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6y-c6p ]
作者: 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论述]见微知著-台澎国际法法理地位的眉角
时间: Wed Apr 1 18:59:45 2015
【台澎国际法法理地位的眉角】
今天下午美国两架 F-18 战机“预防性”降落于台南机场。对于这两架
战机究竟是其中一架真的发生机械故障,还是“被故障”,我们无意做出过
多揣测,但我们想请大家注意一下在这篇新闻中出现的“台湾当局”这个用
语以及这个用语在国际法法理上的弦外之音。
为什么美国将中华民国政府称呼为“台湾当局”而非“台湾政府”呢?
这并不是失言或美国刻意矮化喔。其实这个称呼源自于台湾关系法中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这个词的官方翻译。在 AIT 所翻译的台
湾关系法中,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翻译为“台湾治理当局”,
简称为“台湾当局”。而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则是指在对台
澎进行事实上统治的管理单位。依台澎目前的状况来看,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就是指中华民国政府。
不过,有趣的是,在台湾关系法第 15 条中,将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定义为“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亦即“在 1979.1.1 以前美
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
从台湾关系法的用语来看,美国能认同的治理单位并未侷限于“中华民国”,
也包含接替中华民国的任何治理单位。换言之,美国在台湾关系法中对“台湾”
做出承诺时,并没有将接受美国协助的治理单位限定在中华民国政府。依法论
法,美国对于在中华民国之后治理台澎的任何治理单位都会依照台湾关系法提
供相关协助,且依据台湾关系法的用语,“台湾”一词在叙述领土范围时,仅
包括“台湾诸岛及澎湖群岛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而不包括金门与马祖。
之所以如此,最主要是因为美国身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在太平洋战区
的代表国,有义务以同盟国代表的身份依据战后形成的国际共识(让殖民地居
民行使住民自决之权利决定主权)来处理战后事务,而台澎主权问题正是身为
盟军代表的美国应该要处理,却因为历史上的诸多巧合与必然而迟迟无法处理
的问题。
台湾关系法中将“台湾”的地理范围限定在“台湾诸岛与澎湖群岛”而排
除金门与马祖,以及将台湾治理当局的定义扩张延伸到“任何接替中华民国的
治理当局”,所反映的正是同盟国透过美国之手对“确保台澎住民能以住民自
决程序解决台澎主权归属问题”所许下的承诺。
-“台澎国际法法理建国连线”
(http://ppt.cc/NLa0)
注:对于台湾关系法背后所隐藏的“战后台澎主权归属问题”,尽管表面上看
起来美国是单纯以自身立场介入处理,但美国始终是,而且只能是以同盟
国太平洋战区代表的角度与身份在介入。
所以,如果有人竟将台澎法理主权问题的解决简化为美国一国之事,乃至
于在美国境内将美国政府列为被告胡乱提起诉讼,所代表的是对国际法法
理,以及“代理”这个基本法律关系的无知。
因此,对于任何主张“台澎法理问题只能靠美国解决”论点的团体,有识
者必须要有能力作出理性判断。
延伸阅读1:《F-18迫降?AIT:F-18“预防性降落”台南》
http://ppt.cc/k3kw
延伸阅读2:《台湾关系法》
http://www.ait.org.tw/en/taiwan-relations-act.html