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idao (爱到)
2015-04-11 16:30:06※ 引述《a710056 (710056)》之铭言:
: 键盘警察来了
: 有侵入性的检查行为基本上就属于搜索了
: 依照警执法第八条“有事实足认犯罪之虞者,并得检查其交通工具”
: 这里的检查只限于目视,也就是可以使用强制力要求对方打开车厢
: 但是打开之后警察手不能碰,用棍子等身体上的延伸之物也不行,
: 如果要检查行李只能要(ㄑㄧㄤˊ)求(ㄆㄛˋ)对方打开让他检查,
: 要是警察把手伸进去,你就可以蒐证并且提告了,因为他没有搜索票
您对于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检查交通工具”的理解,是不是有一些误会?
“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并采行下
列措施:
一、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
二、检查引擎、车身号码或其他足资识别之特征。
三、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
警察因前项交通工具之驾驶人或乘客有异常举动而合理怀疑其将有危害行为时,得强
制其离车;有事实足认其有犯罪之虞者,并得检查交通工具。”
在我理解,这里的检查属行政检查,而不是司法搜索
这里检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所以要有“事实”做为检查的前提
而且因为是行政检查,所以除了目视可以直接看到的引擎、车身号码外,如果要看行
李箱内部,则必须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所以您所谓“检查只限于目视”是对的,这就是原则
但后面这句“也就是可使用强制力要求对方打开车厢...”
单就这一条本身而言,应该没有这样的授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