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药事法罚则考验制药良心

楼主: auxo602 (蛋)   2015-04-29 12:44:55
其实人命还满不值钱的,查法规发现,
若药厂生产/进品 劣药 或 不良医疗器材,
才罚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好吧,那如果药厂说我不知道,是过失
(关系人命健康竟然是说不知道)
这样是罚
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若小小小药厂只偷偷 生产5000颗
低于他药价格十倍,流通市面小药局、医院
就会有5000个倒楣鬼用了,然后.....
关系人命的罚则,竟是如此...轻罚
超级考验药厂人性。
希望台湾不会有不肖药厂,天佑台湾。
当然也有可能累并其他罚则...
只是这条说真的,满轻的..是因为判定造成的伤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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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如下:
药事法
行政 > 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L0030001
第 九 章 罚则
第 85 条
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劣药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
医疗器材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或明知为前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
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
第一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拘役或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 22 条
本法所称禁药,系指药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
陈列之毒害药品。
第 23 条
本法所称不良医疗器材,系指医疗器材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使用时易生危险,或可损伤人体,或使诊断发生错误者。
二、含有毒质或有害物质,致使用时有损人体健康者。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5-04-29 12:45:00
黑心药厂:我只知道四个小朋友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爱飞翔)   2015-04-29 12:47:00
葡萄旺:食品混搭药品才有疗效,你懂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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