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钟年晃FB 柯P,这次你错了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1:10:33
※ 引述《OGCOGCOGC (大懒趴顶扣扣)》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yvrechung?fref=nf 钟年晃FB
: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除非无法直接告发,否则不能以仪器告发。而违规停车并
: 不属于无法现场开单告发的项目。
先讲结论:1. 存在能以监视器告发违规停车的情况
2. 有可能当场不能拦截制单举发违规停车
3. 就算驾驶人在场亦能以监视器告发违规停车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参照全国法规数据库,下称该条例)第7-2条: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即违规情事发生时)不能或不宜拦截
制单举发者,得迳行举发:
七、经以科学仪器(例如固定式监视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例如违停)。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虽该条例并未详细定义何谓‘当场不能拦截制单举发’,然而‘当场拦截制单举发’
应只有本条例第7条所述之‘交通勤务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员’有权力执行。
换句话说,虽可能存在上述人员‘在场’而不能当场拦截制单举发的情况
(例如违规者加速逃逸且追不到),然而,若上述人员‘不在场’则必定
‘当场不能拦截制单举发’。
据此,该条例第7-2条第1项及该项第7款之规定应至少包括以下范围: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经‘固定式监视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违规停车’,
且交通勤务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员并‘不在场’,则‘得迳行举发’
综上所述,在交警不在场的情况下以固定式监视器迳行举发违规停车
应受该条例之支持。
此外,该条例第7-2条第2项之但书所述‘不在此限’应是针对该项前部分所述
‘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
也就是说,若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则不一定要使用固定式科学仪器,
亦可使用非固定式科学仪器(例如行车记录器、照相机)迳行举发违规停车,
同时也不需要定期在网站上公布该等非固定式科学仪器欲在何处使用。
换句话说,可以‘在驾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
迳行举发违规停车’。
例如目前通常会在驾驶人违停且不在场的情况下拍照(非固定式仪器)并且开白单。
再反过来说,若‘驾驶人在场’,则‘只能’使用固定式科学仪器迳行举发违规停车,
而非‘不能’使用固定式科学仪器。
依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对于‘停车’及‘临时停车’的定义: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75&ctNode=45340&mp=108001
(一)“停车”定义只要符合下列一项,就符合达成“停车”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驶状态。
2、车熄火。
3、停止时间超过三分钟。
(五)临时停车的定义是停止时间不能超过3分钟、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驶状态,
3个条件要完全符合才算临时停车。
(六)红线禁止临时停车
请注意上述‘停车’及‘临停’的要件并未记载‘驾驶人是否在场’,
亦参照本条例第3条第1项第9及10款对于停车及临停的定义。
再依据本条例第55条第1项第3款及第56条第1项第1款: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综上所述,无论驾驶人是否在场,若在红线处符合停车及临停要件,
则以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该行为违规而迳行举发系受该条例的支持。
: 再者,台北市监视录影器设置自治条例规定监视器使用以公共利益及治安为原则,违停也
: 不属于上列适用范围。 所以柯P要用监视录影取缔违停有适法性疑虑。
再讲结论:设置监视器取缔违规停车可有条件地符合台北市监视录影器设置自治条例
(下称该自治条例)之规定
依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录影监视系统网站所公布之该自治条例第4条:
录影监视系统之设置,应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犯罪预防及侦查为
目的,并兼顾人民权益,以适当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录影监视系统之主要摄影方向,应以公共场所为主,不得针对特定私人处
所设置。
其中要注意的是,该自治条例第4条第1行中是记载‘公共安全’而非钟年晃文中
的‘公共利益’。显而易见地,公共安全包括交通安全,危害交通安全即危害
公共安全,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者亦明显危害交通安全。
例如,存在着许多死于违规停车的冤魂。
因此,本文虽未讨论何谓‘兼顾人民权益’、‘适当方法’及‘逾越达成目的
之必要限度’,然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
设置监视器取缔违规停车应受该自治条例的支持。
另外请注意该自治条例第4条中所述监视系统所主要摄影的方向为‘公共场所’
而不得针对‘私人处所’设置。该等‘公共场所’之定义亦公布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录影监视系统网站所公布的法规资讯中。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13:00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者亦明显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没办法一概而论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1:21:00
或者能说违规停车使得道路较不安全?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23:00
这方面其实立法上给了实际执法人员一个裁量空间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4:00
推一个长知识. 其实人在不在可以忽略,因为人不在=停车人在 = 保持立即行驶状态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24:00
请酌参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十二条 而事实上违停有蛮多态样可以讨论是不是危害交通安全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6:00
可是假设用固定式监视器来取缔违规的话...会衍生出的问题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27:00
用在监视器上面的话 那要能确保据以裁罚的人员可以有更多资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7:00
警察现场开单,名字签下去无争议 用监视器取缔到时省了站岗的人事成本,但额外的申诉件会多到爆表吧,这难道不用成本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1:29:00
感谢楼上提供进一步资讯,长知识了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31:00
其实现在差不多收敛到几个大方向 1.目前因法未明定,当初设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1:54:00
请问WizZ所谓要修的法是指本文中自治条例?用以明确涵括以监视器举发交通违规的用途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4-30 01:56:00
是的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1:57:00
修法、合宪、比例原则、行政目的,已头晕@@
作者: deathsheep (千杯醉不倒)   2015-04-30 02:11:00
不能拦截要件是这样解释吗?另外你将自治条例的公共安全给过度延伸,这不是正确的解释方式。
楼主: MF3HD (MF3HD)   2015-04-30 02:40:00
感谢楼上有看完,若可以,是否能请教当场不能拦截开单举发的明确要件,以供判断违规停车是否符合该等要件
作者: kenmore (蔡蔡)   2015-04-30 03:02:00
那以摄影机取缔未带安全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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