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女赴约遭迷奸又被捡尸 法院判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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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16岁女学生,被两名陈男在热可可下药迷奸,女学生被丢包便利商店又惨遭路过蔡男
捡尸乘机猥亵,此时女学生逐渐恢复意识,身心受创向警方报案。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判
决下药迷奸两名陈男共同以药剂强制性交罪分别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8年6个月,路过猥
亵蔡男处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被害女学生向下药小陈提告80万元精神赔偿,女学生阿嬷提连带精神赔偿40万元,判
决指出,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大陈已跟女学生37万和解,因此
判未达成和解,小陈赔40万元给女学生。
对于女学生的阿嬷提40万元连带精神赔偿,判决指出,女学生阿嬷不得类推适用民法
第195条第3项规定向陈男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驳回该请求,该请求适用于与被害人有父
、母、子女或配偶特定身分关系,女学生的阿嬷在今年1月过世。
法官考量,两人没前科,仅为满足一己私欲,利用女学生年幼无知,约逛夜市,再以
药剂使女学生昏睡,迷奸女学生,影响女学生身心至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