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瓦城员工的自白

楼主: Daski1023 (唉唷唉唷?)   2015-04-16 15:08:27
※ 引述《asdf1006 (在嘉义)》之铭言:
: ※注:有电视或媒体有报导者,请勿使用爆卦! 违者视为新闻篇数 超贴新闻劣退
: 向劳工局提出七点劳动检查的事项:
: 1. 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 2. 过年期间未发给双倍薪资
: 3. 每天上班皆超过12小时
: 4. 未符合上班4小时必须休息30分钟以上
: 5. 单月加班总数超过46小时
: 6. 请检查公司103年11月至今年2月底的同仁加班时数
: 7. 若以上违反规定,请在一个月内补足不足之薪资
: 起初劳工局告诉我最晚14个工作天会给我回应,结果还是拖到4/9,整整延宕一个月。出
: 来的结果更让我感到相当愤怒又无言!
: 劳工局最终调查结果,瓦城只违反了我所提出的第3条。
: 回应如下:
: 第一条不违法的原因为民国75年的时候内政部有函释,只要没有连续上足12天,皆不会构
: 成“每七天至少要休息一天”的违法事项。
: 第二条以劳基法来算,业者每个月只要让劳工放到5.9天的休假即不违法,而瓦城一个月
: 的月休假为7天,采“全年调移”制,当时已将劳基法内规定之国定应休假日休完,因此
: 没有发放双倍薪资的问题。
: 如果是这样依照瓦城劳动契约上所注明“调移之月休假应由甲方以及乙方排定”,代表年
: 节期间劳工也有排休的权益, 但过年期间,公司同仁只有片面接到“过年期间正职同仁
: 禁止排休”的指示…
: 第四条,劳工局表示有发现其他同事在午餐时间已开始休息用餐,却还没打卡的情形,因
: 此他们认定“公司没有强制要休息时就必须打卡”而无违法。
: 荒谬的地方在于,我们检举的是过年期间的血汗跟不法待遇,劳工局却以事后的抽查成立
: 结论,一面向资方靠拢,漠视劳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
: 结语
: 台湾有太多恶性的企业主在糟蹋我们,当我们寻求政府单位的管道替自己发声,却得到这
: 样的结果。
: 又为何要制定那些模糊不清,含有其他解释空间的法条?就好比【双周不得超过84小时】
: ,许多劳工以为自己能挣口气,但解释却说只要补足超时的薪资即不违法。
: 不禁让我怀疑,劳基法究竟是保障劳工,还是保障这些恶质的企业?
: “法律绝对不能辜负人民对”正义”的期待”事实究竟是如何呢?
首先可以请劳工局这位跟您解释的人去吃屎了。
第一项: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很明显是针对劳基法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也就是说根据此法条,只要连续工作七天就不行,但是有特例
依据劳基法第 30-1条第三项: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于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依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法之行业,
除第一项第一款之农、林、渔、牧业外,均不适用前项规定。
而劳资会议必须有纪录留存。
劳工局就是根据这点来敷衍你,但请问瓦城是这四大行业吗?
瓦城有跟您们开过劳资会议吗?有纪录留存吗?
没有嘛!! 所以这位劳工局人员是根据哪一项来跟你解释的? 请他去吃屎!!!
第二项:过年未发加班费:
劳工局给您的说法是:业者每个月只要让劳工放到5.9天的休假即不违法,
而瓦城一个月的月休假为7天,有达到标准,因此不违法。
劳工局的说法是根据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但是请看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瓦城月休七天,一年共放84天,很明显未包含国定假日,劳工局人员是眼睛瞎了吗?
没看到第37条吗?? 叫他把刚刚吃进去又拉出来的屎再吃一次!!!!
第三项:已认定违法,不讲。
第四项:若劳工局讲法属实,的确没问题。
第五项:单月加班总数超过46小时
至于您所提到的加班超过46小时,是依据劳基法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坦白讲,这一条有模糊的空间,就我询问过的劳工局员工,一共有两种版本
1.平日加班不得超过46小时,假日加班不列入计算
2.平日加班以及假日加班每日第八小时后累计不得超过46小时。
以第二点来看,只要不违反第36条,而且假日只工作8小时,
资方需付加班费,但不列入加班工时计算...。
可否请教是高雄劳工局的哪位承办人,我要去投诉他.....
作者: goodser456 (oris)   2015-04-16 15:10:00
推专业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4-16 15:11:00
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 若上班必须两倍薪资或补假这个承办人 明显有问题
作者: YPing (重返农药 逆轰高灰)   2015-04-16 15:14:00
推专业 帮高调
楼主: Daski1023 (唉唷唉唷?)   2015-04-16 15:14:00
还有,什么叫做全年调移制,先把劳资会议拿出来再说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4-16 15:15:00
那些过去红字未放的日期 可以去要求补偿 绝对可以的
作者: shin30 (shin)   2015-04-16 15:15:00
后台硬啊 管你什么法 遇到资方就转弯
作者: mmes (卷毛男)   2015-04-16 15:19:00
作者: wolver (超级大变态)   2015-04-16 15:33:00
可是瑞凡 劳基法=垃圾
作者: VirgilAeneid (维吉尔)   2015-04-16 15:36:00
如果连劳基法这样垃圾等级的资方法律都无法做到,无法依法行事,还便宜资方,这叫做垃圾中的垃圾.这就是高雄市劳工局,垃圾中的垃圾.
作者: owts99 (海中抓鱼的猫)   2015-04-16 15:37:00
推专业,资动局已经生根很久了
作者: pigofwind (疾风小P)   2015-04-16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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