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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劳工利润分享计画 法国早在1967年即已实施
3.完整新闻内文:
文:游敏杰 律师
日前立法院院会原将处理《公司法》、《工厂法》、《劳动基准法》等加薪法案修正草案
,在国、民两党与台联党团皆支持修法情况下,本有机会在今天完成三读,但由于工商团
体“反得很激烈”,立院新联盟政团认为“修法加薪不如调整基本工资”,因此将于院会
要求交付协商,阻挡修法。
上开加薪法案的修法重点,主要在于强制公司和相关的企业章程,应明定年度盈余之一定
比例为员工增加酬劳,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公平考量员工年资、薪资、绩效等因素,
提出具体计画。而工商团体对此当然极力反对,认为企业盈余分配属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涉及股东权益,是董事会职权,分配的比率须与工会讨论期期不可,甚至扬言产业外移。
然而,事实上强制性的加薪法案并不是我国所独创,法国早在1967年8月就实施了“强制
性”的劳工利润分享计画,该法令规定劳工有参与企业成长盈余分配的权利,盈余分配不
是企业经营者的特权,且任何从劳工利润分享计画中获利的劳工都不可以受到不平等的待
遇,和我国加薪法案唯一的不同是,法国规定的强制性利润分享计画是递延性的(
compulsory deferred profit-sharing),劳工要在受到分配后三年才可以提取利润,五
年期间则可以取得利息。
此外,受到利润分配的劳工可以用利润购买企业的债券、投资企业或加入企业储金计画。
同时,设立利润分享基金的企业也可以获得许多财政上的优惠,例如在特定金额内提拨可
以扣除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劳工获益部分可以扣抵所得税与社会安全金费用,可说是相当
优惠。
时至1989年12月7日,法国政府甚至将利润分享计画拓展至“公营部门”,预期将提升公
营单位之服务与产品之品质及生产力。到了1990年11月7日,强制性的利润分享计画则已
经延烧至小型企业,强制规定员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就必须实施利润分享计画,数以千
计的小型企业因而被迫实施劳工利润分享。至于劳工低于50人的企业,法国政府则以减税
的方式鼓励小型企业实施员工利润分享。
不过,利润分享的租税优惠也不该是毫无节制的,以法国为例,就发生许多企业将薪资总
额中超过20%以利润分享方式逃避课税的问题,为此,法国即于1990年11月明定可以从赋
税中减免的数额必须低于20%薪资,且限制资方将红利保留给特定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劳工利润分享计画是透过资方与劳方工会协商而成的,早在1997年时
法国利润分享计画的协商数即已达到15,500份,包括了17,600间企业和约480万名劳工,
且由于具“强制性”的效力,这也使得法国成为欧洲实施利润分享计画最为普及的国家。
当然,在法国至今仍有企业经营者对强制性利润分享抱持反对意见,但在一项可靠的调查
中,有高达96%的管理者认为利润分享有助于改善企业绩效表现,殊值借镜。此外,当失
业率成为问题时,现金利润分享计画在法国也成为改善劳资关系与稳定就业的一种选项。
我国上开加薪法案的强制力与规范密度远不及于法国强制性利润分享计画,但工商大老的
反抗却已经到了负气要离家出走的程度,笔者借镜法国制度,无非是为呼吁各界冷静看待
这项“历史已久”却不易在短时间内为资方所接受的制度,并期待加薪修法能朝向让劳工
利润分享制度更明确、更周延的目标修正,尔后持续推动实现分配正义的相关修法,否则
期待企业主自然而然加薪,实不免过于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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