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孔子第77代小孙女失踪 竟是遭伪娘网友拐

楼主: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27 00:57:36
※ 引述《thiuss (thi)》之铭言:
: 今晚看新闻
: 家长说要告他"诱拐未成年"
: goo了一下
: "诱拐未成年"有没有这么好告阿???
: 也就是我约一个未成年出去 脱离监护人掌握 就犯罪了喔= =???
: 干 这样巴嘎炯不是都是犯罪进行式??
: 有没有"诱拐未成年"定义的八卦??
可以参考刑法第240条以下
第 240 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1 条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2 条
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3 条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第二百四十条或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
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4 条
犯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之罪,于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诱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寻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 245 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
诉乃论。
和诱跟略诱区别请参考51年台上2272号裁判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5-04-27 00:58:00
脱离家庭的定义好微妙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4-27 00:59:00
视为略诱,挫赛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5-04-27 01:00:00
未满20岁就算喔 有没有这么夸张 本来以为算到18岁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5-04-27 01:26:00
基本上没告知家人又没让他回家就是了所以就算路边看到可怜小孩也别捡回家,先送警局才是
作者: f3331 (依可里)   2015-04-27 01:50:00
看到小孩直接当小猫小狗检回家这种人也是该报警处理了
作者: imguts   2015-04-27 02:31:00
有点扯
作者: kinoyamato (Kino)   2015-04-27 05:19:00
二十哦!那也满多大学生会中奖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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