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
第 29 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为防止其作业中发生翻倒、被夹、感电等危害,
应事前调查该起重机作业范围之地形、地质状况、作业空间、运搬物重量
与所用起重机种类、型式及性能等,并适当决定下列事项及采必要措施:
一、移动式起重机之作业方法、吊挂方法及运搬路径等。
二、对软弱地盘等承载力不足之场所采取地面舖设铁板、垫料及使用外伸
撑座等补强方法,以防止移动式起重机翻倒。
三、配置移动式起重机之操作者、吊挂作业者、指挥者及其他相关作业者
之职务与作业指挥体系。
雇主对于前项移动式起重机之作业,应采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决定前项各款事项后,于作业开始前告知相关劳工,使其遵行。
二、确认移动式起重机之种类、型式,符合作业之需求。
三、查核前项措施执行情形,认有未符安全条件者,于改善前不得从事起
重吊挂作业。
雇主对于第一项移动式起重机之作业,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事前调查现场危害因素、使用条件限制及作业需求等情况,或要求委
托施工者告知,并以检点表逐项确认。
二、对于前款之现场危害因素等调查结果,采取必要之预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关检点表、派车文件及其他相关纪录表单,于施工结束前,留存备
查。
以及
第 39 条
雇主于移动式起重机作业时,应采取防止人员进入吊举物下方及吊举物通
过人员上方之设备或措施。但吊举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撑设施、其他安全
设施或使吊举物不致掉落,而无危害劳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于移动式起重机作业时,为防止移动式起重机上部旋转体之旋转动作
引起碰撞危害,应禁止人员进入有发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机作业范围内
。
法规规定以上事情是雇主有义务要使现场人员遵守的,所以还是吊车公司
要负责~
※ 引述《thiuss (thi)》之铭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410/590456
: 2015年04月10日20:20
: 台中市北屯、文心路口捷运工地,今天下午5点多惊传钢轨砸落意外,至少酿成4死4伤,
: 而事故发现前,现场状况究竟如何,1名民众正好在中午经过此地,目睹吊车作业过程,
: 只见两台吊车吊挂钢轨时,现场未封路,数辆轿车、机车就在悬空的钢轨下疾驶而过(影
: 片10秒处开始),这批车辆虽然没遭遇天降人祸,但不到几个小时后,现场就发生意外,
: 实在很恐怖。
: 另一段行车纪录器,也拍下施工现场仅用三角锥防护,并无围篱的画面。(饶伟生/综合
: 报导)
: 影片可见,今天中午,中捷吊挂时未封路,一堆车在钢轨下疾驶而过,另一边的钢轨上还
: 站了人。翻摄蔡立玮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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