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拍阿帕契炫耀惹议 李蒨蓉:有这么严重吗

楼主: ohocow (小A)   2015-04-04 04:16:37
※ 引述《pttdocc (Hi)》之铭言:
: 其实一些人说得也对 这事情是照法律走的 不是管你觉得"想当然尔怎样有罪怎样无事"
: 所以我查了一下法规 要塞堡垒地带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01
: 第 4 条
: 第一区内之禁止及限制事项:
: 一、非受有国防部之特别命令,不得为测量、摄影、描绘、记述及其他关
: 于军事上之侦察事项。
: 二、非经要塞司令之许可,不得为渔猎、采藻、系泊船只及采掘沙土、矿
: 石等事项
: (略...)
: 第 9 条
: 犯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刑。
: 因过失犯前项之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第 12 条
: 犯第四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四
: 款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因过失犯前项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 第 13 条
: 犯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六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者,并得没收其器具 、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 所以我看这件事 她是否是过失 应该是一个要了解清楚的点
拍照就涉及犯罪了
但只要所有当事人不讲
其实也没人知道要告发
结果竟然还po网散布
这绝对是有刑责的
po网炫耀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散布的作为
绝对不是过失
而且不管是否有过失
此罪也处罚过失啊
刑法第109条第一项
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家机密保护法也有相关罚则
所犯是非告诉乃论之罪
不管她有没有过失
任何人都可以去告
诉状强调po网炫耀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散布的作为
而且涉及犯罪后态度还很嚣张
应加重处罚
之前某导演没有散布就被判刑了
此事件竟然还po网散布
真的很夸张
检察官一定要起诉这种po网散布国防机密的人
: ※ 引述《pttdocc (Hi)》之铭言:
: : 迎买偶批泥恩 这件事我想主要是单位的主官 没有权限可以私下开放参观这些东西
: : 却这么作
: : 过去也有一些活动 也是开放军事设施让民人参观 例如印象中拉法叶好像有开放参观?
: : 但我想这些活动 应该是要上报到更高层的单位核可才行
: : 而也许之前这个单位就很多次私下这么作过了 但都没事 这次出状况 不知道是刚好
: : 运气不好 还是有人底下刻意操作搞大?
: : 至于李蒨蓉 我想她不是刻意去偷偷剌探这些东西吧 今天她到这个单位参观 问到这个
: : 直升机可不可以看 人家说ok 她当然认知对方都说可以了那就没问题 她怎么会知道这
: : 其中对方有没有这个权限...之类的细节
: : 这好比假如今天你去一个博物馆参观 你问对方某个古物可不可以拍照 对方说ok你就拍
: : 了 结果事后爆出来这个古物不能随便拍照的 结果要完全怪你"不知道其中的严重性",
: : "怎么乱拍照" 这不合理吧 当然假如是有明确告示这个东西不能拍照 却自已不让对方
: : 查觉而拍照 那就不对了
作者: yesnogod (是无神)   2015-04-04 04:19:00
还好我不是检察官 因为我看到正妹(虽然结婚生子了)就
作者: arnold3 (no)   2015-04-04 04:19:00
管你有意无意 反正过失成立了
作者: v1020304 (半夜金属炸邻居)   2015-04-04 04:25:00
正妹? 在哪?
作者: ienari (jimmy)   2015-04-04 04:35:00
台湾检察官最会搞不起诉处份了
作者: moonshade (一只欧拉猫)   2015-04-04 04:48:00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刺探情报,而非故意拍照...刑法上的过失是指无犯意,而有无犯意须靠法条维护的法益来判定...
作者: edwinn (剪了个夏天的长度)   2015-04-04 05:23:00
刑法就很难用了 到时高院又出来鬼话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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