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rt ()》之铭言:
: 我搞不太懂
: 既然都说是特定地点
: 放台监视器在那整天抓违规
: 跟整天放个警察在那抓违规
: 有何差异?
: 为何放警察就可以放机器就不行
: 那如果
: 放台摄影机在特定地点拍整天然后把影像档
: 拿回警察局由警察检视有没有违规
: 这算是放个人在那监视?
: 还是放台机器监视的情形呢?
: 这算合法还是违法呢?
: 奇怪了
: 柯文哲就说他的目的是去取代原本的取缔警力
: 所以放台监视器拍摄影像跟放个人有什么差异?
: 同样的地点
: 同样的违规事实
: 同样的判断标准
: 用人合法 用机器不合法?
: 那如果放台摄影机拍摄整天再用警察去检视呢
: 难道不合法?
: 请问理由何在?
: ※ 引述《colinton (YCL)》之铭言: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二项只是限制不能用非固定式科学仪器抓
: : ,至于要用固定式的科学仪器抓的话,只要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
: : ,依法条文义应该还是可以用。
其实现在看到板上反对的论点
都说是不可以"一直监视" 然后找人从头看到尾 然后举发这样
可是他们也都认同如果有发生什么事故或是检举的话
是可以调阅监视器画面当证据的
所以其实解决办法很简单
就装监视器录影 但是不要主动去调阅
只要有民众认为妨碍到交通 就可以打电话检举 再来调阅该监视器
或是也可以派少数员警 随机的巡逻 然后发现有违规事项再调阅监视器举发
这样就没有那些死守法条的人一直跳针的"全天候监视"的问题了
从这里可知 法律是用来钻漏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