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穿越马路被撞瘫 千万赔偿金只剩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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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新北市1名就读国二的少女,下课后自三芝区公共汽车站牌穿越设有分向岛的台二线公路
,遭江姓男子开车撞瘫,终身需要看护,向江男提告求偿,士林地院认定少女原可获赔
1500余万元,但因少女违规穿越马路,应自负8成肇责,再扣除已领取保险费200多万,今
仅判江男须陪89万余元。
2013年2月晚间7时许,少女于三芝区土地公坑的公共汽车站牌穿越马路,江男驾驶自小客车行
驶内侧车道未及注意,拦腰撞上,当场造成少女脑出血、头部多处骨折等重伤害,送医紧
急动手术救回一命,仍因中枢神经受损造成偏瘫和一目失明,终身无法工作,并需人随时
照料。
少女事后由父母提出对江男的民事求偿,请求医疗、看护、劳动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共计
1765万余元,少女父母自认应负本案7成责任,实际请求500多万。
江男对于车祸不争执,但认为当时天色昏暗又下雨,眼睛一瞄到要闪避已来不及,请法院
判定;至于车祸刑事责任,因双方在法院取得刑事和解共识,少女父母主动撤回。
判决表示,本件事故发生当时固为夜间且下雨,但路上有照明,且路面无缺陷、视距良好
,江男仍负有一定过失责任,并认为少女车祸时正值青少年,事故后终身无工作能力,日
常生活无法自理,所受损害共计1522万余元。
但因本案双方均有过失,法官审酌发生原因、经过及程度,少女、江男各负车祸责任比例
应为8比2,少女可请求赔偿为304万余元,扣除已请领的强制险理赔金214万余元,准赔89
万多元。(法庭中心/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