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三立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
律师团独家法律见解:大巨蛋案零权利金,马英九确认涉图利
3.完整新闻内文:
证据确凿,千口也莫辩!马英九总统在台北市长任内涉嫌图利远雄集团,将在廉政委员会
调查报告出炉后,移送检调单位侦办。
奉马市长命行事,缺乏官箴道德勇气的时任财政局长李述德,明知违法,任令远雄得标,
罪嫌难逃。
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时期,处理大巨蛋案私相授受,正式密约会议之外,密会大巨蛋承包
商,远雄集团负责人赵藤雄后;马英九主导授权的议约主谈人,当时的北市府财政局长李
述德,公然排除众议,依律师团报告,“于议约第三阶段第三次议约会议谈及营运权利金
时,李述德一反先前立场,变成‘府里的高层认为干脆这个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们也
不要求,回到都审的程序处理。’,致使本案之营运权利金为零。”,不可思议。
关于马英九部分,律师团指出,“马英九为市长,本身并未参与议约之过程亦非议约主谈
人,却于议约过程中与远雄进行私下会谈,主导契约重要之争点,且其结果显然不利台北
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
完整的法律见解建议书,全文如下:
壹、问题:
一、议约过程中,财政局长李述德经市长马英九批示担任议约小组之主谈人(参93年4月
20日签程),其于议约过程中,是否有损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构成违法?
二、议约过程中,市长马英九越过议约小组,与远雄赵滕雄私下会面,是否有损及台北市
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构成违法?
贰、事实:
一、财政局长李述德部分:
(一)李述德于主持议约会议前,已充分知悉市府议约时之最佳立场。
1、依93年6月4日所召开之议约专案小组之会议内容,专案小组已就本案所涉及之重大议
题提出报告,其中就本案是否能兴建住宅得以出售地上权部分,提出相关法令表示土地使
用管制规定,明文规定,并未允许可做为住宅使用用途。且就地上权之出租、转让及设定
负担部分,李述德也重申促参法第51条之规定,故其认为本案地上权应不得转让或出租,
惟地上建筑物得以出租。
2、同一会议上,李述德就权利金部分,认为大巨蛋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经营
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现金流量,故认有空间请远雄提出合理回馈,且远雄于甄审会议上
亦有承诺,若计有盈余将予回馈。因此,可认对台北市政府而言,本案地上权应不得转让
或出租,且远雄应提出合理回馈。
(二)李述德主持与远雄之议约会议时,未附理由,退让利益过大,应认已违反台北市政
府及市民之利益。
1、议约之经过,远雄于93年9月1日之第三阶段第二次会议时仍表示就营运权利部分,如
有税后盈余,愿意提拨千分之一给市府,显见并未坚持营运权利金为零。且李述德也以基
于让社会大众感觉好一点,仍然希望远雄调整,故并未有放弃争取营运权利金之打算。然
于议约第三阶段第三次议约会议谈及营运权利金时,李述德一反先前立场,变成“府里的
高层认为干脆这个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们也不要求,回到都审的程序处理。”,致使
本案之营运权利金为零。
2、就营运资产(按即地上权)部分,经议约之结果变成得出租、附条件转让,明显违反
之前台北市政府之立场,增加契约期满后移转之困难。依远雄所提出本条修正之理由系为
配合其原欲于本基地范围内纳入住宅之使用组别,由市政府承诺兴建住宅,故有必要将地
上权随同住宅予以转让、出租及设定负担,使其能弹性运用(参93年6月4日所召开之议约
专案小组之会议内容)。然争取住宅之兴建,远雄代表也曾在会议上公开表示住宅系非常
敏感字眼,显见议约小组及远雄对于住宅系违反申请需知及招商公告乙事,应了然于胸。
3、虽台北市政府认为远雄得于签约后,循都市计画审议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请,经
都市计画委员会决议,其申请是否能通过尚未可知悉,而事实上,远雄以住宅规划投标,
已有不符公告需知之争议,故同意营运资产得出租、附条件转让及设定负担,有为远雄兴
建住宅出售开后门之嫌,己徒增日后移转困难,显有违反台北市政府之利益。
4、李述德所主持下之议约,于未附理由下,诸多违反公告之兴建营运契约(草案)明显
增加远雄之利益而减少不利益,此已有监察院之监察报告可参。李述德经市长委以议约小
组主谈人之大任,于议约前透过各局处之沟通,已充分了解本案中台北市政府之最佳立场
,但却于议约过程中,未严守应有之立场,应认其行为已损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二、市长马英九部分:马英九为市长,本身并未参与议约之过程亦非议约主谈人,却于议
约过程中与远雄进行私下会谈,主导契约重要之争点,且其结果显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
民之最大利益。
(一)兹查,议约第三阶段第二次议约之过程中,远雄于此阶段表示就营运权利部分,如
有税后盈余愿意提拨千分之一给市府,显见远雄至93年9月1日为止并未坚持不愿给付营运
权利金。然而,于议约第三阶段第三次议约会议时,李述德于会议上明白表示,“我们这
条就照9月20号协商的结论…因为这是重大议题,所以特别由远雄董事长跟市长亲自见面
,做一些沟通之后,大家有共识。”,谈及营运权利金时,李述德表示“府里的高层认为
干脆这个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们也不要求,回到都审的程序处理。”
(二)议约小组自93年6月17日历经十次之议约会议,就前述重要之营运权利金、地上权
、住宅开发等议题多次谈判,台北市政府议约小组均未放弃立场,然经过李述德前述所提
及之9月20号马英九与赵藤雄之会面后,营运权利金即确定为零,地上权得转让、出租及
设定负担,显然违反公告及招商文件,并违反台北市政府就本案之最佳立场。
(三)经查,本案巨蛋经评估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经营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
现金流量,属台北市政府重大开发计画,自82年历经多次计画修正,各单位投入诸多人力
、物力。马英九既已同意组成议约专案小组并授权由李述德担任议约主谈人,从行政流程
以观,议约小组需将议约结果依规定层签至市长,如市长有任何指示自可依合法行政流程
指示议约小组研究、办理,自无避过行政应有之流程,而私下与远雄董事长赵藤雄会面,
且会面后议约内容之大异其前,不免令人遐想。
参、其二人之行为是否已构成刑事图利违法之虞:
一、其二人为刑法上之公务人员身份,具犯罪主体之适格,台北市政府为本案之主办机关
,就本案事务有主持及执行之权责,且李述德受市长之授权就议约担任主谈人,因此议约
之过程应认为其执行职务之行为。
二、依促参法第11条之规定,权利金及费用的负担属应记载事项,又依台北市政府所估算
之数字,本案每年平均收入二十亿以上及五十年经营权,有一仟两百多亿之现金流量,属
主办之公务人员所应知悉。权利金之金额为何,一直是议约小组所努力之点,然而马英九
透过私下会面之方式,使得本案远雄之权利金确定为零,显然已有图利厂商之嫌。
三、本案依促参法之规定,既已组成甄审委员会,并有府内之议约专案小组,依行政流程
议约经过会呈签至市长,马英九显然并无与远雄私下会谈之必要,故核诸其行为前后,所
致议约结果之变异,显然难认合乎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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