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wain (甲子园的狂热)
2015-04-24 22:36:04※ 引述《On1y (Hegemony)》之铭言:
: 苹果日报
: 不放弃监视器执法 柯轰“脑袋装大便”
: 2015年04月24日13:16
: 台北市长柯文哲在上次交通会报抛奇想,希望用监视器来抓违停,却遭议会批评在抢钱,
: 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迳行举发要件,柯文哲今日再出席交通会议,对这样想
: 法依旧不肯放弃,他强调“法律是服务人,而不是人去服务法律”,如果因为一个条文而
: 限制后续动作,不做任何改善,这样的人根本是“脑袋装大便”。
: 交通局长钟慧谕表示,柯的想法是希望能减少人力浪费,他坦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 ”目前规定,当员警无法执法情况下,才可以用器材进行辅助,不得一开始就采用器材执
: 法,这点牵涉中央修法问题,真的要执行还需进行沟通。(陈思豪/台北报导)
重点好像应该放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的规定
这条规定: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
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
亦同。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看一下第三项第四款规定,本来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本来就可以科学仪器迳行举发
科学仪器又没规定用监视器不可以
所以局长一直说受限于中央法律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以往也有很多用监视器直接举发的例子
尤其是发生车祸,警察常依据监视器或行车纪录器的影像就举发了
本来就规定可以,只是因为怕引起民怨,
所以一直没有这样做而已
讨论问题时,先去看前提到底对不对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