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大学生情欲难耐上了国小女童 判赔50万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88155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热心参与志工服务的游姓大学生,去年5月透过社交软件,认
识年仅12岁的国小女学童,双方透过社交通讯软件交往20天,进一步约会互诉情衷,游某
却一时情欲冲动,很快就与女学童在国小男厕内发生1次性关系,女学童的母亲提告后,
游某赔偿50万元,台中高分院则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月,不过,游某与女童是两情相悦
,法院宣告缓刑3年。
台中高分院判决书指出,游某具有国际志工服务证、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读书与当志工
之余,也打零工赚钱,每月收入8000至9000元,他于去年5月下旬,透过电脑社交软件“
LINE”,认识就读国小刚满12岁的女学童。
双方透过“LINE”交往约20天,已具有男女朋友的情谊,同年6月14日上午,两人约在苗
栗县一处车站见面,随后,女学童带着游某进入一所国小,双方于国小的男厕内发生性关
系,事后女学童的母亲提出告诉。
判决书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规定,对未满14岁的男女性交,因未满14岁男女的身心尚未
成熟,纵使对方同意,也触犯妨害性自主罪,可处3年至10年徒刑,不过,高分院认为,
男女双方两情相悦,游某年仅18岁,无法克制自身的情欲,一时失虑犯案,也没有巧言虚
伪欺骗女学童,酌量减轻其刑。
判决书还强调,女童的父母亲,在地检署侦查与地方法院审理时,都表达不愿意和解、不
会原谅游某行为,不过,游某仍积极协商,双方于今年2月终于达成和解,游某赔偿50万
元,因此,游某没有再犯之虞,判处1年1月徒刑,宣告缓刑3年以励自新,缓刑期间要提
供120小时的义务劳务,以及20小时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