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要怎么检举警察?

楼主: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5-04-14 03:36:54
※ 引述《lagxp (o'_'o)》之铭言:
: 各位键盘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
: 大家午安 大家好~
: 看完一连串讨论,主要都是争执于“搜索合法与否”
: 二、警察压制被害人(压在墙上)有没有可能成立强制罪?
: 大家都漏掉这部分,这里面也包括,人民可不可以摄影警察行使职权过程?若不可以
可不可以压制蒐证人?
: 以上,帮大家澄清一下,不然一堆“心虚论”、“呛警论”真的看不下去,是有人刻
意在带风向吗?
: 各位道长怎看?
是你带错风向。
民众在警政署前与执法员警“互相蒐证”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3/01/EDD_5545.jpg
法务部网页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
(1)自然人为维护其本身权益之必要,基于单纯个人活动目的,或在公开场所,于其向
公务机关陈情、检举或接受行政调查时,自行录音、录影行为,如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51条第1项第1款、第2款规定,并无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适用。(就是可以录啦)
(2)本件涉及隐私权部分,应依其社会角色所涉隐私程度之不同、所处场所是否具有隔
离性、侵犯他人隐私内容、所欲达成之目的及所采取之手段,据以综合判断相关人员对于
隐私权有无合理期待。民众为维护其本身权益,对于司法警察人员执行勤务之现场状况,
予以录音、录影行为,并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隐私权,自不得擅以未经司法警察同意为由,
予以阻扰。惟实施录音录影者,仍应斟酌现场状况,依比例原则权衡利益,避免对于司法
警察人员之人格权(含肖像权)有过度侵害情事(例如针对警察人员个人脸部为特写式拍照
或录影者,因已逾维护民众自身权益之必要性,该等行为即不宜为之)。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5-04-14 03:39:00
比较想检举新警察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4-14 06:56:00
法务部常做一些狗屁函释被法界酸暴例如拍脸特写不行 所以跟学运时一样臂章一遮装备一穿号码看不到 你就等含冤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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