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uss (thi)》之铭言:
: 今晚看新闻
: 家长说要告他"诱拐未成年"
: goo了一下
: "诱拐未成年"有没有这么好告阿???
: 也就是我约一个未成年出去 脱离监护人掌握 就犯罪了喔= =???
: 干 这样巴嘎炯不是都是犯罪进行式??
: 有没有"诱拐未成年"定义的八卦??
可以参考刑法第240条以下
第 240 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1 条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2 条
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3 条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第二百四十条或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
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4 条
犯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之罪,于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诱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寻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 245 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
诉乃论。
和诱跟略诱区别请参考51年台上2272号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