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堂告土地公庙 法院判拆“古蹟”
中天电视 2015-04-01 台北综合报导
台北市北投一间土地公庙,历史超过150年,还被文化局列为文化资产古蹟,
但是最近有官司纠纷,隔壁邻居“天主教堂”控告土地公庙侵占,士林地院
判决要拆庙还地,同时每个月要付七千多块租金,更要追缴过去五年将近44万
的费用,截稿前天主教堂不回应,而土地公庙的总干事说这是一场宗教战争,
一定会上诉到底。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204635.html
youtube新闻影片连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r9SwTmk1TI
【裁判字号】 103,重诉,591
【裁判日期】 1040323
【裁判案由】 拆屋还地等
【裁判全文】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重诉字第591号
原 告 财团法人天主教会台北教区
法定代理人 洪O川
诉讼代理人 洪O均律师
复代理人 苏O祯
被 告 北投区磺田福佑宫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 林O图
上列当事人间拆屋还地等事件,本院于民国104 年1 月27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肆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国一百
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及
自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返还台北市○○区○○段○○段
○○○○○○○○○地号土地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给付原告新
台币柒仟肆佰叁拾贰元。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撤回部分除外)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余由原告负担
。
本判决第一项部分,于原告以新台币贰拾万元为被告供担保后,
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肆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元为原告
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按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其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为
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民事诉讼法第262 条第1 项
定有明文。准此,原告于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前撤回其诉
者,无须征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诉之撤回之效力。查原告于被
告为本案之言词辩论前,于民国104 年1 月15日以书状撤回拆
屋还地之请求及声明(本院卷第41、42页书状),依前开规定
,原告所为上开诉之撤回,已生撤回之效力,合先叙明。
贰、实体部分
一
原告起诉主张:台北市○○区○○段0 ○段000 ○000 ○0 地
号土地(下分称系争382 、382-1 地号土地,合称系争土地)
为伊所有,然被告未经伊同意,即无权占有系争土地之一部,
并在其上搭建门牌号码台北市○○区○○路000 巷0 号之建物
(下称系争建物),经营未登记寺庙“北投磺田福佑宫”,占
用系争土地面积为59.65 平方公尺(占用系争382 地号土地面
积为33.64 平方公尺,占用系争382-1 地号土地面积为26.01
平方公尺,下合称系争占用土地),已侵害伊之权益。然被告
已就作为“北投磺田福佑宫”使用之系争建物向台北市政府文
化局申请登录为台北市历史建筑,并经台北市政府文化资产价
值鉴定审查中,属文化资产保护法第17条规定之暂订古蹟,伊
尚难依法请求拆除之。然被告无权占用系争土地,依社会通常
之观念,可获得相当于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损害,伊自得就
伊受损害部分,依民法第179 条不当得利之规定,以系争土地
申报地价年息10%计算,请求被告给付起诉前5 年之不当得利
新台币(下同)89万1827元,并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返
还系争占用土地日止,按月给付1 万4863元等语。并声明:(一)
被告应给付原告89万1827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利息。(二)被告应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
日起至返还上开土地之日止,按月给付原告1 万4863元。(三)愿
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
被告则以:“北投磺田福佑宫”为历史建筑,且自清朝时期即
已存在,为有权占用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
三
原告主张其为系争土地所有权人,被告无权占有系争占用土地
59.65 平方公尺,迄今仍未将系争占用土地返还原告等事实,
为被告所不争执,且有本院102 年度重诉字第286 号拆屋还地
等事件言词辩论笔录影本、系争土地地价第2 类誊本及台北市
士林地政事务所103 年1 月13日北投土字第57号复丈成果图在
卷可参,堪信原告上开主张为真实,被告虽以上开情词置辩。
然按,以无权占有为原因,请求返还土地者,占有人对土地所
有权存在之事实无争执,而仅以非无权占有为抗辩者,土地所
有权人对其土地被无权占有之事实无举证责任,占有人自应就
其取得占有系有正当权源之事实证明之。申言之,于此种诉讼
,两造若对于是否有权占有有所争执,则其占有权源有关之事
实,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无权占有之事实,无举
证责任。被告应就其取得占有,系有正当权源之事实,如不能
证明,自应认原告之请求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
1552号判决、85年度台上字第1120号判决意旨参照)。被告虽
抗辩:其自清朝光绪年间即已占用,自属有权占有云云,然为
原告所否认,自应由被告对其有合法占用权源,负举证责任。
然被告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资料以实其说,其所为抗辩,自
无可采。
四
按无权占用他人之土地,可能获得相当于租金之利益为社会通
常之观念,而土地所有人因此受有相当于租金之损害,自得依
民法第179 条前段之规定,请求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最高
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号判例意旨参照)。又无权占有土地,
所获得之利益系“土地之使用”,而使用他人土地,依社会通
念须支付租金,是无权占有人所获得之利益,应系相当于土地
租金之利益,而土地租金之利益,则系土地所处地点、相关位
置而应有一定客观标准。至于相当租金利益之计算标准,应参
酌土地法第105 条、第97条第1 项规定予以计算。按城市地方
房屋之租金,以不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额年息10%为
限,土地法第97条第1 项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无权占有系
争占用土地,原告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相当
于租金之不当得利,自属有据。次查,被告占用系争382 地号
土地面积为33.64 平方公尺,占用系争382-1 地号土地面积为
26.01 平方公尺,又系争382 地号土地98年1 月起至98年12月
止之申报地价为每平方公尺2 万8606元、99年1 月起至101 年
12月止之申报地价为每平方公尺3 万0628.8元、102 年1 月起
申报地价为每平方公尺3 万0630.4元;系争382-1 地号土地98
年1 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申报地价为每平方公尺2 万6960元、
99年1 月起申报地价为每平方公尺2 万8960元,此有土地地价
第2 类誊本在卷可参(本院卷第11、12页),又系争占用土地
前临1 米半宽之巷道,自该巷道可外接4 线道之大业路,步行
约5 分钟可到达新北投捷运站,步行不到1 分钟亦可到达公共汽车
站牌,附近交通运输便利等情,业经本院调阅102 年度重诉字
第286 号拆屋还地等事件勘验笔录查核无讹(参该卷第112 页
笔录),是本院经斟酌系争土地之坐落位置、周遭环境、繁荣
程度、交通状况等情状,认原告主张以申报地价年息10%计算
,尚属过高,应以年息5 %计算,较为允适。
(一)是依此计算之结果,被告于原告103 年6 月3 日起诉前5 年内
,应给付之不当得利金额如下(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1.系争382 地号土地:
98年6 月4 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间之不当得利为2 万7679元
。计算式:2 万8606元×33.64 平方公尺×5 %÷12×(6
+28/31)=2 万7679元。
99年1 月1 日至101 年12月31日期间之不当得利为15万4553
元。计算式:3 万0628.8元×33.64 平方公尺×5 %÷12×
36=15万4553元。
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 日期间之不当得利:7 万34
16元。计算式:3 万0630.4元×33.64 平方公尺×5 %÷12
×(17+3/ 30)=7 万3416元。
2.系争382-1 地号土地:
98年6 月4 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间之不当得利为2 万0170元
。计算式:2 万6960元×26.01 平方公尺×5 %÷12×(6
+28/31)=2 万0170元。
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 日期间之不当得利为16万6656
元。计算式:2 万8960元×26.01 平方公尺×5 %÷12×(
53 +3/30)=16万6656元。
3.合计:44 万2474元
计算式:2万7679元+15万4553元+7万3416元+2万0170元+
16万6656元=44万2474元
(二)另因上述不当得利金额已计算至103 年6 月3 日止,故以下按
月计算不当得利金额之起算日,应自103 年6 月4 日计算至返
还系争占用土地之日止:
1.系争382 地号土地:
计算式:3万0630.4元×33.64平方公尺×5%÷12=4293元
2.系争382-1 地号土地:
计算式:2万8960元×26.01平方公尺×5%÷12=3139元
3.合计:7432元
计算式:4293元+3139元=7432元
五
从而,原告依民法第179 条之规定,请求被告给付98年6 月4
日至103 年6 月3 日间(起诉日前5 年)之不当得利44万2474
元,及自103 年6 月4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利
息,并自103 年6 月4 日起至返还上开土地之日止,按月给付
不当得利7432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至逾此部分之请求(
原告声明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103 年5 月31日起,按月给
付,其中103 年5 月31日至103 年6 月3 日部分),则属无据
,应予驳回。又两造均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假执行或免为
假执行,关于原告胜诉部分,经核尚无不合,爰分别酌定相当
之担保金额,并准许之;至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已
失所附丽,应予驳回。
六
本件判决基础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诉讼资料经
本院审酌后,核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无一一论述之必要。
七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
诉讼法第79条、第390 条第2 项、第392 条第2 项,判决如主
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O雷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委
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3 月 23 日
书记官 陈O婷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15-04-02 04:52:00古蹟耶,应该由市政府垫付租金吧,拆掉太可惜了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2:00台湾最常见的白烂道理 违建占久了地就是你的......
作者:
yameide (雅美蝶)
2015-04-02 04:52:00好长,谁可以浓缩?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3:00又是林瑞图出来.....
作者:
KIDDLEE (KIDD)
2015-04-02 04:57:00土地公法力可能不够喔 我看要玉皇大帝出面了....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7:00浓缩就是 天:马的 地是我的快还 我有土地权状土:我有照片为证 这个盖了150年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04-02 04:58:00真是诡异的新闻 古蹟怎么会所有权是别人的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8:00法:有照片没用阿 权状勒 没权状我怎知范围 你快去举证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9:00土:这个真的是150年前就有的(跳针) 法:...判还地给天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0:00一百多年前的庙宇应该也经过日本人的重新丈量了吧
但是建堂之后所有权就转给上级的教区,神父也换好多任
作者: bicabicachu 2015-04-02 05:01:00
问题这地是谁的其实一查就知道了...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1:00还是这个天主教堂土地取得跟慈济一样呢 到底谁是黑的
了,现在教区清理财产时把这些占有建物通通清出来提告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2:00那时一堆土地突然变无主的
当时天主教的资金大部分都是国外捐款(西德捐最多)个别神父可以提出需求向那些组织申请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3:00仔细看文字庙有30平方公尺占用到了旁边的土地如过这庙都是150年前就建好的 那就真的很诡异了:D
影片有说庙宇经过多次增建..本来的样子是石头围起来的应该是增建多次变成这样侵占到地
教会应该是土地重划的时后取得的看围墙凹进去就知道当年神父大概也不打算拆,要跟社区和平相处,结果多年后教区(堂区的上级单位)不认帐..也确实没道理认这笔帐啦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5-04-02 05:42:00侵占就是侵占 不要扣"宗教"的帽子来护航 很可耻
看起来是天主教堂有问题 土地公庙已经是150年的古蹟天主教堂不过是五年的新教堂 差别只在土地公庙没权状
新闻说天主堂也有50年了阿 50年前买的地 天主堂也没错..不过这个土地公庙一点都不像古蹟 最原始的照片不过1m^2翻修到现在跟新的一样 还是拆了吧 没有古蹟的价值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5-04-02 06:02:00150年前不代表就这样子了,有时庙宇“长大”长到别人土地不是没有过,只是一般人不太跟寺庙计较,但这地盘是天主堂
作者:
www8787 (进击derLoser®)
2015-04-02 06:20:00看那照片der小庙 来讲今天长大der庙地我der 我也是醉ler
"土地公庙的总干事说这是一场宗教战争"XDDDDDDDDDDDDDDD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02 06:29:00讲150年的都没看判决文喔?事实上怎样不管,判决文说没证据指出清朝就在,所以几年根本是土地公庙自己讲的
作者:
asddptt (打西西)
2015-04-02 06:35:00土地公被欺负了@@
作者:
Aaron2 (囧mmmmmmmmmmmmmmmmmmmmm)
2015-04-02 07:00:00占用土地还理所当然,又无法举证,得了便宜还卖乖
作者:
worldark (é”克貓)
2015-04-02 07:00:00一直翻修可以叫古蹟喔 有认证吗
作者:
Aaron2 (囧mmmmmmmmmmmmmmmmmmmmm)
2015-04-02 07:01:00如果是自己家的土地让别人占用,有人会开心吗
作者:
loa123 (撕裂地中海)
2015-04-02 07:08:00北部不1意外
作者: bhis (XXXS) 2015-04-02 07:29:00
不能时效取得地上权?
作者:
thigefe (米麸)
2015-04-02 08:15:00明明是侵占土地,当初谈租金来解决,还刷赖不要付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欢离合有用吗~科)
2015-04-02 09:47:00占人便宜就占人便宜,还宗教战争个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