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批周休2日 劳阵:加班应维持上限46小时

楼主: Fiesta2010 (Fiesta)   2015-04-24 01:38:23
以低底薪抑制加班费计算方式还不算很扯,更扯的是政府帮着资方省加班费
台湾的劳基法都假设资方很守法,所以没有默认万一超过法定加班时数该怎么计算加班费
那超过法定工时的加班费怎么算?以前劳委会就出了个函释
(86)台劳动二 字第 014175 号 函
查事业单位实施五天工作制,劳工于劳雇双方协定之休息日工作,该日工
时以延时工作计算,其工资之发给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至于该日工时逾四小时以上部分,因该法未予明定,可由劳资双方协商。
惟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前经本会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 (80) 劳动二字第二
○四四四号函释在案。所谓“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因劳动基准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
二以上,故延长工时逾四小时以上部分,劳雇双方之约定应不得低于按平
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就是说超过46小时的部分你双方打一架决定啦,反正不要少于1.66就好
以劳雇双方悬殊的谈判能力,劳工根本没有能力谈到更多加班费,
何况是有哪个雇主敢明目张胆跟劳工约定违反法定工时的加班费?
另一方面,超时加班的情况没有让惯老板付出惩罚性的加班费,单凭你劳动稽查员查到一件
重罚两万的效率,是有多少吓阻能力?
最扯还有财政部帮忙补刀。怎么补刀?
财政部74年5月29日台财税第16713号函
二、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
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三、机关、团体、公私营事
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金额
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
数”之内
超过46小时的部分,实务按上开函释反面解释,劳工还要纳所得税,你用肝换来的钱要被惯老板压榨一次,财政部还要再拨一层皮
照鬼岛这种剥削方式不要说惯老板呛声想走,能不能留得住劳工才是重点吧!
※ 引述《esteemfor (尊重)》之铭言:
: : → tn00210585: 落实加班费支付才有意义 其他都是屁 04/24 00:53
: 其实多数烂公司的作法是故意只开基本工资当底薪
: 于是加班薪资的算法就是
: 基底时薪=20000元/240小时=83.33元
: 1.33倍的加班费=83.33*1.33=110.83元
: 110.83比请工读生115还便宜!!!
: 所以只落实加班费而不限制加班时数的话
: 正职员工会被烂老板凹加班、操到死
: 领到的“加班费”却连工读生都不如!!
作者: MMMB4219 (鲁蛇克星 3M哥)   2014-04-24 01:38:00
绝对能留得住 因为台湾人口过剩 密度前三不是叫假的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5-04-24 01:39:00
台湾人太多 无解 能逃的都逃了 逃不掉的根本不用留住啊
作者: choger (躺着也中枪)   2015-04-24 01:42:00
惯老板如果连台湾都待不下去 去国外只能被抗争或缺工
作者: ljmk1246 (ljmk1246)   2015-04-24 01:44:00
但实际上加班费无论有没有超过 好像都不用缴所得税阿?
楼主: Fiesta2010 (Fiesta)   2015-04-24 01:54:00
作者: ljmk1246 (ljmk1246)   2015-04-24 02:00:00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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