阅读能力咧..根本呵呵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6:00
事实上可派员,就无客观上不能的情况,违停的区域非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37:00
事实上每一个路口也都可以派员呀~~~少自己解释好吗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7:00
事实上就是无法派员 才开始讨论用监视器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7:00
如高速公路不宜迳行开单者,即无不宜之情形不能24小时派员警站岗是主观不能,不是客观不能要不要去翻一下主客观不能的差别根本就不是事实上不能派员,那是人力成本的考量..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9:00
所以直接用7之1就好 何必一定要派员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法学绪论,主客观不能那章
作者: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30 10:39:00
一跳跳去民法是哪招呀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40:00
推文跟本文的条号都写错,是第七条之二第1项法学绪论可不只是民法好吗..连最基本法律上的不能应该如何解释都不清楚,还讨论啥..因为人力短缺而无法派员开单,只是主观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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