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于考绩年度内累积达记2大过,其年终考绩应列丁等免职,在未办理年终考绩列丁等前,得否先行停职。又年终考绩列丁等应予免职确定之日前,已申请自愿退休奉准生效,其免职得否执行。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 条、第18 条
铨敍部73 年5 月3 日78 台楷甄一字第12099 号函
一、公务人员考绩法第8 条、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 条(现为公务人员
考绩法第12 条)规定,公务人员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其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2 大过者,其年终考绩列丁等,故倘未至年终虽累积达2 大过者,因尚未办理年终考绩列丁等,是以,并无合于免职之条件,自不得先行停职。
二、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4 条、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8 条(现为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8 条)但书规定,年终考绩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故公务人员于年终前,已累积达2 大过之惩处,其于未办理年终考绩前,提出申请自愿退休,经铨敍机关核准退休自翌年1 月生效者,倘其年终考绩列丁等免职确定之日在退休生效日之后者,以其确定之日已非现职人员,自无从执行。
※考绩列丁等被免职人员,嗣经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原处分,在未重新核定适当考绩等次前,应准予复职。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人员考绩法第7条第1项第4款
铨敍部82 年12 月16 日82 台华甄四字第0931946 号函
某甲考绩原列丁等免职,嗣经行政法院判决:“再复审、复审及原处分均撤销。”其免职事由已消失,为免影响其权益,应准予复职,并以任职机关收到行政法院判决书之翌日起生效。
结论:
要免职要等到年终打丁等后,停职后接受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确定后才能免职
若打考绩前提退休,且退休日在打考绩前则可仍退休领终身俸
国防部讲得很严重,其实暗招还很多.先安抚大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