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搓乳”变“戳乳” 少女告父猥亵结果…

楼主: Gooddy (Gooddy)   2015-04-28 08:03:53
※ 引述《SuperKMT (2016唯一支持连胜文总统)》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搓乳”变“戳乳” 少女告父猥亵结果......
: 3.完整新闻内文:
: 台北市一名男子遭就读国中的15岁女儿提告,指前年她洗澡时,父亲拿10元硬币开启浴室
: 的喇叭锁,闯入浴室搓她胸部,她向辅导老师泣诉后报案,检方依对未成年猥亵罪起诉狼
: 父,不料士林地院审理时,法官要求少女形容“如何搓?”她竟伸出食指说:“就像按电
: 铃一样‘戳’一下”,法官当场傻眼,原来此“戳”非彼“搓”,认定被告并无猥亵女儿
: 意图,昨判无罪。
: 这名父亲年约40多岁,平日对女儿管教严厉,前年察觉女儿在脸书上和男网友大谈咸湿话
: 题,担心女儿性观念偏差,还请辅导老师多关心女儿。
: 不料辅导老师与女儿咨商时,女儿反控父亲对她搓乳猥亵,还利用一家人睡大通铺的机会
: 偷摸她屁股,辅导老师赶紧通报社会局安置女儿并报案。
: 但审理时,法官要求女儿用动作形容如何遭“搓乳”,在指认室的女儿却伸出食指说:“
: 像按电铃一样‘戳’一下”,法官当场傻眼,也比出按电铃的姿势,二度向女儿确认,原
: 来女儿指控的是“戳乳”而非“搓乳”,但父亲此举仍让她感到不舒服。
: 父亲则辩称,家中仅一间厕所,当时尿急才用硬币开门,并无触摸女儿,家中其他人也会
: 用硬币开门如厕。但因父女感情融洽,时常嬉闹,有时女儿戳他下体,他也会戳女儿胸部
: ,这名父亲认为,因前阵子不满女儿与男网友来往,而管教严厉,女儿才会借此报复。
: 法官审酌,这名父亲若企图猥亵女儿,却要辅导老师介入关心,与常情不符,加上女儿证
: 称父亲仅戳她胸部约1、2秒钟,虽让她感到不舒服,但此举应不足以满足父亲性欲,又女
: 儿指她遭父亲摸臀时有大叫反抗,但睡在一旁的哥哥却证称“根本没听过”,法官因此认
: 定被告罪证不足,判无罪。可上诉。(吴珮如/台北报导)
: http://i.imgur.com/h5S5rSe.jpg
: 少女指控父亲在浴室内对她申狼爪“搓”胸,法官审理才知少女是被“戳”胸。示意图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http://goo.gl/9bzup3
: 5.备注:北市不意外,都是爱莉不乖
: http://i.imgur.com/F3ja0Tu.jpg
先说结论
实务上对〈强制猥亵罪〉的成立条件审核是很严格的
造成很多案件判决看起来匪夷所思= =(此处不讨论法官…)
由于罪刑法定的原因,判决不能扩张法律,只能限缩法律的适用范围…
所以期望刑法界的大老、教授们可以帮帮这条法律的修正!
因为立法缺陷,对〈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成立),并不容易!
1.爸爸要有‘犯罪的故意’。
2.爸爸要做出‘足以满足或刺激性欲’的行为(满足自己,诱起他人性欲= =)。
3.爸爸要‘强暴胁迫恐吓催眠…’等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
妨碍女儿的性自主,使女儿不得不屈服。
※乘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对其不当触摸(被害人发觉遭不当触摸时,行为已结束)此种
状况〈强制猥亵罪〉不会该当,现行仅能适用〈强制触摸罪〉……
如果不幸遭遇”强吻”袭胸”摸臀”攻击隐私部位”…等”短暂、瞬间的”行为,
而被害人不及抗拒的情况,
请注意用《性骚扰防治法》§25 〈强制触摸罪〉成功机率比较高!
罚责:‘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NT$10万元以下罚金’
好孩子不要往下看哦!!!

看到这精美的两年以下了吗?

也就是你够“财大气粗”

靠着‘认罪协商’

罚罚钱钱就了事囉!!!

古来有句话‘王亲贵族不适法’,咱们平民百姓…宛如那砧板上的鱼肉…配上沙西米…阿
嘶~~~
误XDDD
好吧
想想如果是乱提告,能按此挡掉就算了,
但是真正发生受害的人,得不到该有的正义,内心的绝望跟后续的生活…
迟来得正义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告错法条失败这种情况,想想这女孩回家还能活吗……
(欸欸欸律师勒,都没在看判例吗!!!???)
哎呀远方的天空似乎又聚集不为人知的黑暗阿(茶~
作者: japan428 (牵着妳走 :D)   2015-04-28 08:06:00
太松等等PTT某些板整天上法院就饱了
作者: john50710 (孙胖)   2015-04-28 08:07:00
认罪协商不是这样用还有罪责主义也要注意
作者: ncc5566 (政大宅男)   2015-04-28 08:11:00
台湾有认罪协商?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4-28 08:13:00
强制触摸本来就不是什么真正严重的犯罪 可罚钱本来就很正确阿 不然你想怎样? 要不要连闯红灯都抓进去关好了
作者: crocus (哪来的)   2015-04-28 08:16:00
笔记ψ(.___. )>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5-04-28 08:16:00
不适还有摸10秒无罪的 大惊小怪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5-04-28 08:27:00
对女儿好一点,不然被婊性侵,根本哑巴吃黄莲
作者: LittleBeauty (胡子小妹)   2015-04-28 08:27:00
早就有实务采取学说看法,认为主观要件已违反他人性自主权即可用功点好吗?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5-04-28 08:29:00
我如果是他老子,我会要求政府安置
作者: mu178 (阿鲁巴原虫)   2015-04-28 09:06:00
违反他人性自主权这种说法 完全逸脱客观要件 只是88年修法后留下来的错误见解
作者: NightSoul   2015-04-28 09:15:00
阿..就台湾人喜欢告大条一点的,想说这样检警察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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