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钟年晃FB 柯P,这次你错了

楼主: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29 17:24:20
我先说结论
钟年晃请把裤子穿上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违规
就可以迳行举发
唯一的要求就是科学仪器必须固定式
如果要用移动式的科学仪器迳行举发
必须满足底下说的
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什么叫当场不能
就两种1.警察因故不能在现场开单 2.车主因故不能在现场收单
第 7-2 条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
亦同。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 引述《OGCOGCOGC (大懒趴顶扣扣)》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yvrechung?fref=nf 钟年晃FB
: 柯P,这次你错了
: 我的智商虽然没有很高,但脑袋应该没有装大便。
: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除非无法直接告发,否则不能以仪器告发。而违规停车并
: 不属于无法现场开单告发的项目。
: 再者,台北市监视录影器设置自治条例规定监视器使用以公共利益及治安为原则,违停也
: 不属于上列适用范围。 所以柯P要用监视录影取缔违停有适法性疑虑。
: 政府取缔交通违规的用意应该是减少违规件数,而不是增加罚单数量。用录影器取缔违停
: 并无法达到疏导交通,减少违停的目的,因为被开单的人当场并不知道,所以罚单开了,
: 但交通依然壅塞,唯一获利的只有市库。这应该不是政府的初衷。
: 身为地方首长,掌握数个违规停车热点之后,第一个想到的应该是为什么,是附近有学校
: 、市场,违停发生时间是否集中单一时段,还是数个时段,这些都有专业资料可供评析,
: 找出原因后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加强取缔。
: 最后,监视器开交通罚单牵涉到侵犯人权与隐私权的疑虑,与不符合执法比例原则的问题
: ,已有许多法界先进提出高见。希望柯P能够广纳雅言,急流勇退,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25:00
年晃听说有打算要选区域啊,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作者: dostey (Dos)   2015-04-29 17:27:00
老实讲,台湾被这群法官检察官害惨,不知是法素养不足还是恼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9 17:27:00
每年都有传钟年晃跟郑宏仪要选。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29 17:29:00
你的中文老师哪位?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5-04-29 17:29:00
有权解释机关交通部说真的可以是现在最有趣的事...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29:00
很多人都不看法条的 无奈...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5-04-29 17:30:00
但交通部说可以不代表法院那关能过就是了...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4-29 17:31:00
唉 但又拿出个资法来
作者: tel5149 (唉....)   2015-04-29 17:31:00
是可以用科学仪器阿 但台北市监视录影器没有法源说能取缔
作者: HolyBugTw (HolyBug)   2015-04-29 17:31:00
其实车主还在车上违规停,市民拍照也没用
作者: tel5149 (唉....)   2015-04-29 17:32:00
交通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32:00
行政机关解释也没啥强制性 而且它也只是条例
作者: HolyBugTw (HolyBug)   2015-04-29 17:32:00
还得要拍驾驶座上没人才行,超蠢的...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33:00
所以法官多以隐私 个资 作为可以或不可以的判断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5-04-29 17:33:00
但也没有说不行,也就是法无规定,最大的争议点在此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33:00
确认他下车,我就截图---这种算法太简单了
作者: dostey (Dos)   2015-04-29 17:33:00
法官滥就算呵...还有人愚笨
楼主: smalltwo (奖金猎人)   2015-04-29 17:34:00
隐私权那是另外的问题呀.但是有人说不能开单我就很疑惑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34:00
抓违停有什么泄露个资的警察在那边也是一样会看到你的个人相貌之类的啊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5-04-29 17:35:00
条例就是法律位阶而且还是特别法,“只是条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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