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吓阻违建 柯文哲:建物有违建不得买卖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4-02 0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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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违章建筑之买卖,有效吗?出卖人须付瑕疵担保责任吗?
答:按违章建筑为地政机关所不许登记,本不得为交易之标的,惟实务上仍基于社会生活
实情及确保交易安全之由,而认为违章建筑尚非不得以之为交易标的(注一),进而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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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之买卖仍属有效,惟违章建筑之买卖仅能移转其处分权与买受人,并不能移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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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权(注二),是以违章建筑之买卖,本质上就有物之瑕疵的存在(注三)。若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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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瑕疵,于契约成立时,为买受人所知悉,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注四);另买受人虽不
知其不能办理移转登记,又疏未查询是否可以办理移转登记,则属买受人有重大过失,除
出卖人“有保证其无瑕疵”或“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外,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注五)。
换言之,出卖人不须付此瑕疵担保责任者,为“契约成立时,买受人业知悉其瑕疵者”或
“买受人有重大过失,且出卖人未保证其无瑕疵,亦非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
【注释】
注一:最高法院50年06月23日台上字第1236号判例:“违章建筑物虽为地政机关所不许登
记,尚非不得以之为交易之标的,原建筑人出卖该建筑物时,依一般规则,既仍负有交付
其物于买受人之义务,则其事后以有不能登记之弱点可乘,又随时主张所有权为其原始取
得,诉请确认,势无以确保交易之安全,故本院最近见解,认此种情形,即属所谓无即受
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应予驳回。是其确认所有权存在之诉,既应驳回,则基于所有权
而请求撤销查封,自亦无由准许。”参照。
注二:最高法院86年01月23日86年度台上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又系争房屋虽经被上诉
人出卖与连丽生并由其继承人继承,然‘依民法第758条规定,违章建筑之买卖仅能移转
其处分权与买受人,并不能移转房屋所有权。’被上诉人虽出卖系争房屋与连丽生,并不
生民法不动产物权即所有权移转之效力,被上诉人主张其仍为系争房屋之所有权人,应堪
采信。虽上诉人抗辩系向黄清埤租用系争房屋使用,惟查被上诉人与黄清埤间之租约已于
79年9月30日届满,黄清埤并无将系争房屋出租与上诉人之权源。从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
人无权占有系争房屋,本于所有权,诉请其迁让返还,应予准许等词。因而维持第一审就
此部分所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经核于法并无不合。上诉论旨,犹就原审取舍证据、认定
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此部分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难谓有理由。”、台湾高等法院92
年01月28日91年度上易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六、被上诉人未将系争房屋之事实上处分
权让与上诉人:(一)按未办理保存登记之建筑物为让与时,虽因未办理保存登记致不能办
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该建筑物之所有权不能发生让与之效力,但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非不得
约定将该建筑物之事实上处分权让与于受让人;又违章建筑之让与,虽因不能为移转登记
而不能为不动产所有权之让与,但受让人与让与人间,如无相反之约定,应认为让与人已
将该违章建筑之事实上处分权让与受让人(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17七号、69年度台
上696号判决要旨参照)。”、89年07月18日88年度上字第696号民事判决:“惟查,纵认
被上诉人确有向范金标买受系争房屋之事实,然因争房屋属未经保存登记之违章建筑,不
能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揆诸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414号判例:‘按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
为而取得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为民法第758条所明定,此项规定,并不因不动产为违
章建筑而有例外。’、最高法院67年2月21日67年度第二次民事庭会议决定(一):‘违章
建筑之让与,虽因不能为移转登记而不能为不动产所有权之让与,但受让人与让与人间如
无相反之约定,应认为让与人已将该违章建筑之事实上处分权让与受让人。’等意旨,被
上诉人无从取得系争房屋之所有权,其就系争房屋亦乏排除强制执之权利。”参照。
注三:民法第348条第1项:“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
之义务。”、民法第354条:“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
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
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
,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参照。
注四:民法第355条第1项:“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知其物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
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参照。惟须注意的是,仍应区分买受人知悉之部分为何?再判断
出卖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之范围,不得在未予区分之情况下,一律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
任之全部,最高法院46年04月26日台上字第689号判例:“被上诉人出卖系争房屋于上诉
人,当时纵曾告知该房屋系属违章建筑,未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情事,亦仅危险负担移转与
上诉人后,政府机关命令拆除时,不负担保责任而已,至其他瑕疵担保责任,仍不因此而
免除。”参照。
注五:民法第355条第2项:“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
卖人如未保证其无瑕疵时,不负担保之责。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参照。
作者: basicnet (basicnet)   2015-04-02 00:53:00
假议题不要随之起舞 连法拍屋都有违建了难道有违建的房屋还能拍卖吗? 都倒给银行就倒了啊
作者: qnemail5566 (9n阿湄56)   2015-04-02 00:53:00
干 这样南部没有房子 卖的出去啦
作者: ssaw5166 (四季伪五六)   2015-04-02 00:53:00
你这样打人家脸对吗
作者: basicnet (basicnet)   2015-04-02 00:54:00
有差吗 建商都借到钱了 房屋先倒给银行 等银行倒了
作者: hk416 (☑☠☜✉☎♂♀♪)   2015-04-02 00:54:00
讲白话文好吗? 你这样我看得懂吗 又不是每个人中文造诣好
作者: theropod (theropod)   2015-04-02 00:55:00
正要查说~~~算了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5-04-02 00:56:00
全台北巿没顶加在那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5-04-02 01:00:00
台北市应该可以自己修定自己的地方法规,转手后认定为是新违建必须拆除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4-02 01:02:00
依法不行政
作者: fox999 (fox)   2015-04-02 01:06:00
所以就是因为社为实情违建太多 为了保障当事人事后去主张契约责任或债务不履行责任 才有这样的见解呀
作者: BIGNOSER (精锐肥宅)   2015-04-02 01:09:00
这个法理在民法上绝对站不住脚 吴从周批评过很多次了法院就是出于社会现实考量而已 而其又来自于行政怠惰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4-02 01:11:00
让不动产契约强制登记否则不生效力应该可以改善
作者: BIGNOSER (精锐肥宅)   2015-04-02 01:12:00
判例也是可以不再援用 拿一个本质错误的东西去纠正本质正确的东西 是倒果为因
作者: fox999 (fox)   2015-04-02 01:13:00
不然买的顶加过好几年 原始起造人跳出请求返还或拆屋还地不就欲哭无泪只是过了快40年了 还拿什么社会实情 不觉得好笑??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4-02 01:15:00
吴从周是这样教的哦 我怎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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